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策略
中国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民族教育规模、 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不断得到提升,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有了基本的保障,素 质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中国的民族教育工作仍然相当薄弱,致使民族教育不能 全方位地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保障。从受教育权的整体 性来衡量,中国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目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特别是少数 民族公民教育与普通国民一般教育的发展水平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少数民族 公民教育滞后已成为制约中国教育事业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民族 素质和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性因素。探析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充分实现的 途径和策略,关系到少数民族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有效实现。一、转变影响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传统教育观念 在中国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限制性因素,陈 旧、落后、朴素和固步自封的传统教育观念严重影响甚至剥夺了部分少数民族公 民的受教育权。族群意识支配下的自我封闭思维方式、寺院经堂宗教教育对普通 国民一般教育理念的现实冲击、封建伦理道德观念视女子多为传宗接代的工具和 男人不可或缺的附属物以及部分少数民族注重经商和轻视技能等等诸如此类的 传统观念和生活思维是影响中国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平等实现的观念性因素。
扭转阻碍中国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充分实现的传统观念, 就是要注重 培育中国少数民族公民的现代生活理念,强化中国少数民族公民现代生活意识, 弱化陈旧、落后、朴素和固步自封的传统教育观念和思维方式, 通过城镇化和 新农村建设等现代化举措改变少数民族公民刀耕火种的生活状态,引导少数民族 公民进一步融入当代社会生活。还要通过政府行为引导和说服少数民族公民逐步 转变落后的传统教育方式,转变生活方式,注重人文教育,关注女子教育并将其 纳入到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议事日程和发展规划中来。教育行政部门要运 用司法工具在少数民族公民中强化和树立国家义务教育法制意识和法律思维方 式,结合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状况, 探索民族地区国家义务教育可 操作性规则, 提高维护少数民族公民入学的合法权益的自觉性;要把发展少数民 族贫困地区女子教育、提高女子科学文化水平、增强女子接受教育的意识作为一 项重要工作,老、少、边穷地区的女子教育必须进一步发展,不仅要大力实现女 童的初等教育,而且应努力发展中等以上层次的女子教育,教育女子确立自信、 自立和自强的意识,增强女子对自身价值和能力的认识和评价,培养女子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逐步转变民族地区轻视女子教育的落后观念。要理顺少数民族公 民教育与宗教影响的关系,旗帜鲜明地调整寺院经堂宗教教育与普通国民一般教 育的关系,克服极端宗教文化对少数民族公民教育的消极负面影响,发挥先进宗 教文化对人的德育养成的积极作用,平稳地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的健康发展。在民 族高校探索书院制学生教育管理模式,继承和创新民族教育方式方法和教育成果, 形成多元文化交流平台和渠道,促进民族关系交流、交汇和交融,构建和谐民族 教育氛围和理念,使教育成为民族院校学生生活的一部分。
二、加强促进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制度设计和法制建设 在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影响少数民族公民教育这一特殊领 域的诸多问题做出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法制建设,以加快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使少数民族公民教育政策具有贯彻执行的 连续性、科学性和稳定性,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利的逐步实现。
在制度设计和法制建设方面,从现实来看,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开展 工作:
首先是立法保证。鉴于中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符合国 情并且行之有效的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平等实现的法律法规,仅仅颁布实施了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纲领性 教育法律法规,缺少指导民族教育工作和操作性较强的法律法规。就少数民族地 区公民教育实际来看,能够形成符合民族地区农牧村的学前儿童教育、基础义务 教育、适龄女子教育和公民职业教育是民族教育的基础和重中之重。因此在创制 和完善国民教育法律法规的同时,通过单独立法或附加立法等形式注重解决民族 教育中严重影响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主要矛盾。
其次是行政保证。国务院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相关教育立法进程,加强 民族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创制工作,尤其是要加强有利于民族教育可操作的行 政法规与规章制度的创制。
行政监察部门和教育行政职能部门也要增强执法力度和执法能力,对那些 没有依法履行基础教育和义务教育职责,致使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实现受到侵 犯的责任主体要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国家政府和教育行政职能部门要针对 民族教育过程中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借鉴国内外教育先进经验,适时制定和 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积极主动予以解决和应对,纠正民族教育偏差,缩小和弥补民族教育与国民教育的差距。
最后是司法保证。作为救济中国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能否充分实现的最 后也是最有效的制度保障手段,国家司法部门和行政司法职能部门应重视对造成 中国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的侵权行为积极进行司法干预。
不仅要注重对各种教育侵权违规行为的司法监督, 而且要对侵犯少数民 族公民受教育权, 尤其是形成重大影响的侵权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通过司法干预既要督促全社会形成重视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约束机制, 又要引导少数民族家庭形成重视子女现代教育,培育父母对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 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方式。
三、完善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保障机制 (一)有效结合和组织实施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 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以国家公共财政为主要支撑的农村计划生 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 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三项制度。贯彻落实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 更好地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县(市、 区) 政府要科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确定切合 实际的民族教育事业建设目标,承担筹措和保障民族教育经费,构建稳定的高素 质民族教育师资队伍,组织和协调民族地区教育教学研讨活动, 改善民族地区 教学机构办学条件的责任, 担负起维护民族地区教育教学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学生学习生活安全和教学秩序有序开展的责任。与此同时,也要将民族地区 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与国家为了转变生育观念出台的生育政策三项制度结 合起来,探索民族地区通过生育政策提高人口素质的有效途径, 更好地促进少 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的有效实现。
