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基础理论的批评勇气与方法] 民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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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基础理论的批评勇气与方法

对民法基础理论的批评勇气与方法 一、报告的命题及其本质 戴孟勇的报告,核心之处在于对传统民法理论中关于物权的优先效力 这一物权效力形态,进行了解释方法上的反思,提出了一种新的解释方法,即认 为物权优先效力的解释理论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且依赖物权优先效力解释方法 之下的各种规则,都完全可以用其他既有的制度规则得到解决。因此,物权优先 效力的提法不当,应该将其还原到抽象出物权优先效力理论之前的其他制度规则 中去寻找答案。这是我所理解的报告的基本观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报告在 批评物权的优先效力时,其反驳传统论据的每一个例证,在结论上,都与适用物 权优先规则时完全相同。也就是说,报告人在这里向我们试图揭示的,不是一种 实体法上新的权利义务的分配规则,一种新的正义分配原则,而是一种新的解释 方法,一种试图否定并取代传统的物权优先性解释方法的新的解释方法。这是我 所理解的报告的本质。正如报告人所说,他是沿着“另一种解释路径”,并“兼顾 立法技术的可能性和价值判断的必要性,来对当下流行的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诸 种观点进行分析”的。

对此极富挑战性的课题,报告人能够发现并敢于向传统说“不”,这种 敏锐的怀疑目光、执著的探索精神和大无畏的“英雄”气概,是令人钦佩不已的。

并且,不管是从作为报告基础的严谨的论文本身,还是以作为朝夕相处的同学身 份,我都可以证明,报告人是以一种极其坚毅和认真的态度,来探索他存疑的这 一问题的。在写作过程中,他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并且以一种“牛皮糖”精神,韧 劲十足地、不厌其烦地、锲而不舍地试图与所有他有机会讨论的人“求教”、探讨 与辩论。就方便而言,我们这些同学就“首当其冲”,成了他不断“虚心求教”的首 选对象。前前后后,我觉得报告人花在这一问题上的时间,不应少于半年。这种 治学态度,我想首先应该成为我们坚持和努力的方向。半年甚至更长时间磨一剑, 那是在真磨。对报告人来说,半年多的时间也许磨的还不是一把成剑。但一旦磨 出来了,那就是一把真剑,甚至一把削铁如泥的宝剑。比起那满地摊都是的批量 生产的,数日一剑甚或一日数剑的赝品、残次品来,其价值自然不可同日而语! 这种态度与精神的意义我认为将远远胜过报告的结论本身。

但就结论而言,我一直与报告人的看法不尽相同。故这里也未敢苟同。

二、新解释的必要性存疑一种解释,就解释自身而言,首先应当具有自身的逻辑性,即,有自 身可以自圆其说的说服力量,有其自在的逻辑自足性。我们不妨把它称之为合理 性要件。这是一种新的解释方法得以成立的基本前提。

其次,新解释的存在价值还要求其具备相对于传统理论而言的必要性。

在判断必要性的标准上,我认为至少应该坚持这样一种原则,即,如果新解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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