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与新时期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_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

  摘要:本文通过对新时期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兴起和发展的环境的论述,探究了新时期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具有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特征,进一步理清了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方式,明确了新时期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使我们能够更加深刻的理解中国共产党的相关政策,认识到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关系的重要性,辩证地对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

  关键词:私营经济 外资经济 国家资本主义经济 扬弃

  

  如何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经济中的资本主义因素,曾经是现在仍然是中国共产党人所面对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邓小平在南方讲话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这是对传统社会主义观念的重大突破,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邓小平所说:“‘三资企业’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归根结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

  

  一、政策层面

  新时期的私营经济、外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扬弃了建国初期我国对资本主义经济是实行的“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

  在建国初期我国对资本主义是实行的“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和“和平赎买”的政策。而十五大明确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提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五大报告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重大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十五大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方针,升华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突破了长期以来把公有制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误区,这样就大大拓展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也是对十四大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组成部分认识的重大发展。十五大在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上又有了进一步发展,它突破了将单纯的公有制当作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误区,实际上将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结构,而不是单纯公有制本身当作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有关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理论的重大发展。

  党的十五大在非公有制经济政策上的重大突破,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不再是可有可无、无关紧要的经济成分,而是不可缺少、无法替代、关系全局的经济成分。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上来讲,它与公有制经济不再是“主”、“补”关系,而应一视同仁,实行“国民待遇”。以往在价格、税收、信贷和市场准入等方面遭受的“所有制歧视”将不复存在,由此以来,非公有制经济所参与的领域将大大扩展,它所发展的时间和空间也将大大延伸。一个多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将会形成。

  

  二、操作层面

  新时期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以市场机制为基础进行资源配置扬弃了建国初期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多采用“统购包销、经销代销”等计划手段。

  建国初期从我国具体的情况出发,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形成了由初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目的是为了恢复经多年战乱而遭到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和把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成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实现所有制的根本变革,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并且其发展均在国家有计划地安排之下为社会提供产品、为国家经济建设积累资金和提供就业岗位。新时期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存在是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目的是发展生产力,其发挥作用的方式是同其他经济成分一样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对于新时期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发展,国家一般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具体事务,而是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主要是从外部加强宏观引导、管理和监督。同其他经济成分的关系是分工合作、平等竞争、优势互补的关系。非公有制经济具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制灵活等适合发展市场经济的特点,从而使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是天然的、内在的。正是这些特点赋予了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有着较强的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能迅速捕捉市场信号,根据市场需要来配置各种资源,引导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形成,优化市场竞争格局,强化经济活动的市场化程度,推动市场机制不断发育、完善。这些都为国企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示范,有助于国有企业增强竞争意识,发展竞争机制,破除大锅饭、铁饭碗及官商作风,促进其不断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逐步发展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从而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制经济一起共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社会属性

  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取代了建国初期是民族资产阶级分子的社会属性。

  判断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我们不能简单的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他们社会属性的唯一标准,而主要是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

  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是参加创造财富活动,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了贡献。所以,从社会属性上看,他们是“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目前,私营企业主中的一些代表人物己进入人大、政协,或成为某些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负责人等。但从整个国家政权来看,他们不是在社会中居于主宰地位的领导者,也不是社会主要矛盾一方的基本阶级,而是一个被领导的阶层。它的发展壮大必须以服从共产党的领导,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大前提。不可否认,他们也存在着消极的一面,只要我们党加强对他们的引导和管理,就会将他们的消极影响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我们应该在政策上、法律上和思想政治上,鼓励其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积极性的一面,限制其不利于社会主义的消极性的一面,协调其与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引导他们遵纪守法、健康成长,使他们成为共产党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正如邓小平指出:“个别资产阶级可能会出现,但不会形成一个资产阶级”。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2]《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 ,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14页

  [3]《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26页

  [4] 李青.《中国共产党对资本主义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与政策》,中央党史出版社,2004年10月版

  [5] 陈文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9月版

  [6] 王克忠.《非公有制经济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2月版

  [7] 王祖强.《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创新与发展》,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3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