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责任]论述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论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一、农村环境保护中政府法律责任概述 农村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乡村 的环境之间的关系,来确保农村的相关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制定的各种措施的集合。

政府的环保的责任,是指从上到下各个政府和政府的工作人员,由于没有行使相 关的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的责任,而带来的在法律上的后果。政府在农村环境 保护中的主导地位要求政府应具备多种职能,以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环境保护中 的作用。政府在接着着重加强经济建设的同步过程中,应当更加看重所具有的为 人民服务的责任,筹建具备服务意识的政府。

二、农村环境保护中政府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完善。虽然现已出台相当多的环保法规,但相关规 定仍然有很多需要改进的不足,具体来说有这几点。首先,我国法律在生态环境 的保护方面没有制订相关的法律。第一,在乡村地区有关生态环境的重点领域没 有相关的立法;第二,没有规定怎么强化对于环境的筹划和村镇的管理,大力减 少城市里的污染;第三,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没有一个系统化的依据。另外,关系 到中国的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法规基本上都是层次很低的文件,相关执法机关不 能根据这些法律来进行工作,很多造成环境破坏的行为都不能被惩治,不能强力 的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来对农村环境进行保护。(二)欠缺相应的环境保护能力。

首先,对农村的环保没有足够的财政投入,基础设施缺乏。在我国,偏远乡村本 身没有独立的金融机构,其公共事务管理的支付主要是纳入预算和方案报告上级 财政,很少有环保投资。因此,许多城镇和村庄寻求不到资金,环保设施的缺乏、 环保机构的不健全以及各种以利润为导向的项目加大了对环境资源的破坏。其次, 农村环境保护技术落后,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不健全。中国建立的农业技术推广体 系,虽然许多省、县(市)建立了一个示范试点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但进行推广的 站点还十分的匮乏。地区农民没有专业人员来教授和指示,知识储备不够,农业 生产只能运用最基础和原始的方法,导致环境污染更加严重。最后,偏远乡村往 往没有相关的法律宣传,农民的法制意识淡薄。(三)问责和监督机制不完备。1. 立法机关的监督机制不完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间短,而且每年只有一次 会议,不能注意到农村环境保护的问题,想依靠其立法来解决问题,周期太长且 不现实。而且立法环节往往只注重宏观的方面,很少有具体而详细的法律政策。

2.司法责任不健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有很多不足之处,司法机关的问责在如此环境下实施是十分困难的。不仅仅体制上存在问题,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政 府有没有如实如期完成环境保护任务的审判也有不足。3.行政机关的问责制度 缺乏。第一,政府环境责任的问责对象不具有普遍性,不光下级机关要被问责, 上级机关同样应该如此;第二,能够被实施到位的监督方式只有通过在环境被污 染后进行追责,或者监督的范围过于狭小,没有在事发前的相关监督。

三、完善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的规则。尽快制定一系列与农村环境保护有关的规章 制度,例如,化肥的使用法规、污染物的循环利用办法等。依据具体的规定协调 和指导农业生产生活,指导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加快农村环保立法进程, 对农村环保工作实现宏观指导。(二)加强农村环保机构的能力建设一是把农村环 保放在重要位置,在坚持城乡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为农村的 环境管理供应相应的国家财力的支持;二是治理农村的环境要运用符合市场规律 的集资方式。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的多种投资的来源和渠道,在当地政府的指示下, 吸引和调动各种方面的投资。(三)建立责任追究和相关的监督制度。在执法过程 中,政府如果查出相关的环境问题或者有公众提出相关的环境治理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应该及时的进行处理和分析调查;对环境有好处的企业应当允许其设立和运 行,提供一些来自政府的相关的支持;在政府对百姓和相关企业执法的时候,要 具有针对性,要保证具有一定的效果;政府的城管等人员要不断的注重自身的素 质水平的提高,也要注重执法带来的效果和社会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