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素质教育综述]民法学一

民法学素质教育综述

民法学素质教育综述 一、在法学教育中实施素质教育的意义 素质教育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它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 重点。法学教育是以培养法律专业人才为目标的教育,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的发展,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名高水平、 高质量的法律职业工作者,要公平公正地执法、实现法律的价值并维护法律的尊 严,而这一切都要求其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因此,实施素质教育是法学教育的 应有之义。

二、民法学的教学现状 伴随着民事立法的发展,民法学教学研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壮大。

然而,在民法学教学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首先,学生 对民法理论与社会现实的关系认识不清。现实生活中的民事行为是复杂多变的, 因为社会现实中掺杂了很多复杂的社会因素,有时候还可能出现社会现实与法学 理论知识的规定完全相背的情形。面对这样的现实,学生往往会很困惑。其次, 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面对民事法律实务时,难以很好地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尽管学生接受了较长时间的正规法学教育,但在真正处理实际问题时,却不能完 美地将理论正确运用于实践。导致上述情形的出现,总的来说,是由于目前我国 民法学教育的滞后性所致。无论是教育的培养目标、结构设置等宏观方面,还是 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微观方面,都还存在很多问题。

三、关于民法学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的几点思考 (一)在强调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注意突出前沿理论 民法学教学的首要目标就是要向学生传授全面的民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民 法课程教学中所涉及的理念、方法以及对法学基本范畴的认识,很可能对学生起 到始终的影响。对教师而言,教学内容的基础性,在教学上首先体现为从抽象到 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也就是基本按照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结构框 架进行学习,这样可以使学生对民法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 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当然,这种学习方法对初学者来说由于要理解、记忆许 多专业概念术语,因此有相当大的难度。为此,在以体系学习为主的同时,还可 以从具体案例入手,以唤起学生对民法理论的兴趣。在民法学教学中,教师应根据民商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最新现状,及时为课堂教学注入新血液,做到与时俱进。

另外,教师还应将所能收集到的与民商研究有关的信息资料,经过科学的整理和 分类,及时提供给学生,以拓展学生的视野、增加学生的信息量。

(二)在教学活动中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首先,教师应将有关民法学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学生介绍,并引导学 生用所学的理论分析、解决问题。例如,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制定, 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对一些重点问题、有争论的观点展开讨论,启发学生发现问题 并提出自己的建议。通过此类教学活动,使民法学课程的教学活动融知识传授、 能力培养、素质教育于一体。其次,通过让学生贴近司法审判程序,使他们能切 身感受庭审等司法实践活动,从而增强他们对民法学的兴趣。教师可以带领学生 参加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案件的庭审活动及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活动,使 学生对此类司法实践产生直观感受和具象的了解,并且能够掌握一些通过学校和 书本无法获得的实践经验。另外,在不同的民法学教学阶段,任课老师还可以组 织学生举办模拟法庭以了解庭审的各个环节,到社区进行普法宣传并对老百姓展 开法律援助,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以掌握更多的实践知识。

(三)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 各学校可以组织教师建设民法学精品课程,并利用互联网资源,使其得到 最为广泛的共享。学校的教学网站也可安排教师在网站的BBS上与学生交流,答 疑解惑,及时沟通。当然,这对课程本身及任课教师来说,无疑是更大的挑战。

教师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博客作为一个教学交流的平台。对于学生在求知过程中遇 到的问题,无论是通过面对面、电话还是电子邮件,这种一对一的解答方法无疑 都是低效的,而如果利用博客这样一个公共空间作为教学交流平台,让学生将自 己的问题在“评论”或“留言”中提出来,然后由教师做出文字解答,则不失为一个 极为高效的方法。这样不仅可以使更多同学理解这些问题,也可以节省教师重复 作答的时间。

(四)开展“诊所式法学教育” 在诊所式法学教育中,教师始终处于指导地位,而学生则是主导,为了能 使学生最大程度的发挥自己的创造力,老师轻易不对学生的观点做出“是”与“非” 的判断。通过这样的过程,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得到了锻炼,他们逐渐明白了怎 样和当事人、法官、检察官打交道,掌握了如何进行庭前准备,如何撰写相应的法律文书以及一定的辩论技巧。诊所式教学方法仅是为了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 足而提出的,我们不是要用诊所式教学方法取代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而是在传 统的法学教学过程中引进一种新的理念、方法,在注重理论知识传授的同时让学 生掌握一定的实践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