(二)巩固和提升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两基 工作教育教学成果,科学发展民族地区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 继续教育,重视高等教育建设。旧中国是一个教育普及程度极低, 文盲人口充 斥的国度,1949 年文盲占人口总数的80%以上, 小学入学率仅有20%左右,初 中入学率仅有6%,农村人识字的更少。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 党中央、国务院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1 年年底, 虽然西北民族地区基本实现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两 基工作教育目标,但是由于民族地区,教育基础薄弱,教育条件缺乏,教育环境恶劣,教育观念落后。因此民族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职能部门仍然需要根据 两基规划,加强依法指导、督促检查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的力度,继续落实两基工 作责任制,利用两基目标成果带来的大幅度提升民族教育质量的有利时机,积极 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提升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借助两基工作教育教 学成果,科学发展民族地区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继续教育, 重视高等教育建设。当然,在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利用新 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平台,采取有效措施,转变教育观念,积极推行学前教育, 提高中小学入学率,降低辍学率,根据农牧区生产生活实际状况,努力建设一批 标准化寄宿制中小学,通过鼓励和支持国内高校援教顶岗和文化下乡的机会和平 台,优化民族地区师资队伍结构和素质,增强农牧村文化生活氛围、生活内涵和 生活水平。
(三)稳步改革民族地区办学体制,实行精准教育扶贫,鼓励和支持社会力 量在民族地区兴资办学。民族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职能部门要下乡入村进行 实地调研,针对民族地区教育教学实际,创制切合民族地区实际的投资办学政策, 创造宽松的教育教学环境,吸引国内外人士和组织通过合法途径和渠道在民族地 区兴资办学和捐资助学。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对民办公益性学 校通过免费提供土地和依法减免城乡建设费,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政策和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面向少数民族办学;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民族教育的投入,改革 和完善教育资源管理和分配体制,结合民族教育教学实际和经济社会状况,推行 双语教学,建设双语学科专业,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行精准教育教学 扶贫,确保义务教育工程项目、援藏资金、扶贫资金等用于民族教育,大力改善 办学条件,保障高校少数民族贫困生优先享受国家生源地贷款等资助政策,确保 少数民族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科学构建和调整民族地区教育教学资源格局,促进民族地区教育教学 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政府要更加重视构建和调整民族地区教 育教学资源格局, 促进民族地区教育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强西部民族地区 教育教学工作。在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地区,提倡合校分班,设立民族类和普通 类教学单元,注重和加强双语教学工作,正确处理使用民族语文授课和汉语教学 的关系, 不断提高双语教学质量;通过合并、联合等形式,整合少数民族地区学 校资源,提高办学水平,在具备条件的教学机构,探索和推行书院制学生教育管 理模式,以文化引导塑造民族学生人格,让教育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在民族地区, 尤其是在农牧区逐步推行学前教育,构建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继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教育格局, 整合教育教学资源,提升民族教育质量和水平;通过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环境进行调研, 通过扶持和完善诸如甘肃民族 师范学院这样的普通高等民族院校, 结合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应 用专业学科建设,服务民族经济社会,挖掘传统民族教育优秀资源,重视少数民 族艺术素养教育,加强人文教育,为民族地区培养高层次人才。
(五)加快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的信息化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采取政府 扶持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办法,加快学校多媒体教室和信息化教室的建设,建立 远程教育教学点和多媒体技术教学点,发展以卫星视频系统为基础的现代远程教 育和网络教育,加快普及信息技术教育, 通过远程教育实现资源共享, 为公平 实现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提供平等机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培训信息技术教育 师资,组织力量开发适应民族教育的教学课件,积极开展利用信息技术整合各科 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教学改革实验。通过加强民族地区教育教学工作者思想道 德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 培养民族地区教师服务民族教育、成就民族教育事业 的精神,以教学科研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选拔为重点,依托国培等项 目,加强民族地区继续教育工作,提升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全面提 高民族地区教学技能和教学质量。
(六)从教育公平观念强化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理念。教育公平是 社会公平的基石,是人生公平的起点,从教育公平原则出发确立少数民族公民受 教育权的平等理念是实现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的精神保障和理念支撑。少数民 族公民教育公平是指少数民族公民在受教育权方面享有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同样的权利。这主要表现在:教育年龄的相同起点、教育资源的共同利用、教育 效果的相同待遇和教育价值的公正评价。当然针对少数民族的生活习俗、历史传 统和文化差异,国家还负有采取措施缩小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在教育上的差距, 帮助少数民族实现与其他国民一样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要真正实现少数民族公 民公平教育还需要从观念上形成民族教育与国民教育具有相同教育内容和教育 地位的理念,树立民族教育与国民教育依据比例平等原则共同支配教育成果的理 念。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公平即正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少数民族教育 公平理念作为全社会正义力量接受价值评价。唯有如此,摒弃教育偏差偏见和实 现差异等结果评价才可以从理念上形成实现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的精 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