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与刑法改革综述
人权保障与刑法改革综述 本文作者:董桂红 工作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现代文明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所达到的一种状态,一般表现为物质文明、 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三种形态。法律属于制度文明,刑法由于其所保护利益的广 泛性、重要性及其对违法制裁的特殊严厉性,使刑法对社会文明进步具有特别重 要的意义,因而刑法的改革和完善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和里程碑。而刑法改革的鲜 明主题之一,则是如何进一步强化刑法对人权的全面而有效的保障。那么刑法改 革如何体现对人权的保障呢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初步的分析: 一、刑法改革的文明化体现人权保障 刑法作为调节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律,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 财产安全和整个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从古至今,不同国家的刑法通过不断的改革 来调整刑罚对人类文明产生的重要影响。1.古代刑罚的报应论与功利论观点报应 论的刑罚观点可追溯到原始社会的攻击与报复,攻击是犯罪的前身,而报复则是刑 罚的原始表现,刑罚的原则来源于人类自身的报复本能。报应论的观点就体现这 种报复思想。从道义来看,每个人都有资格获得他人的尊重并尊重他人,如果单单 把犯罪的人看做应使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或者以儆戒和矫正为刑罚的目的,他就 得不到这种尊重。功利论的刑罚观点:刑罚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必然为国家统治 秩序的需要服务,因此,刑罚的存在一方面恢复被破坏的秩序,另一方面在于追求 一定的功利效果。功利论刑罚观点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 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功利论关注的是犯相同之罪的罪犯所受刑罚痛苦的相同、 相同之罪的罪犯之间的平等。所以这种观点主张的罪行相称思想以对公民个人自 由和平等的保护为内涵。2.近现代的刑罚正义观点由于受到了来自犯罪日趋严重 的社会现实的强烈冲击,近现代国家统治者急切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近现代的刑 罚正义观点应运而生,表明其所关注的刑罚正义在于社会整体的普遍自由与平等。这种刑罚观念称刑罚的目的在于防卫社会,而只有针对不同的犯罪人采取不同的 处罚才能防卫社会,保护社会正义不被侵犯。他们按犯罪人是否具有天生特质及 主观恶性程度将犯罪人分类,根据犯罪人的不同而给予的处罚不同。强调了处罚 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一致,加强个别预防以保护社会公众的普遍自由。这种刑 罚观念为有效的防卫社会也注重了对犯罪人的救治,对犯罪人的处罚可以看作是 救治性的处罚,这种救治性的处罚虽然是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的,但也具有一定 的积极意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刑罚对个人自由的剥夺,这可以看作是向人权保障的进步。
二、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的转变体现人权保障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自从私人利益和阶级利益产生后,社会就分裂为市 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由于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一元社会结构逐步瓦解,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二元社会悄然崛起。“社会结构形态的变迁必然引起 刑法功能、观念与文化的嬗变。”刑法要想不落伍于历史的滚滚车轮,必须适应这 种结构形态的变迁,进行改革与调整。刑法改革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要完成从政 治刑法到市民刑法的转变”1.市民刑法的基本精神市民刑法,从本质上说,就是法 治国的刑法。对市民的尊重、对市民社会领域的尊重,正是市民刑法的基本精神。
平等、自由、人权、正义等原本属于市民社会的美德便开始成为市民社会对刑法 的要求。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刑法的宽容度对市民危害国家、社会的行 为的容忍度也会逐渐提高,属于政治国家由刑法调整的领域也可能转由民法调整。
把那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危害不是蓄意的,行为人也不是危险的偶犯或“假罪犯” 即正常人仅仅因为过失或轻率而为的危害结果轻微的重罪、轻罪和违法行为从刑 法典中删除,而将它们只当作民事违法行为处理。从最初的单纯依靠刑罚过渡到 刑罚、行政、民事等多种手段。2.刑法的民法化刑法的民法化即有些原来在刑法 中被视为犯罪的行为逐渐转化为民事行为。有些在刑法中被视为犯罪的行为逐渐 直接转化为一般民事行为。在处理民刑法律冲突时,确立了民事优先原则。即民 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和债权优先原则。同时刑事责任日益带有民事责任的色彩。
刑事责任属于公法责任,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责任。私法责任以功利性为基础和特 征,与私法责任相适应的是补偿形式的法律后果;公法责任以道义为基础和特征, 与公法责任相适应的是处罚形式的法律后果。三、我国刑事法治的完善体现人权 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直到1979年7月1日才通过,并于1980 年1月1日施行。中国的刑法改革始于80年代初。而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是我国现行的刑法典。由于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制定 尚处计划经济的时代,而80年代初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不仅国内政治、经 济形势逐步发生了深刻变化,而且国际环境及与国际社会的交往也开始出现新的 格局,所以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刚一施行便遇到了许多新问题,尤其是对公民权利的 保障方面,原刑法规范均表现出很大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中国立法机关对原刑法 规范进行了全面改革,于1997年3月14日公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了新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典)。中国现行的新刑法典在保障人权方面有许 多重大改革和完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确立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 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刑事法治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与规则。我国1997年新刑法典规定了“罪 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以及“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 确立,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与保障个 人权利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化,昭示了法律的精 神、方向和要求,从而为刑事法治强化人权保障创造了立法的基础。罪责刑相适 应原则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在于: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的公正,从而使犯罪 人的权利得到法律合理的剥夺、限制与保护,使被害人的权利也得到合理的刑法 保护。新刑法确立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必然会促进刑法的人权保障。2.刑罚的惩 罚性有所淡化一是关于死刑的立法更加完善。重刑主义思想是复仇报应观念的反 映,过分崇尚和依赖死刑,则必然会使法律失去正义性和合理性,从而失去公众的 尊重和支持。从尊重人的生命权利,推进刑罚文明与进步等诸方面看,尽量减少甚 至在将来条件成熟时逐渐废除死刑,这些已经深入我国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
二是对犯罪主体的区别对待。犯罪主体通过影响刑事责任程度进而对刑罚产生的 影响主要表现在:因犯罪主体情况的影响而从宽、从严适用刑罚或者是限制刑种 的适用。如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罪种范围明确限定,还有 对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些在我国新刑法典中都得到了体现。三是 刑事责任中带有更多的民事色彩,包括:以财产为实现载体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 大幅度扩大和强化适用。1979年刑法仅有20个罚金条文,1997年新刑法则增加了 140多个罚金条文和15个援引罚金条款;当惩罚与补偿的实现相冲突时,新刑法的 价值取向是补偿。刑法在改革与发展中体现出保障人权的理念,这是社会文明进 步的表现,也正是我们所提倡的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