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开启普通法之门的钥匙|开启成功之门的钥匙

一把开启普通法之门的钥匙

一把开启普通法之门的钥匙 记得在撰写硕士论文开题报告时,在恩师处偶然看到Eisenberg教授的 The Nature of the Common Law,于是与这本书结下了一份法缘。特别是其中第六 章——“法律推理模式”和第七章——“推翻及其他的否决模式”使我受益匪浅。近 日看到该书被译成中文,顿生欣喜。这本关于普通法的现代经典著作可为更多的 法学人士所共享,诚可谓“幸甚至哉”! 此书作者迈尔文·艾隆·艾森伯格,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 科莱特法律教授,多年来著述颇丰,撰写有数本关于合同法和公司法及其他商业 组织方面的著作,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H·杰斐逊·鲍威尔教授评论他“在学术上 抱负远大,甚有影响,在诸如我们社会当中法院恰当的社会职能等领域涉猎广 泛。” 本书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在1988年8月首次出版,1991年6月再版,它“是 关于普通法的内在理性的重要著作”(H·杰斐逊·鲍威尔《圣母学院法律评论》)。

“对普通法本质的严肃探讨向来意义重大,迈尔文·艾森伯格的《普通法的本质》 一书于此学术之急务厥功甚伟。……艾森伯格所著不仅对我们理解普通法大有助 益,而且连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也一并囊括在内。”(弗雷德里克·绍尔在《加利福 尼亚法律评论》)。阅读之后,我认为这本书的特色主要有以下三点:
1、可读性强。

《普通法的本质》一书中引证了许多经典案例,如涉及“本质危险” 概念的系列判例:Donoghue v. Stevenson案(不透明的姜啤酒瓶中有一条腐烂的 小蛇),Loop v. Litchfield案(圆形锯床的飞轮伤人案),Devlin v. Smith案(脚 手架案),Statler v. George A. Ray Manufacturing Co.案(大咖啡壶案),这些案 例在许多著作中被提到,如艾德华列维著的《法律推理引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Reasoning)及其他一些涉及法律推理的国内外著作。

作者从事了多年合同法和公司及其他商业组织法的教学和实务,对案 例和学理融会贯通,理论升华的过程中信手拈来相关的判例,并不时对普通法的 一些基本概念、具体制度、法律原则或判例中所确立的规则加以诠释。比如在法 律推理模式一章中,作者向我们介绍了先例推理、原则推理、类推推理、专业文 献中确立规则的推理和假设推理等推理方法,艾森伯格教授将这些推理方法的理 论基础、具体方法、典型案例及学术争议娓娓道来,引人入胜。此书涉及的领域广泛,研究合同法、侵权法和产品质量法、医疗关系等领域的法学同仁都可将此 书作为参考资料之一。

2、对术语的把握到位。

本人在学习的过程中也翻译过一些资料,感觉到在学习国外先进的法 学经验时,对法律术语的准确理解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找到相对应的中文词汇 尤为重要。在《法律翻译—— 从实践出发》一书中,严元浩先生(现为香港律 政司法律草拟科主管)深有感触的谈到:“英语法律词汇由于源于英语法律制度, 并反映制度演变的社会和文化背景,因此通常难以议成中文。法律词汇并不是孤 立存在的。英语法律过去的演变是在哲学、道德、伦理、文字及文化价值之间的 互动下产生的,所以未必能够找到中文词汇可以准确及全面地带出英语词汇所包 含的同一意念。” 在习读《普通法的本质》原作时,其中的一些概念就让我绞尽脑汁, 如proposition一词,是对应中文的“主张”,“建议”,还是“提议”,自己就是拿不 准。我也曾借参加英国法律培训的机会向英国的法官和律师请教过,他们给出的 解释虽然能揭开这个词的英文涵义和指代义,但我仍找不到贴切的中文词汇与之 相对应。中文译者们参考德沃金《法律帝国》一书将其翻译成“命题”,我认为很 好的将proposition的涵义表述出来,并较好的体现出其学术性和专业性,这种译 法使我茅塞顿开。

3、对国内法学界的研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国内法学界中,外国法制史、外国法律思想史、法理学、特别是法学 方法论分支学科和领域,对普通法的研究日益深入,如关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 的问题,研究机构如北京大学的公法研究中心、吉林大学的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山东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已进行了很多的探索,译注有列维 的《法律推理引论》、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等,专著有张保生的《法律推理 的理论与方法》、张志铭的《法律解释操作分析》等,期刊有《法律方法与法律 思维》等,而《普通法的本质》这一译注的面世也将为法学界提供一本重要的参 考资料。

另外,此书中对法院的社会职能,道德规范、政策、社会经验在法律 实践中的地位等问题都有独到的看法,也不失为这些领域研究的资料之一。此稿收笔前,得知这本译著已进行了第二次印刷。衷心希望更多的法 学同仁能读到此书,以促进不同领域的研究与交流。

张含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