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做好林权纠纷调处要有“六种精神”
浅析做好林权纠纷调处要有“六种精神” 当前,林权纠纷已经成为群众上访、信访最集中的问题。林权纠纷不但造 成了森林资源和集体财产、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林业项目和林 业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同时,调处林权纠 纷又是林业工作者和基层干部最怕、最难的工作,对调处林权纠纷工作往往存在 你推我滑的现象。基层干部和林业工作者只有敢于担当、敢于负责,并有六种精 神,才能做好林权纠纷调处工作。一要有勤于学法的精神。林地确权案件涉及《民 事诉讼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行政复议法》、 《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土地管理实施细则》、《森林法实施细则》、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只有掌握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才知 道那种类型的林权纠纷适用那部法律法规进行调处,才能克服调处林权纠纷是最 怕、最难的工作的思想,也才能做到林权纠纷迎刃而解。二要有敬畏群众的精神。一位哲人曾形象地作过一个比喻:权力像座桥,桥下是座牢,官员悠悠桥上过, 歪心邪步掉进牢。而安全过桥的秘诀是:慎行、慎微、慎权、慎独。这告诉我们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群众如水,能载舟,也能覆舟。
要敬畏群众,牢固树立群众观点。人民赋予的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而不能以群众的父母官自居,无视群众的林权纠纷信访,不敢面对群众的林权纠 纷案件。对群众怀有敬畏之心,认真处理好群众的林权纠纷,是践行群众路线, 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的真实体现。三要有调查研究的精神。因为时间、社会变化等因素影响,发生林 权纠纷时,很多知情人已经去世或者迁至他乡无法查寻,能联系到的又大都年老 多病,以致普遍存在当时的证人难找、有效的书证、物证难查,证据链难连,事 实难以查清的问题。为此,要发扬调查研究的精神,多与熟悉争议山林情况的年 长者及村组干部座谈,与他们交朋友,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让他们代表个 人作出证人证言。
四要有深入实际的精神。证据是证明林权纠纷案件的事实依据,只有有深 入实际的精神,才能搜集到有效合法的证据。调处林权纠纷的凭证主要包括解放 初期的土改运动,确定土地个人所有而颁发的土地证;此后的合作化运动,个人 所有土地山林随人入社归集体所有;1961 年至1963 年对土地(林地)、耕畜、农具、 劳动力进行四固定,土地林地按属地原则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1981 年至 1983 年的林业三定,为生产组集体和各户颁发了山界林权证、社员自留山使用 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处理决定、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书以及依法出让转让山林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等。这些合法有效的凭证,只 有深入群众才能找到。调处林权纠纷的物证主要包括山林界标、分界山脊等实地 实物性标志。但由于自然因素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原来的地形地貌发生了变化, 原有的界碑、建筑物等现场物证灭失或者毁损,以致无法反映山林权属情况,只 有多深入实际,才能找到物证。
现场笔录,是山林行政确权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必须提供的证据,所以要 深入争议山林现场搞好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搞好现场笔录。五要有 依法行政的精神。由于现行法律设置的是行政机关确权前置的制度,法院在审理 林地权属纠纷案件时必须要先由行政机关确权,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确权裁 决不服,才能以行政诉讼的形式起诉到法院。为此,行政机关在调处林权纠纷案 件时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否则,就会被政府法制部门或法院撤消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确权裁决处理决定。一是要坚持程序。作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的机关是否坚 持程序调处林权纠纷,是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案件的重 要内容。另外,因为政府参与林权纠纷的裁决,法院把政府裁决后的林权纠纷案 件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政府成为被告,所以,调处林权纠纷要有依法行政的精神。
受理机关收到群众的林权纠纷调处申请后,要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 书、举证通知书,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要经过班子会议讨论决定;谈话笔 录要经被谈话人签名及按手印;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通知书、处理决定书要 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书上签名,拒绝签收的要有现场录相录音。
二是要正确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在我国进行的5 次关于林权政策调整中 形成的权属证书、登记确权底册等证书,是确定林权权属的主要证据。关于林地 权属纠纷,对证据的采信顺序,即对证据的证明效力的认定上,一般根据以下原 则进行:(1)新一轮林改后发生的林地权属纠纷,以新一轮林改颁发的林权证书 为准;(2)新一轮林改中引发的林地权属纠纷,原则上以林业三定、 四固定林地权 属证书、土改时颁发的土地证顺序为准;(3)无权属凭证的,可依历史和现实管理 使用情况的证据为定案依据;(4)在没有其它权属凭证资料的情况下,依据《林木 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第三条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 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 活的原则的规定来确定权属。三是使用法律法规及法条要准确。只有使用律法规 及法条准确,才能使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信服作出的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决定,才能 使林权纠纷调处申请人服判息诉。
六要有法有受权必须为的精神。《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 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 府依法处理。《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林地权属争议, 在一个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林地 所在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跨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的,由 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 定和当前林地管理实践的要求,林地确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林权纠纷 又是敏感的案件,处理不好可能会引起当事人上访、缠诉。
再加之,采取调解方式的行政成本要比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裁决或法院裁决 的行政成本低。所以,林权纠纷调处应按照《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 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多次调解达不成协议后,再按照《森林法》的上述规 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裁决,县级人民政府在下行政裁决时一定要遵循《行政诉讼法》 和《行政复议法》。村委会(社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履行调处林权纠纷的职 责,不能一有林权纠纷就指使当事人向县上申请调处,把风险和矛盾往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