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典化思路 民法有法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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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化思路

民法法典化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 毋庸置疑,我国伴随改革开放进行的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是深受大 陆法系传统影响的。在我国是否需要制定民法典和商法典的问题上,面对已经过 去的两次法典化热潮和所谓的正在进行中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新荷兰民 法典、俄罗斯民法典等为代表的第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我国法学界对是否需要 制定一部能够超越历史并在二十一世纪产生重大影响力的民法典展开了激烈的 争论。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三种思路的争论,梁慧星教授曾有论述。第一种即 “松散式、联邦式”思路,由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费宗炜提出,后得到江平教授 和魏耀荣同志的赞同。按照这一思路,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 继承法、婚姻法编在一起就成了中国的民法典。第二种思路被称为理想主义思路, 是厦门大学教授徐国栋提出的民法典编纂思路。按照这一思路,中国民法典分为 两编:第一编人身关系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各编再细分为四个分编。第一编 人身关系法再分为:第一分编自然人法、第二分编亲属法、第三分编法人法、第 四分编继承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再分为;第一分编物权法、第二分编债权法总则、 第三分编各种合同、第四分编知识产权。第三种思路即梁慧星教授等主张的所谓 现实主义思路。这一思路坚持民商合一、人格权不设专编、维持债权总则等,主 张以德国式五编制和民法通则为基础进行民法典的编纂。笔者认为,完全没有必 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去制定一部现在看来很完备,自认为很完美, 但在若干年后又很可能因为其不能达到与时俱进的效果而遭后人垢病的民法典。

二、现阶段法典化的争论 民法法典化只是构建民事法律制度的一种手段,如何不断完善立法,对各 种社会关系进行有效调整,使社会生活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才是制定法律最终的 目的。单纯为了法典化制定民法典,而忽视其根本目的,这显然是一条背离法社 会价值的错误路径。有学者认为制定民法典不正是已经被证明的完善民事法律制 度最科学、最有效的方法。如果依照上述理论制定我国的民法典,将民法调整的 全部内容用遵循抽象化、概念化的原则编纂到一部法典之中,意图用一部结构非 常严密、逻辑非常严谨的法典去涵盖并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

这一想法本身就是在天方夜谭,人类甚至无法准确判断世界几十年后将发生的变 化,但你现在就要预知未来的社会生活状况并制定一部非常完备的法典去调整。

过去的历史已经充分证明了这样一条路是走不通的,大陆法系国家引以为自豪的德国、法国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在当时的时空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 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变化,这些法典的局限性正不断 暴露出来,不断地补充、修改使得原先的法典已经面目皆变,甚或为了不破坏其 严谨的结构而对必须修改的内容无从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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