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管理论文分析_义务冲突分析论文

义务冲突分析论文

义务冲突分析论文 一、刑法中的义务冲突的概念 刑法中的义务冲突是排除犯罪的一种事由。刑法中的义务冲突具体是指行 为人在面对同时履行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时,因履行时间或履行能力的有限性, 只能履行其中的某些义务,而不得已放弃其他义务的履行,并由此产生刑事法律 后果,但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现象。

对于刑法中的义务冲突的概念的把握要注意将其与刑事义务冲突分开。刑 事义务冲突是指数个由刑法赋予的义务,不能同时履行却须得同时履行的矛盾状 态。而刑法中的义务冲突指的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事由,分清两者的区别对于界 定刑法中的义务冲突的范畴,特别是研究道德义务冲突是否归属刑法中的义务冲 突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刑法中的义务冲突使行为人免责的依据 刑法中的义务冲突之所以有其存在的意义,主要在于它对行为人应当承担 的刑事责任的阻却效力。那么,它对刑事责任产生阻却效力的依据是什么?对此, 国内外学者对此有以下几种看法:
(一)紧急避险说。该说认为,义务冲突行为是行为人在紧急事态下不得 已实施的一种侵害行为,它是紧急避险的一种特殊形式。该学说采取此种理论的 理由有两条:一是刑法中的义务冲突和紧急避险二者出现的情况相同,都是发生 在紧急情况下;
二是行为人为了避免较大利益的损失,采取牺牲较小利益的行为, 强调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是出于不愿其发生,但是无力阻止起发生的主客观情 形。

笔者认为,紧急避险与刑法中的义务冲突行为的确有很多相似之处,如两 者都是发生在情况紧急,行为人除采取损害较小价值的财产和安全之外,没有其 他方法来保护更大价值的财产和安全的情形下;
两者都是通过违背一定的法律义 务来实现避险之目的。但紧急避险与刑法中的义务冲突有着本质区别,具体表现 在:(1)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完全可以不作为,此时,他的行为并不 具有违法性;
但在刑事义务冲突的情形下,如果行为人不作为,其行为可能构成 犯罪;
(2)对紧急避险而言,只有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失小于所保全的利益,才 能排除行为的犯罪性;
而在刑事义务冲突的情形下,只要未履行义务的损害的利益不大于甚至小于履行义务所保护的利益,同样可排除行为人行为的犯罪性;
(3) 紧急避险是法益之间的冲突,是行为人对法益的择优选择,行为人避险的目的是 为了保护某种可期待的利益。而刑事义务冲突则是“义务”之间的抵触,是互不相 容的义务将行为人引入两难境地,行为人选择义务履行目的首先是避免法律或道 义的责难,其次才是义务履行价值的考虑;
(4)紧急避险中不履行对较小利益 保护的义务,不是因为保护较大利益而做出的选择,而是因为所有要保护的利益 处于共同外来的危险之中,各种需要保护的利益之间本身不存在冲突;
而刑事义 务冲突中不履行义务的原因是履行了其他的义务,义务和义务之间就存在冲突, 履行和不履行之间存在着某种因果联系。

(二)违法阻却说。该说认为,在履行价值高的义务而违反价值低的义务 时,根据优越利益原理,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而在同价值义务的场合,由于两方 价值相同,行为人不可能在履行一个义务的同时履行另一个义务,本着不能履行 的义务不是义务的原理,无论履行哪一个义务都认为是合法的。

笔者认为,违法阻却说不尽合理,理由如下:该说的理由中说指的“法秩 序”是一种“应然”状态,但法学理论的实践不应脱离“实然”的范畴,现实生活中 法律不可能,至少现在还无法做到“一贯性和无矛盾性”,义务冲突形成的原因就 包含有“法律规定的复杂、多样和庞大”,在否认这一重要成因的情况下讨论义务 冲突的性质是不合理的。其次,认为“不可能履行的义务不是义务”就否认了义务 的复数性,这就不符合义务冲突的形成条件,在义务冲突的情况下的确存在不可 能履行的义务。所以,违法阻却说本身脱离现实而自相矛盾。

(三)责任阻却说。该说认为,在义务冲突的场合下,行为人处于无论履 行哪个义务都会违法的境地,但是,行为人基于良心的决断乃是阻却责任的根据。

对于此论点,笔者也不敢苟同,具体理由如下:(1)良心的评判标准是什 么?各个民族、各个地区、各个国家的衡量良心的标准均不相同,每个自然人基 于人生价值取向的不同,良心的定义标准亦不相同。因此,以良心作为决断依据, 界定模糊,不易操作。(2)承认良心的决断的责任阻却效力,将良心的评判置于 法律之上,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不符合建设法制国家的需要,也不符合罪刑 法定的基本原则。

