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 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 本特征。根据法学理论和合同法的规定,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有以下原则:(一) 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 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 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 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 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 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
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 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 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 某类合同,需经批准;
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 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 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主要有:第一, 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 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预。第二,关于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在 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 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关于合同形式。《合 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 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关于格式合同。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 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 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 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 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作出特别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 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
也表现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 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
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 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 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 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 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 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 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 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 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 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 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 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 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 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 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 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 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 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 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 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 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 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 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 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 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 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 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 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 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 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 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 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 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 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 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 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所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 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 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 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 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李德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