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采访初探管理论文
拒绝采访初探管理论文 内容提要: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新闻记者遭遇拒绝采访 的频率有所增多,本文试图从分析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针对 官员、明星、法官、社会组织和普通百姓拒绝采访的不同情形,做出不同的处理, 以帮助新闻记者找出应付拒绝采访的对策。关键词:拒绝采访、平等、自愿、公共利益、司法公正 当记者的,大多都遭遇过“无可奉告”的外交辞令,有的记者只好无可奈 何;
有的记者就软磨硬泡;
有的记者就采用偷拍偷录的手段;
还有的记者就强行 采访,有时惹急了被采访对象,还会遭遇暴力威胁……,足可见记者这个行业还 是有一定危险性的。其实,记者之所以这样做,都是为了一个目的:顺利地完成 采访任务,满足公民的知情权。那么,面对被采访对象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和法 律意识,面对频率不断升高的拒绝采访问题,作为新闻记者应如何解决这一棘手 的问题,本文试图做一些探讨。
首先,我们要搞清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的关系。
由于我国媒介体制的特殊性,使得很多记者有着先天的优越感,“无冕之 王”是对记者的美誉,这意味着:记者既可以采访“高级官员”,又可以采访“社会 名流”;
还可以采访“平民百姓”……,记者的能量很大,空间也很广泛。这样的 一种状况,给了很多记者一种错误的认识,以为记者采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任 何人都应该无条件地接受采访。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采访者与被采访者都是这样 认为的。直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媒介进入了市场,观众、听众、读者成 为了目标受众时,媒介与受众之间那种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关系才被人们真正 地意识到,这时,再来反观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的关系,你会发现:出现了一 些微妙的变化。首先,媒介发生了变化。媒介开始注重受众调查,受众细分、频 道专业化,有了以受众的需求为出发点、以收视率或发行量的上升为目的栏目改 革和媒介经营意识。从原来的“我做什么节目,你就看什么节目”的“靶子论”,到 现在的“你想看什么节目,我就做什么节目给你看”的“受众中心论”。遵循传播规 律,尊重受众需求,科学地安排节目已经成为各媒介研究的首要课题。其次,被 采访对象也发生了变化,他们不再像以前那样惟命是从了,在接受采访时,有的 满口外交辞令;
有的避重就轻;
有的躲躲闪闪;
有的干脆拒绝接受采访……分析 其中原因,有敷衍搪塞的官本位思想;
有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的原因;
有多一事不 如少一事的心态;
还有触及到疼处害怕曝光的心理恐惧……出现拒绝采访的现象并不是孤立的,它有着深层次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原因,这就更加大的采 访的难度。
但这种变化表明:媒介与受众之间、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是一种平等、 自愿、公平的民事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的上下级指令关系。新闻机构并无法律 赋予的行政权力,所以对被采访对象不存在支配关系。①采访是一种权利,而非 权力。认识到这一点对于媒体从业人员改变工作作风是至关重要的。只有维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利,尊重被参访对象的正当要求和严正声明,新闻记者才能获得更 多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被采访对象拒绝采访的情形是正常的 在搞清了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的关系后,我们才能更好地来探讨拒绝采 访问题。原则上说,被采访者可以拒绝采访。因为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是平等、 自愿的关系。无论对谁,如果其认为记者所提的问题触及到自己的个人隐私,都 可以拒绝回答。如:在一次广播热线直播节目中,主持人问一名演艺圈的明星:
“你还记得你的初恋情人是谁吗?”这位明星当时就表示拒绝回答,因为这是一个 隐私问题,尤其是对那位人们未知的曾经与这位明星初恋过的人来说,这段经历 如果无意中被披露出去,会给其现在的家庭生活和工作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因 此,主持人本来就不应该提问这样的问题。即使问了,作为嘉宾也可以拒绝回答 或者迂回回答,这完全取决于被采访对象当时的主观意愿,但也折射出主持人隐 私意识的欠缺。
当然,隐私涉及的范围很宽泛,包括公民个人的个人信息(姓名、肖像、 经济收入、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生理缺陷等);
个人生活(家庭生活、夫妻的 性生活、私人日记、身份关系等);
个人私事(恋爱、婚姻、生育、避孕、堕胎、 收养子女)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其他个人事务。在这个问题上,新闻采访要有一 个“度”的把握。恩格斯曾提出一个处理个人隐私与新闻报道相互关系的原则,即 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 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 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这一论 述,说明了个人隐私和新闻采访的一般关系。
