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者无力赔偿谁买单
交通事故肇事者无力赔偿谁买单 幼儿小倩在某市幼儿园就读,该园对部分家庭住址较远的幼儿采取定 点包接包送的方式。一天放学后,幼儿园将小倩送到定点接送处——小倩住处附 近的公路时,因交通堵塞比约定的时间迟到了约20分钟,恰遇小倩的家长在约定 的时间未接到小倩而去方便,跟车的阿姨遂放小倩随其他小朋友下车。小倩下车 后横过公路回家时被小伟驾驶的摩托车撞伤。小倩的家长将小伟和幼儿园一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因车祸造 成的经济损失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小倩的实际经济损失为17000元。根据交警作出的责 任划分,判决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小伟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
负次要责任的小倩, 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2500元;
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机构,对原告负有 教育、管理和监护的义务。原告放学后,幼儿园用班车将其送到定点接送处,应 视为幼儿园对原告教育、管理和监护区域的延伸。原告在家长未来时,下车后自 己横穿公路,幼儿园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 的补充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500元。
判决后,小伟实际给付1400元,余额10600元确已无力给付。那么, 谁来为小伟无力负担的赔偿额买单? 我们认为,本案中,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但 关于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认定却是错误的。幼儿园应为小伟无力承担的赔偿额买 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 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 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 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何为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解释第六 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 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 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按照司法解释的精神,补充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顺位 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 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行为人承担赔偿责 任;
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必须注意的是,经营者或行为人在实体上 的补充赔偿责任有一个重要的限制,即他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 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 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 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两者可能一致,如经营者或行为人如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损害结果根本就不会发生的情形,经营者或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与第三人 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完全一致。但许多情形下,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要小于直接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就本案而言,小伟为直接侵权人,法院判决其赔偿受害人12000元经 济损失,其已给付1400元,余下的10600元确已无力赔偿,在此情况下,作为负 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幼儿园,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的 范围应为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这个范围与小伟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的范围一致。因为如果幼儿园阿姨在小倩家长未到时不让小倩下车,或者虽让小 倩下车但将其护送过马路交通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正是因为幼儿园违反了应当 积极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得以发生,因此应当为受害 人向直接侵权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所以,小伟无力赔偿的10600元应由幼 儿园承担。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