(四)二分说。一说认为在不同的价值义务发生冲突时履行价值较高的义 务,而不履行价值较低的义务,阻却违法;
在履行同价值义务冲突时,不履行其 中的任何一个都是违法,只不过阻却责任而不构成犯罪。另一说认为在履行价值较高义务而违反价值较低的义务和一般同价值义务冲突的场合,阻却违法,而违 反义务所侵害的法益是生命或者身体时,则由于不可能衡量义务价值高低,只存 在责任阻却问题。

对此观点,笔者持赞同意见。两分说既考虑到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又考虑 到行为人行为目的的正当性,做到了宽窄适度,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 的谦抑性,做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因而是恰当的。

三、刑法中的义务冲突的成立要件 (一)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义务 行为人须得同时负有数个义务。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义务同时存在始有冲突 可言。所以如果只有一个义务存在,因为履行该义务将损及自身的利益者,此时 是紧急避难的问题而不是义务冲突的问题。

行为人所负有的义务还必须均是刑法所规定的义务,而其中一个不能是宗 教的义务、政治义务(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由违法的命令产生的违法义务(如 战时指挥员命令士兵枪杀敌国平民,一方面,战士必须服从上级,另一方面,枪 杀平民违法,产生了违法义务)。对于道德义务是否属于刑法中的义务冲突,法 学界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义务冲突并不包含道德义务。

因为,道德义务的违反,虽然应该受到谴责,但并不必然导致现实的法律制裁, 并且道德义务失之模糊,难以界定,对人的拘束力还会因人而异,如果承认此类 义务与法律义务的冲突也可以阻却违反刑法中的义务的违法性的话,其可能被滥 用的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另一种认为刑法中的义务冲突包含与法律具有关联性的 道德上、伦理上的义务。主要理由是道德、习惯在一定情况下是法律规范的补充, 因此不能否认其刑法的非正式渊源的地位。依照我国的国情和刑法所体现的精神, 可以拓宽义务根据来源。在某些情形下,如涉及到人的生命的救治的情形下,行 为人履行了道德义务而侵犯了法律义务,是实施了符合高尚道德要求的行为,社 会应予颂扬,而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完全的肯定说和完全的否定说都是不可取的。道德义务与刑法 所赋予的行为人的法律义务相冲突时,对道德义务的履行,可以成为不履行刑法 所赋予的法律义务的违法阻却事由,但不是所有的道德义务与刑法赋予的法律义 务发生冲突时,道德义务都可以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否则,整个社会秩序就会有 可能崩溃。道德义务的违法阻却事由只能作为特例,只有在所履行的道德义务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条件,道德义务才能作为违法阻却事由:(1)道德义务只能是 被履行的义务而不能是被侵害的义务;
(2)此时的道德义务必须是在一个国家 或者民族中被认为是维系社会基本关系的道德义务,从公众的角度看应该优先履 行的道德义务,如对人的生命的救护等。将基本的道德义务看作特例,将一般的 道德义务排除在刑法的义务冲突之外,一方面,做到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相统一, 另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避免了判断标准的混乱,符合建设法治社会的需 要。

(二)为履行一部分义务,行为人不得不放弃另一部分义务 首先,行为人放弃对他方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条件下。不得已意 味着放弃他方义务的履行是惟一的方法、最后的手段、有效的途径,再也没有其 他方法解决这种两难境况。如果同时存在两个可能冲突的法律义务,但是因为其 中一个或两个都有替代的解决办法,此种情形就不构成法律义务冲突。此时,是 行为人故意不履行义务。因为这种情况下,义务人履行一个法律义务,并不能因为 能力等资源的欠缺而导致另一个法律义务被违反的情形。

其次,行为人放弃或者履行哪一义务不是任意的。根据利益均衡的原则, 被履行义务的价值至少等于被放弃义务的价值,因而没有社会危害性。

(三)义务冲突不是由行为人自己引起的 在产生法律义务冲突的无法同时履行两个法律义务的情形中,不能存在义 务人因为过错而使两个法律义务发生无法同时实现的情形。否则,不能同时履行 的两个法律义务之间并不构成法律义务冲突,也不能按照法律义务冲突的原则来 解决。例如,行为人带邻居的甲、乙两个小孩去深水处游泳,此先前行为使得行 为人负有保护两个小孩人身安全的作为义务,如果两个小孩双双溺水,行为人只 救起了其中的一个小孩,而对另一个无力救助,就不能以义务冲突开脱罪责。

(四)冲突中的法律义务的优先顺位没有制度化和法律化 因为一旦冲突中的法律义务优先顺位已经被制度化和法律化,那么两个法 律义务之间在履行上就有了法律上的先后顺序,法律义务冲突因此也就不成立了。

