[公司出资人出资不实的法律后果] 未实缴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出资人出资不实的法律后果

公司出资人出资不实的法律后果 公司注册资本指公司开办人依法律规定而交纳的作为公司承担责任 的保证的资本,拥有注册资本是法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然而经济生活中, 并非所有的出资义务人都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不规范的操作随处可见,引发了诸 多法律问题。

公司出资人出资瑕疵,分一般瑕疵与重大瑕疵,一般性的出资瑕疵, 指出资额未达到营业执照所载明的数额,但已达到了公司作为法人的最低出资额。

重大瑕疵则是指出资义务宋词导食鲎剩  虺鲎恃现夭蛔悖  构  旧枇⑹笔导实 轿坏淖⒉嶙时疚创锏椒ㄈ擞τ凶⒉嶙时镜淖畹拖薅睢S捎诜ㄈ酥贫鹊氖抵适欠ㄈ 艘宰约旱淖什  械S邢拊鹑危  扌氤鲎嗜顺械T鹑危   ⒉嶙式鹞创锏椒ㄈ俗 畹拖薅钍保  蛞  鸱ㄈ俗矢穹袢衔侍猓  室话愠鲎疏Υ糜胫卮蟪鲎疏Υ靡  鸬姆  珊蠊  笥胁煌   旅姹收呔痛颂讣傅愦智橙鲜丁 一、一般性出资瑕疵引发的法律责任。

1、一般性出资瑕疵问题,产生的法律责任有两个方面:出资人的责 任和验资人的责任。出资人的法定义务是应补足其出资额,不考察其他条件。对 验资人,则要审查其作出不实验资时的具体情况,如其行业规范要求的操作程序 如何,其是否按照业务规范的要求尽到了注意义务等等,区分其主观上有无过错, 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

2、关于一般性的出资瑕疵是否允许出资义务人补充出资问题,笔者 认为应当是允许的。理由是,出资人的责任限于对出资不实部分承担责任,其补 充出资就是承担了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有两点应予注意,一是以 现金补资的,要注意防止补资人有与他人恶意串通以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补 资应按程序操作,补资人不得私自用以偿还债务,其中也包括与公司对出资人自 己的债务抵销。二是补资时以实物投入的情形应作严格限制,避免当事人规避法 律的行为。即使在情况特殊予以允许时,也应严格履行对实物的估价手续,防止 低值高估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出资人补充出资后,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是验资单 位的责任得以免除。

二、重大出资瑕疵引发的法律责任。

1、重大出资瑕疵的责任人与一般出资瑕疵的责任人相同,也是出资人和验资单位。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而成立公司,具有过错。依据“揭开公司面 纱”理论,公司法人资格被否认,由出资人对公司的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 样的规定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具有积极意义。对验资单位的要求则相对宽松,验资 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是出于故意或过失,否则不承担责任。

在验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责任:第一,验资部门与委托单位恶意串 通或明知验资内容虚假,故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
第二,验资部门由于过失,使 得虚假的验资材料得以通过。

2、有重大出资瑕疵情形的,出资人开办的公司自始不具备法人资格, 其应对该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这样的责任决定了出资人在清算 程序中或者公司应债务发生纠纷后作出的补资行为并不能免除其承担连带责任 的法律责任。而验资单位责任与出资人责任的本质区别就在于,验资单位的责任 限于不实验资的范围,而不是与出资人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还有另一种情况, 即出资人出资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对此应参照出资不 足的情形处理。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陈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