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社区矫正探析
遵义电大分校务川工作站10春法学专科王小龙
一、社区矫正的含义
社区矫正,是一种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二、务川县农村社区矫正现状
目前关于社区矫正的探讨绝大多数都停留在城市社区上,极少有人关注农村社区矫正。要知道无论是在全国总人口的还是从押犯的总量来看,农业人口还是占很大的比例的,所以应该对农村社区矫正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2011年,务川现在全县招募了26名司法协管员,社区矫正工作才真正开展。相对于大城市,务川自治县的社区矫正面临的困难要更多一些。首先,农村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之城市要落后一些,村民的法律意识较之城市居民更差一些,由此导致农村社区建设的软硬两个环境面对更多的困难。其次,在农村社区工作者及社区矫正工作者以及志愿者与城市社区相比更加缺乏。城市社区更容易从社会其他单位招募到志愿者,而农村由于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条件限制,不容易招募到志愿者。这几年虽然有大学生毕业后到农村当村官的例子,但这种情况不仅很少,而且从报道来看,也仅限于条件较好的大城市的近郊。而这些地方地理位置优越,工业发达,交通通讯便利,城市化水平相当高,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而广大的中西部农村,尤其是偏远的山区,还没有这种荣幸。还有,农村的人口流动也更加频繁。随着种植业、养殖业收益的降低,以及耕地减少,原来从事农业的劳动力现在越来越多地离开他们的居住地到城市以及其他地区从事其它产业。在西南地区,由于大量的青壮年外出务工,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村子里只剩下妇女、儿童和老人。
我们在农村施行社区矫正,不能不考虑农村社区不同于城市社区的特征。当然,农村社区也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农村社区的村民更加稳定而且彼此熟悉,成员的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其他村民都基本了解。而在城市社区,比邻而居几年,不知邻居姓什么的不在少数。在这种熟人社区,成员彼此间更容易沟通并取得信任。其次,在农村社区的村规民约、家族的号召力及约束力具有特殊的作用。农村社区矫正如果能有效利用家族的影响力,那么将取得不可低估的效果。再次,宗教的影响力在农村社区要高于城市社区。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好多少数民族,以及部分汉族,都有虔诚的宗教信仰,这在农村,山区、牧区更加突出。宗教的弃恶从观念与社区矫正的目标部分重合,所以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宗教力量在农村开展社区矫正。
三、农村社区矫正的经验及做法
(一)集中教育。为增强矫正对象的组织性、纪律性和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定期开展集中教育,通过这种强制的方式逐渐让矫正对象树立遵规守纪的意识,保证日常报到的数量、质量。同时在集中教育的内容上我们侧重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这两大块,把专业的理论用大白话结合身边的实例利用群众会的模式讲出来,方便文化水平不高的矫正对象能听懂、听进去,真正受用。
(二)因罪施矫。将管理矫正对象个案一一整理,装订成册,结合这些内容,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对每名矫正对象进行刑法罪行的讲解,如:罪行的概念、造成的社会危害、构成的要件、判刑的上下限等,让他们不光能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还能慢慢明白是因为思想上的什么错误导致了自己犯罪,今后该如何约束自身行为,避免自己再犯罪。
(三)个别谈话教育。为了更好的完成社区矫正任务,该所视具体情况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别谈话教育,以家庭伦理方面的话题为主要侧重面,通过谈话,与矫正对象沟通、交流,产生共鸣,让他们明白家庭对人的重要性,让他们知道人必须要有强烈的家庭意识,把自己当成家庭不可缺少的一份子,对家人时刻怀着责任感,担负起家庭赋予自己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欲望、约束自己的言行,才不会做出伤害自己、伤害亲人的事情。
四)疏通心态,引导就业、创业。通过沟通,引导对象调整心态,改造他们的思想,让他们逐渐体会到为他人、社会做些有意义的事情给自己带来的满足和快乐,与他们曾经给他人、社会带来的伤害形成对比,用真实的感受代替抽象的宣讲,从“身”和“心”两方面对他们形成正面影响,使他们能清楚知道幸福美好的生活只有通过自己双手的辛勤劳动才能实现;而尽力去做帮助他人、有益社会的事情自己才能真正快乐。通过这种潜移默化的手段逐渐影响他们的思想,纠正不良行为,慢慢达到树立正确思想行为的目的。引导他们自力更生,树立成就感。
四、农村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不足。社区矫正强调运用开放、社区的资源来矫正罪犯,目前各部门的协调、办公设施、印制资料、走访等工作经费无力解决,这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从而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障碍。
(二)社区矫正队伍力量薄弱。当前社区矫正队伍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级联系人组成。一方面人员紧缺,另一方面,目前群众参与志愿者活动的意识还较为淡薄,在实际工作中只能发展各村工作人员担任矫正志愿者,不可避免地造成有些志愿者的参与并不是完全出于其本人意愿,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存在软弱现象。
(三)社区矫正专业技能不强。社区矫正是矫正工作,又是执法工作,涉及到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而在目前的社区矫正中,司法所是工作主体但无具体执行权,派出所又缺少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这样就导致了对社区服刑人员重帮教、轻矫治的现象出现,以至于看起来等同于安置帮教。
(四)社区矫正知识知晓度不高。由于社区矫正开展的时间还不长,群众普遍认为要控制和打击罪犯,监禁刑是最好的选择。大多数老百姓认为一个人犯了罪不用“坐牢”,接受其应得的惩罚,却仍然可以在其村子中活动,是不公平的。并且群众担心实行了开放式的社区矫正,一旦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过松或者矫正不得当,则会让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工作中,一些农村群众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不理解,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五)社区矫正对象交接执行环节中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的配合不到位,造成社区矫正工作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给教育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另外,社区矫正对象面子观念强,情绪易波动,且外出务工多,集中学习与公益劳动难以召集。
(六)社区矫正工作法律依据的滞后,使得工作人员必须借助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目前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只有以《刑法》修正案(8)为依据,而司法行政机关建议法院撤消缓刑、收监执行的工作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使得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有名无实,对社区矫正对象缺乏应有的震慑力,给工作带来被动局面。
五、农村社区矫正的建议及对策
(一)落实矫正经费。由于当前社区矫正经费尚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议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明确列入预算,由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给基层司法所。确保专款专用,解决司法所因经费紧张而无法全面开展工作的难题。
(二)正确把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管理。首先,在充分掌握矫正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所犯罪行及改造表现的情况下,分为重点管理对象和非重点管理对象。对于重点管理对象应当提高警惕,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其生活行迹,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非重点管理对象,只需要适时的报告其生活情况,定期参加公益活动,不定期地开展教育谈话。其次,针对不同性格、思想、生活环境的矫正对象,采取不同的矫正方法。对于情绪低落,思想悲观的矫正对象,坚持安身暖心,实施心理疏导,使其重燃生活希望;对于存在抵触心理、拒不接受矫正的对象,坚持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相结合的矫正方法;对于患病及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强社区矫正专业知识培训。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门培训,邀请专家讲解社区矫正理论知识和国内、国际社区矫正的先进经验,提高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张贴宣传标语、法律进村等多种形式宣传,向广大群众宣传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内容、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等内容,以便争取广大百姓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综上所述,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也要勇于改进不足而使之更加完善。笔者相信,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逐步完善,人们对社区矫正认识的不断深化,这项制度必将在我国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社区矫正试点及有关思考》,王珏,《监狱理论研究》2006年1期
2、《社区矫正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
3、《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
4、《罪犯心理矫治导论》北京群众出版社
5、《刑法基础理论探索》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