二、刑法中的义务冲突的类型 1.行积极作为义务与消极不作为义务之冲突积极作为义务与消极不作为义务之冲突是指紧急情况之发生,同时涉及两 项义务,其中一项为积极作为之义务,而另一项为不作为之义务。例如,2007年, 最具争议的“男子拒绝签字导致孕妇死亡事件”,一方面,医生负有救治病人的作 为义务,另一方面,医生又有尊重病人或病人监护人的意愿,在病人或病人监护 人拒绝签字时停止救治的不作为义务。此类法律义务冲突主要是法律义务分类中 的逻辑上的法律义务冲突,而且主要是逻辑上的法律义务冲突。

2.积极作为义务与积极作为义务相互间之冲突和消极 积极作为义务与积极作为义务相互间之冲突是指有两个积极作为义务同 时存在,但在客观情势下,行为人仅能履行其中一个作为义务,而不得不牺牲另一 个义务所保护之法益的情形而言。例如医院仅有一套维生设备,但同时送来二位 急诊病人,因医院对其二人均有救助义务,但设备不足必然发生医院积极作为义务 冲突之情形。此类法律义务冲突是这个法律义务冲突分类中的主要情形。它包含 了法律义务冲突分类中的事实上的法律义务冲突。

3.消极不作为义务与消极不作为义务相互间之冲突 消极不作为义务与消极不作为义务相互间之冲突是指多数不作为义务,致 使行为人不知如何履行作为义务以避免损害他人义务或法益。例如汽车驾驶人驾 车驶入逆向高速公路,因为禁止前进、后退、转弯,在此情形下,即属多数消极不作 为义务之不作为冲突。

四、刑法中的义务冲突情况下行为人的抉择 在数个义务相互冲突的情况下,行为人的正确抉择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承担 刑事责任的重大问题,因此,研究行为人的抉择标准至关重要。对于当数个义务 冲突情况下行为人的抉择标准,各国观点比较一致,大多倾向于法益说,即以义 务所保护的利益的大小作为行为人取舍的标准:当数个相冲突的义务价值有高下 时,行为人须得履行价值高的义务;
相互冲突的数个义务在价值上同等重要时只 须履行一方的义务即可,但不得均不履行,否则违法;
相互冲突的义务在价值上 无法衡量时,按照解决同等价值的义务相互冲突时的标准来处理。不过此时,就 牵涉到两个问题:
(一)如何判断数个义务所保护的利益孰大孰小社会现实错综复杂,没有任何一国的法律可以穷尽现实中的义务冲突类型 并对其一一作出刚性规定,而实际上也很少有国家以刑法对某具体的义务冲突的 选择标准作出规定。因此,对于义务轻重的判断标准只能从刑法的基本价值方面 去定位:
(1)在义务涉及到人的生命时,因为生命的不可再生性,所有的生命都 具有不可比较的人格价值,应当给予保护人的生命的义务以最高的位阶。

(2)虽然法律没有对具体的义务的价值大小作出硬性比较,但通过法律 对不履行某义务所进行的处罚的轻重,可以看出一国刑法对某义务的重视态度和 价值冲突。

(3)刑法的任务不是打击犯罪,而是以打击犯罪为手段,维持社会正常 秩序,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因此,在处理数个相冲突的义务时,将对社会整体 利益的追求作为优先选择是符合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的。

(二)在行为人履行的义务保护的是较小的利益时,对行为人应该如何处 理? 对此问题,学术界的通说是,只要行为人履行的是较小价值的义务,那么 对此义务的履行就不能阻却对较大价值未履行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解决此问题要紧密结合行为人的主观 心理态度:(1)如果行为人是因为履行保护更高利益的义务将使其承担更大风 险、更大损失而故意履行了保护较低利益的义务,鉴于他故意逃避的主观恶性, 应当比照故意不履行某义务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2)如果行为人在数个义务冲 突下只履行了一个义务是因为他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其他义务的存在,也应当追究 其责任,但由于他的主观恶性比第一种行为要小,因此,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可 比照过失未履行某义务追究其刑事责任;
(3)如果行为人是由于本身知识、能 力的限制未能辨明数个义务所保护的利益孰大孰小,而数个义务所保护的利益的 大小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1)包括通过不履行义务所获罪责大小所进行 的对义务价值大小的推导;
(2)仅限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其他标准的规定, 如道德标准等,一概不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法律没有给行为人提供刚 性的利益评判标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另一方面,行为人主观上也无恶性, 因此,此时行为人不应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五、小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日益复杂,资源愈加短缺,利益主体之间的 矛盾和冲突也日益增多,因此,对刑法对人们行为进行调控的范围也愈加宽广, 所以刑法中义务冲突的出现在所难免。加强对刑法中义务冲突的研究是现实的需 要,也是理论发展的潮流。

【摘要】刑法中的义务冲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本文从刑法中的义务 冲突的概念入手,对刑法中义务冲突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依据进行了必要的分析与 研究,以找出解决冲突的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义务冲突构成要件免责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