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论监督管理论文] 新闻舆论监督的主要任务

新闻舆论监督管理论文

新闻舆论监督管理论文 开展舆论监督,针砭社会时弊,维护民主法制,这既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新 闻工作者的职责,又是党和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近年来,随着“中国质量万里 行”活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以及其他一些媒体的报道,舆论监督更加普 及和深入人心。然而,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一些新闻工作者在行使这项神圣 的权利时,有的竟吃上了新闻官司,有的还以败诉告终。如今,新闻官司有逐年 增多的趋势。

因舆论监督而导致的新闻官司增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并不是坏事,它体 现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但是却给新闻界带来了很大压力。过多的新闻官司, 肯定会牵涉记者的大量精力,使其产生畏难情绪和心理压力,客观上也会冲淡舆 论监督的效果,这样下去也不利于舆论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所以,在舆论监督 中,记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避免新闻纠纷发生,就显得十分必要。

纵观目前我国的新闻纠纷,大多是个人或单位(原告)诉记者及新闻媒体 (被告)侵犯了其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993年《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条文的规定,新闻侵权主要是指侵害人通过新闻传播 媒介(如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向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真实, 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实,或运用侮辱、诽谤性语言,从而侵害了公民或法人 的人格尊严,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明晰了这几点,我们在实施舆论监督过程中就 要既有所为,又有所不为,这样就会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即使不得已走上法庭, 也会胜券在握。

堵源头确凿“消息来源” 目前,因舆论监督而引起的侵权案件,常见的一种情况是“消息来源”有误。

一般说来,“消息来源”有两个途径,一是记者通过深入实际而获取的第一手资 料;
二是依靠其他渠道取得的材料。在舆论监督中,记者应对“消息来源”慎重选 择,合理使用,将侵权报道杜绝于无形。

如为记者直接调查核实掌握的材料,只要报道时尊重事实,且不漫无边际 地“发挥”,一般不会构成侵权。而记者从其他途径获取的“消息来源”,则要视具 体情况不同对待。《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国家机 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也就是说,记者根据权威部门的结论或 者材料进行报道而有损他人名誉时,即使事后引发诉讼,也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对于这些权威的消息来源,记者可以放心大胆地使用。但在实践中,应注 意区分哪些是权威的消息来源,国家机构、政府部门及有影响的社会团体都是具 有权威性的,但是,对于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事项而言,它们又都不具有权威性。

比如,对某人犯罪的错误报道,如果是根据公安、纪检等部门的消息而报道的, 就构成侵权,因为这些部门无权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根据法院的消息而写 的,则不构成侵权。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消息来源比较常见的情况还有群众的“举 报”、“投诉”或“提供新闻线索”,对这类消息,记者不可偏听偏信、草率报道, 一定要慎重处理,做认真细致的核查,相互印证无误后再下笔形成文字,否则极 易导致侵权事件发生。如陆俊状告《羊城体育》一案,陆俊受贿这一消息来源于 足球俱乐部一位负责人,记者为了抢新闻、制造轰动效应,没有经过必要的核实 就写出报道,只能吞噬败诉的苦果。

细斟酌讲究方法与艺术 新闻工作者应该有一种嫉恶如仇的精神,有一种社会正义感,有一股激情, 但这种激情决不能模糊了眼睛,阻碍记者了解事情的本来面目;
这种精神不能堵 塞了自己的耳朵,导致偏听偏信;
奋笔疾书可以,但不能信口开河。在舆论监督 中,记者只要讲究方法和艺术,就可最大限度地避免陷入新闻纠纷。

邓小平同志说,“无论是开会发言、写文章,都要进行充分的说理和实事 求是的科学分析”,“绝不能以偏概全,草木皆兵,不能以势压人,强词夺理”。

真实准确是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命。真实准确包括事实的真实和准确性,也包括分 析论断评价的准确性,以及分寸把握的准确尺度。

真实准确从何而来呢?来自深入细致的查对取证,必须在占有大量素材的 基础上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必须做实地调查,核对事实,寻找证据;
调查作风 要深入,要独立自主,婉拒免费的食宿安排。下笔时更要谨慎,坚持辩证的方法, 保持客观公正,避免“好则一好百好,坏则一无是处”。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 禁止草率戴帽,轻易定性,先入为主,超越程序。坚持与人为善,客观公正,以 理服人,以情感人。否则,记者很可能为其作品“鲜明的倾向性”付出代价。事实 上,许多新闻纠纷中记者之所以败诉,并不是因为作品全文失实,而是个别词语 使用不当。如某报发表的《一起离婚案中的两个丑角》一文,本来是一起普通的 因夫妻感情不合而导致的离婚案,作者非要把它上升到道德与不道德的高度,而 对当事人无情地鞭挞,导致侵权。另外,舆论监督应把重点放在公众事务上,避开敏感而又繁琐纠缠不清的 私人问题。一般而言,对于公众事务及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批评和评论,有着 较大的回旋余地,存在问题也相对容易解决,又有普遍的教育意义;
而对于公民 个人生活问题的谴责和批评,则易引起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最后往往是不了了之。