第三,区分不同的拒绝采访情形予以不同处理 在被采访对象中,我们可以粗略地将其分为:官员、明星、法官、社会组织和百姓。
(一)针对官员拒绝采访的情形 官员主要指在政府各职能部门(工商、公安、交警、税官、环卫、绿化等) 的工作人员。一般来说,政府官员在上班时间、在其工作状态下,针对其职务范 围内的采访,其一般不应该拒绝采访,应该如实回答记者所提出的有关其工作职 权范围内的问题。因为此时他所代表的不是他个人而是政府相关部门。政府部门 作为为公众服务的机构,有政务公开的义务。即有将除国家机密以外的信息公之 于众的法定义务。而记者采访政府官员时,所代表的也不仅仅是媒体,而是媒体 背后的公众需求。
2003年,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 的意见》这个意见确定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为深圳市党政机关,同时特别强调:
公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机要和保密工作外,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接受新闻单位 和新闻记者的采访和调查,如实介绍情况。各级领导干部应以积极和理性的态度 对待来自新闻媒体的批评和监督,配合新闻媒体把真实的情况传达给公众。② 美国在其《信息自由法案》和《阳光普照法案》中,都规定公务人员必须 保证对社会媒体的“普惠”原则,也就是说拥有公众权利和资源的人,必须要保证 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其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其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除非有上 级部门明确规定不能透露某些重要情况,否则,如果没有及时向大众公布应知信 息,便犯有渎职罪。③ 如果政府官员针对其职务范围内的问题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媒体就可以 如实地报道其拒绝采访的情形。但其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因为其拒绝采访可能 要承担由此而带来的巨大的社会舆论的压力。因此,政府官员要审慎地选择拒绝 采访。
但是,如果新闻记者采访的是与政府官员职权范围无关的个人私事,采访 的地点是在其私人空间里,采访的时间是八小时以外的非上班时间,采访的手段 是隐蔽的,那么,记者的这种采访行为是应当受到质疑的。某电视台记者到一名 官员的家中进行采访,使用隐蔽采访的手段,偷拍了某官员失态的表情和言不由 衷的话语,使这名官员的社会评价降低,进而影响了官员的整体形象,记者这样 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如果有证据证明政府官员正在接受当事人的贿赂、宴请,记 者可以发挥职业敏感的优势,与有关纪检、监察、纠风部门协同行动,这样做比较有说服力。因为记者毕竟不是警察,没有取证的义务,但作为普通公民有举报 的权利。
(二)针对明星拒绝采访的情形 明星是指因特殊才能、成就、经历或其他特殊原因,在社会某个领域中做 出突出成绩而为大家所普遍知晓的人物,包括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影视明星、 企业家、社会活动家等。这些人所从事的活动,一般都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并 且构成了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公众对于明星会产生一种心理上关注、了解、 知情的愿望,即公众兴趣。新闻媒体也可以适度地报道明星的公共生活。明星们 应该认识到,其所获得的名利与他的公共身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媒体长期以 来的报道已经大大提高了其商业价值,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某些属于自 己个人的信息内容也应该向公众适当地公开。因为明星的事业不仅是他们自己的, 也是社会的、公众的,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及与他们的事业有关的个人情况, 只要他们离开自己的生活圈子,进入公众生活领域,参加各种社会活动都可以成 为新闻媒体追踪报道的对象。社会的关注是它命有了一大的名气,给他们带来了 经济利益,从公平的角度说,适当地缩小其隐私权的范围是他们对公众兴趣的一 种回报。但他们完全私下的与社会并不发生直接联系的个人私生活则不应受到侵 扰。低级、下流的公众兴趣不应该得到满足,大众传媒不应宣传名人的隐私,以 一些低级趣味的花边新闻、明星轶事来取悦公众,以提高媒体的发行量或收视率。
[page_break] 当然,明星应该成为人们心目中的偶像和楷模。对于明星的偷税漏税问题, 表面上看是涉及明星个人经济收入的隐私问题,实际上是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 其偷税漏税给国家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的社会影响是远远大于其个人经 济收入的隐私的,因此,这时的收入隐私应该让位于公众和媒体对其的监督。媒 体披露明星偷税漏税的隐私是正当的,是社会对明星个人行为的监督和鞭策。
