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同里也埋雷] 著作权授权合同

著作权合同里也埋雷

著作权合同里也埋雷 由于此事件目前很多事实有待佐证,石天琦的作品究竟是本人创作还是涉 嫌抄袭,取决于法律权威部门的专业调查和作品的比对,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但是, 就这一事件中所反映出来的作者维权困难的问题,却令人深思。

在实践中,作者因为着作权转让或者许可合同的纠纷而导致维权困难的,屡 见不鲜。对于大多数尚未成名的作者而言,迅速让自己的作品面世是他们的热切 渴望,因此,面对强势出版商的格式合同或条款,他们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 合同经验,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也给自己今后的维权埋下了隐患。笔者在此谈谈作 者与出版商签订着作权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事件回放 近日,演员石天琦涉嫌抄袭一事被网友爆料后引起了巨大反响,不少作家和 网友在微博上展开热烈讨论,并将石天琦抄袭细节和证据截图公布。据媒体报道, 截至目前,网友在微博上披露出了石天琦共有14篇作品涉及抄袭。此外,石天琦出 版的《东宫·繁华沉梦》,被指与作家言晓川于2012年发表的小说《绝世惑妃》情 节上有诸多雷同之处。面对网友质疑,石天琦发布声明表示自己从未抄袭更没找 人代笔,对于网上的攻击将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3月25日,用户名为“言晓川”的微博登出了一篇题为“就《东宫·繁华沉梦》 给网友们的一个回复,另注!我没有妥协!”的网文,表达了作者对于维权的隐忧。在 这篇网文里,作者表示,自己已经通过格式合同条款将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全部转让 给了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但是新华先锋却和出版《东宫·繁华沉梦》的出 版社疑似存在关联关系,因而自己在法律维权方面可能处于不利境地。

合同类别要分清 ★是着作权许可合同还是着作权转让合同 着作权许可合同是指着作权人授权合同相对方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时间 内和一定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合同。与之相对,着作权转让合同是指 着作权人将其着作权转移到合同相对方名下支配的合同。由于二者定义不同,因 而在法律效果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对于许可合同而言,合同签订后被许可人仅仅取得了作品某些方面的有限使用权,而且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使用,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权 将此权利转让或者再许可他人使用,如果相应的权利受到侵害,被许可人无权单独 提起诉讼,只能要求着作权人提起诉讼或者与其共同提起诉讼。与之相对,转让合 同中受让人则可以取得较大的权利空间。在转让合同中,双方签订的是类似“买 断”的合同,受让人可以取得让与人的全部着作财产权或者单独的一项(例如网络 传播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使用时间和方式不受限制,有权再行转让或者许可 他人使用,在相关权利受到侵害时受让人有权单独提起诉讼。

不难看到,对于作者而言,转让合同显然比许可合同出让的权利范围和程度 要明显增大增多,因此在签订转让合同时要比签许可合同更为谨慎。

“格式条款”要仔细甄别 ★对作者要求苛刻而不提自身责任的合同将无效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 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 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 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 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此,如果着作权转让合同或者许可合同出现类似“本合同的权利范围的 解释权归受让方”“出现争议时由受让方解释”的条款或者对作者规定了苛刻的违 约责任条款但对自己的违约责任则只字不提的,都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n 着作人身权转让要谨慎 ★署名权是扞卫自己权益的最后防线 1. 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转让的权利只限于着作财产权。

从现行的着作权法律条文来看,我国目前法律承认的可以转让的着作权仅 限于包括着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的着作财产权,对于着作人身权是否可以转让则存在极大争议。这是因为,着作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和精神密不 可分,如果允许转让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例如欺骗读者、鼓励“枪手”、不能保护 弱势作者),加上民法上的“人格权不能让渡”原则的影响,我国立法目前并没有明 确支持着作权可以全部被合同“买断”。

2. 对于转让的权利必须明确约定。着作权法规定,在着作权转让合同中, 着作权人没有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着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换言 之,不得用 “默示推定”的方法来解释合同条款。例如,如果合同“转让方转让作品 的复制权、改编权及其他一切有关权利”,就不能推导出当事人同时也同意转让作 品的网络传播权,因为约定不明确,就不能推导出受让方取得了相关权利。

3. 转让署名权要谨慎。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 名表示权。这项权利对于作者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首先,署名是证明作品权利 归属非常重要的证据。着作权法规定,作品上的署名是推定作者的一个重要证据, 特别是在一些其他关联证据灭失的前提下,作者署名对于作者维权有着举足轻重 的意义。其次,署名权是彰显作者人格属性的一个重要权利,与发表权等其他三项 权利并列为着作人身权,但其他三项权利在作品被许可或者被转让后往往会受到 相应的限制(例如对原件的修改权由于作品原件被转让后事实上无法实现),但只 有署名权不会因为作品被转让或许可而受到限制,因此可以视为作者容易保留和 扞卫自己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考虑到以上三个方面,作者在签订着作权许可或者转让合同时,要谨慎转让 着作人身权,特别是署名权。

维权小贴士: 1. 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转让的权利只限于着作财产权。

2. 对于转让的权利必须明确约定。

3. 转让署名权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