而揭露他人与公共利益毫无关联的隐私,本身就是败坏他人名誉,当事人完全有 权认为是受到了诽谤和侵权。按照一般人的标准,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认为不 宜公开的、尚不为一般人所知的所有有关私生活方面的事情,包括恋爱婚姻、家 庭关系、某些疾病、身体缺陷、某些特殊的生活习惯和癖好等,都属公民隐私。

这些东西一旦公开,就会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不安,甚至带来工作上的 麻烦和损失。

[page_break] 留证据以备万一之需 舆论监督的素材有一部分来源于他人的“投诉”、“举报”、“提供线索”,他 人介绍是没有任何心理压力的,而一旦经记者写成报道,就要为其中的每一句话、 每一个字承担责任。万一发生纠纷,记者本人负有当然的举证责任,所以在条件 允许的情况下,记者要把一些新闻事实材料搞得更准确、更充分,有理有据。当 然,新闻采访活动不同于福尔摩斯的侦探行为,但即使从新闻单位与记者进行正 当法律防范角度来说,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在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最好采用 录音记录的方法采访被批评单位或个人,或采访记录最后由被采访对象签字与单 位盖章等。在采访比较敏感或重大的事件时,最好请多方面、多部门共同参加, 以增加旁证人数。

另外,批评报道在发表前最好还要同被批评者及其主管部门见面。如果他 们提出新的问题和新的事实,这只能丰富和完善我们的报道,增加更多的证据, 更有助于从中发现矛盾的症结和问题的实质,作出准确而恰如其分的判断,写出 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报道。从而把新闻纠纷的隐患消灭在报道发表之前,避免 事后出现诉讼和麻烦。

学法律做到成竹在我胸 法律保护新闻工作者正确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任何人都应在宪法和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新闻工作者当然也不例外。记者与监督对象在法律地位上是 平等的。目前,新闻界对新闻法尽快出台的呼声很高,其实,新闻法作为一个体系,不仅仅是一个单项法,我国从根本大法宪法到基本法刑法、民法,还有大量 的单项法律、法规、立法司法解释等,已经基本构成了一个新闻法律的基础框架, 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我们所要学习与掌握的就是这些法律精神和规定, 如关于名誉权、肖像权、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的规定,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 等,我们必须时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舆论监督,确保报道真实合法, 万万不可为了制造轰动效应而去揭露他人隐私,侮辱他人名誉,甚至制造假新闻, 否则,侵权不可避免。

如对未成年人的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 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 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如果记者不了解这一规定,报 道了不该报道的内容,即使文章内容完全真实,在诉讼中也会败诉。

和为贵争取和解利于双方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新闻记者也不例外。舆论监督一旦失实,就要遵 照“和为贵”的原则,争取时间同当事人讲和。

目前绝大多数新闻官司都是民事侵权,法律赋予公民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处 理民事诉讼的权利,告与不告、告谁,当事人可依法自己决定;
同时作为被告的 新闻媒介也被赋予了在诉前和诉讼过程中同当事人讲和的权利。据载,一起“新 闻官司”从侵权新闻发表之日起,拖延了近10年,最终以报社赔款20万元告结。

这20万元主要是赔偿当事人10年没有工作的损失。如果官司不打那么久,赔偿根 本不会那么多。

所以对于找上门来兴师问罪的被批评者,我们正确的态度是要不卑不亢, 热情有礼接待,要以诚心、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如果报道确实存在失实等情 况,应真心赔礼道歉。对方了解到记者非故意所为,一般怒气会有所削减,存在 问题自然好解决;
倘若涉及产品质量、商业经营方面的失实报道,应立即予以更 正,把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及早发表更正和道歉,把诉讼消灭于无形的个案并 不是个别的。如果对方还是得理不让人,可通过被批评者主管部门做说服解释工 作,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避免事态朝不利方向发展。反之,走上法庭不可避 免,这方面教训实在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