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用电与法律引用思考]违约的法律规定

违约用电与法律引用思考

违约用电与法律引用思考 违约用电一直是困扰供电企业的一个难题。近年来,随着现代化电力设施 的投入使用,违约用电行为也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如何通过法律手段 解决涉电纠纷,以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既是是供电企业的出发点也是落脚 点。笔者结合几十年从事基层农电工作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相关的法律和 法则,就供电企业对违约用电行为和防范法律风险问题进行了几点思考。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产权的归属问题是审判的关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供电企业没有过错 的,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此类案件,在实践中供电企业应及时收集有关证据, 以便于在案件审理中,要以产权的归属加以充分举证和说明。按照惯例,产权的 归属也是责任认定的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 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触电人身损害赔 偿责任的承担与否只对电力设施产权人来说才有意义。在实际案件中,城乡电网 星罗棋布,产权归属各不相同,供电企业并非所有高压电力设施的产权人,许多 输电、变电、配电设施由用户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依照《供用电营业规则》 的相关规定,供电企业与用户间应有法定或约定的明确产权及责任分界点,在供 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照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因此,在供电 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产权归属划分,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 拥有产权设施上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是高压电对他人造成 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法定依据,但在现实触电损害案件中,并非所有的侵权 行为都是由供电企业在从事高压作业过程中实施的,因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 十三条同时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 四条我国现有触电损害赔偿的法定免责。依据国家法律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受害人以触电 方式自伤、自残,供电企业可免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明确界定,比如:触电伤亡事故 发生后,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相关规定,死者在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 犯罪行为而引起的触电事故中,受到伤害应当责任自负,其死亡结果与供电公司 无关。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条所列了四种供电企业免责情形,即: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伤、自残;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 引起的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触 电造成的人身损害,在赔偿时适用法律的问题。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详细规定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同时也规定了电力设施 产权人不用承担责任的触电致人身损害情况。

关于审理违约用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正确地分析违约用电的问题,探讨违约用电的原因,包括现场的举证,是 案情和案件诉讼成败的关键。《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和《电力供应与使用 条例》对违约用电都有明确的界定。违约用电是概括的提法,准确的界定是“危 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 一百条规定:“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 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 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 电费,并承担2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 用时间按3个月计算。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 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3倍 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50元/kW的违约使 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 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1元/kW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5倍的违 约使用电费。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 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 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2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 约使用电费;
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30元/kW的违约 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 定的违约责任。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 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 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 违约使用电费。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 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500 元/kW的违约使用电费。综上,为违约用电的具体行为及相应处理规定,其目的 需要用户避免做出违约用电的行为,规范使用电力资源。关于窃电人不能确定窃取电量能否认定盗窃罪的问题 供电部门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对其处以电费的追补和违约使用电 费的收取等,是合理合情合法的。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法定的构成盗 窃罪的重要条件;
盗窃活动的具体情节,也是定罪的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大小, 可以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衡量罪行轻重的重要标志之一。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 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 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 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 通过、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条第2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等为盗窃目 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解释》第6条第1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 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 财产损失的;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严重后 果的。综上,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盗窃惯犯、累犯,盗窃活动造成特别严重 后果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电费与违约使用电费的区别 罚金、罚款与违约使用电费都是由法律规定的。罚金、罚款是行为人对国 家承担的责任,是公法上的两种制裁形式,属于公法责任;
违约使用电费是客户 不当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力,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民事责任,属于司法责 任。作为电力工作者,要区别罚金、罚款与违约使用电费出自不同的法律概念, 不能把补收电费和收取的违约使用电费统称为罚款。罚金出自刑法,是刑法的一 种,是对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
罚款出自行政处罚法,是处罚的一种,是对行政 违法行为的制裁;
违约使用电费出自电力法,是具有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的违 约责任。总之,在法庭审理涉电案件时,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多,涉及的法律关系 较广,举证工作也极其重要。因此,供电企业要积极建立健全良性的法律风险防 范体系,同时,也也要做好法律风险事先防范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企 业在危机面前化险为夷,真正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作者:彭荣才 单位: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安市供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