但明星与社会不发生直接联系的个人信息、私人领域和家庭活动除非本人 同意,媒体不得随意公诸于众,否则就可能构成对其隐私或尊严的侵犯。香港某 报社记者,骗取了某影星家小保姆的信任,进入其家中,将其卧具、橱具、洁具 的品牌和家庭的摆设布置等实景拍摄下来,在香港的报纸上刊登,记者这样的做 法是违法的,是对人的不尊重。隐私权实际上是人权的一部分,每个人都拥有这 个权利,承认、尊重、保护隐私权很必要,它实际上是承认、尊重人的价值,是 社会进步的象征。(三)针对法官拒绝采访的情形 法官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特殊群体,其职能是依照法律来解决纠纷,保 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法官是社会正义的象征,司法活动是 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运作过程,它要求司法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的职业理 念。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根本,因此,司法审判活动需要一个相对独立、封闭 的环境,一切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舆论 情绪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使法官毋需掌声、不惧骂名真正地依据法律和 事实审判。针对法官拒绝接受记者采访的情形,记者应该充分地尊重。因为法官 拒绝接受采访是为了避免针对某一案件发表过多的言论,通过媒体的放大传播, 影响社会舆论,从而危及到案件的公正处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记者应 该审慎地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尊重法官保持缄默的选择,这也是对司法保持 必要敬畏。对于媒体而言是非常有必要的。媒体与公民之间发生的新闻官司是通 过法官来审判的,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保持对司法的尊重对媒体而言是有益的。
另外,新闻记者应该学习必要的法律常识,了解诉讼程序和基本的法律术语,有 利于写好法制新闻。
(四)针对社会组织拒绝采访的情形 近期,出现一些社会组织拒绝接受记者采访的情形,这是社会组织的权利, 无可厚非。如足协,但其不能代替足球俱乐部或者球员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换 一句话说,记者可以通过采访俱乐部的负责人或者球迷喜爱的球员来获得相关的 信息。对于足协来说,应该意识到,在足球日益走向产业化的今天,正是媒体的 炒作、球迷的关注,才使得足球产业产生了“注意力经济”。如果有一天,媒体不 转播、报道比赛实况,那对于足球产业的发展将是大大地不利。而对于记者来说, 在采访报道中要注意尊重被采访对象的正当要求和严正声明,注意维护双方的关 系。
(五)针对百姓拒绝采访的情形 采访,实质上是一种沟通的艺术,需要记者下功夫去学习心理学、社会学 等方面的知识,积累采访形形色色人的经验。作为一名记者,不光要有采访的经 验,还要有人格的魅力和说服别人的技巧。如果没有与人心灵上的沟通,只满足 于你问他答,这样的采访是肯定不成功的。新闻媒介对一般民众拒绝采访的心态, 应该给予最大限度地体谅和尊重。因为他们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不了解媒体的威力,她们对各种利害关系估计不足,他们的个人行为社会属性不高,所以 对他们权利的保护范围应该大于政府官员和社会知名人士。政府官员和社会知名 人士在社会中有一定的话语权,他们受到委屈有机会利用媒体或其他途径为自己 申辩,而一般民众很少有这样的机会。因此,新闻媒介对一般民众拒绝采访的情 形也要视情况而定。
原则上,第一,对于一般民众的采访主要限于其公开的事项和场合,如果 涉及私生活事项和场合,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二,媒体的采访报道应该只是 对其客观行为的叙述,如果涉及当事人的主观意见并且尚未公示,不管来源于对 象自述还是他人转述,都应该征得同意。第三,媒体对一般民众的报道应该只限 于社会公益目的,如果具有营利目的,例如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姓名或者涉 及其他个人资讯,必须与之订立书面协议。第四,媒介报道一般民众必须真实并 出于善意,不得虚假或歪曲失实,不得贬低人格,否则就违反了记者的职业道德, 还容易引起新闻官司。
当然,如果个人行为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劳动纪律,对公共利益构成 威胁或造成损害,或者由于特殊事件引起公众的关注,其行为就不光是个人的行 为,这时的个人就已经转变为非自愿的公众人物,新闻媒介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 权就可以对其进行采访。像前文所提到的采访恶性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并曝光其违 章行为和损害后果以警示社会,这样的采访就是因肇事者的违章行为而使其成为 了临时性的公众人物,公众对其有知情了解的兴趣,新闻记者报道这样的行为, 是为了使更多的违章司机受到警示和教育。
但如果记者要采访报道福利彩票特等奖获得者,首先要征得对方的同意, 因为获得巨额的奖金是个隐私问题,但隐私有一个很重要的特性是:隐私是可以 放弃的。如果获奖者愿意放弃隐私,披露买奖票的经验、获奖的感受、奖金的用 途等,哪就另当别论。如果获奖者拒绝接受采访,新闻记者就应该尊重其选择, 保护其隐私。
总之,在媒介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记者有必要尊重被采访对象“拒绝采 访”的选择,因为被采访对象如同新闻界的衣食父母,是新闻行业最宝贵的资源。
新闻记者对被报道对象的充分尊重,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全面、平衡,是保 持新闻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如果我们承认新闻事业在实现“喉舌”功能的同 时,也要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做到可持续发展,就有必要理性地涵养我们的资 源,如同人类为了自身的发展而保持对大自然的敬畏,从而日益自觉地保护生态 环境一样。因为任何对资源的过度掠取都将付出代价,新闻界也不会例外。”④参考文章:
①魏永征“大众传播媒介与自然人的法律关系”,“老魏说法”专栏 ②2003年,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 作的意见》 ③喻国明,《媒介该不该花钱买新闻》新华网 ④徐迅“秘密采访到底可以走多远”《新闻记者》2001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