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法律制度探讨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法律制度探讨 1.前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讨论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地提出了“健全归 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总体要求,但是现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于国有森林流转并没有进行规范、详细的规定。随着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日益健全,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 要素,国有森林资源流转越来越多,已经逐渐成为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交易权 属。鉴于国有森林资源流转中事关多种利益分配的复杂属性,如何纳入科学、规 范的法律框架体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森林资源的安全有序流转, 实现资源流转中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确保人与资源的和谐发展,就成为了 一项重要课题。笔者试就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法律制度体系的健全完善,谈些粗浅 的看法。
2.现阶段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2.1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法律制度不健全 尽管现阶段在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以及权属流转上,执行的是现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但是在国有森林流转上却并没有做出细致、具 体的规定,并且在具体操作环节有着诸多的限制条款,造成国有森林流转无法纳 入到市场调节的渠道[1],市场对森林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也就无法充分地发 挥出来,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轨道。
2.2现有森林资源的管理体制相对单一 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体系下,国有森林资源仍然实行的是国家所有占主体, 集体和个人所有为补充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模式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包袱, 每年在林业经济发展特别是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补助上的投入明显增多,可 这也无法有效地解决林业经济危困的现实情况,另外,目前在国有森林资源管理 上仍然实行三权分离体制,造成了权属流转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严重的责权利不对 称问题,不仅无法形成国有森林资源的集约化、产业化经营,而且也无法保障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单一的管理体制严重地阻碍了林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也给国有森林资源流转与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接轨带来了弊端。2.3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存在着诸多限制因素 正是因为当前国有森林资源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制度体系,给资源 流转就提供了一定空间,经营者能够通过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来实现经营方式的转 变,不过目前在资源流转上却存在着许多限制条件。比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就对国有森林资源流转过程中的受让主体、转让客体、转让方式、 内容、价格、期限、用途等进行了严格的限定[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这些流 转限制还有一定的存在必要,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日益健全完善的客观形势下, 这些内容条款就明显表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不仅难以融入市场经济大潮,而且 也难以形成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效益的最大化。
2.4现行法律制度束缚了森林资源权责关系 当前林业经济出现严重的危困局面,目前形成对国有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 也同现阶段法律制度建设滞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论是森林法还是森林法实 施条例,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管理上都明显存在着产权不 清晰、权责不明确等问题,尚未在法律框架体系内对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使用 权、经营权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区分,不仅造成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的随意性和无 序化,而且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常得不得有效的保障,也经常会给国家 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3],科学、合理地流转机制不能安全高效地形成。
3.完善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法律制度的对策措施 3.1科学划定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物权 加快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国有森林资源流转行为进行科学地规范和约 束,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的健康高效运行;
或者是 依托现行的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完善法律制度的 相关内容,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过程中形成的经营权由债权转变成物权,与市场 经济体制下的物权法进行接轨,实现森林资源流转中的权利主张得到有效保障。
3.2科学规范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登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纳入市场 运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2015年3月1日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对包括林木资源在内的不动产权属登记环节进行了规定,这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以此为借鉴,国有森林资源流转也应当建立健全细化、规范的登 记制度,通过颁发证件或者在流转权属变更时重新更换林权证,来保障和维护权 利人在森林资源流转过程中应有的基本权利。
3.3科学明确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抵押设定 现行的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担保法,在国有森 林资源流转抵押设定上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和约束,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49 条中隐含了林权证的抵押流转方式,但是也这是笼统的条款,具体执行环节阐述 的不是很详尽。所以在未来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法律制度建设上,应当将这项内容 进行适当的完善和补充,确保林权流转的更加规范和健全。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鉴于目前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在法律制度保障中的严重缺失,急 需制定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尽快修订现行森林法,进一步严格地规范 和约束国有森林资源流转,保障当事方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实现国有 森林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确保林业事业改革发展的健康稳步开展,让国有森 林资源流转在法律框架下规范化、科学化地安全有效进行。
作者:李春梅 单位:怒江州泸水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