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农村饮用水保护形势十分严峻,一些地区由于饮用水源污染引发的各类疾病明显上升,已严重威胁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一些地区农村环保信访量不断增加,由于水源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呈上升之势,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全国仍有3亿多农村人 口饮水达不到安全标准,其中因污染造成饮用水不安全人口达9000多万人。
关键词 -- 农村饮用水;饮水安全;法律保障
农村饮用水安全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要把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首要任务。“把保障饮水安全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水利工作的第一任务”,这一系列举措表明了我们国家在处理农村饮用水方面已经加大力度,力保给广大农民提供一个安全放心的饮水环境。目前,水利、发展改革、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都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正在结合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保障饮用水安全,尤其是农村饮用水安全。
一、农村饮用水源
(一)饮用水及其含义
饮用水是指可以不经处理、直接供给人体饮用的水。饮用水包括干净的天然泉水、井水、河水和湖水,也包括经过处理的矿泉水、纯净水等。加工过的饮用水有瓶装水、桶装水、管道直饮水等形式。自来水在中国大陆一般不被用来直接饮用,但在世界某些地区由于采用了较高的质量管理标准而直接饮用。一般将经过煮沸的饮用水称作开水。
(二)农村饮用水源
农村饮用水,一般称农村生活用水,是指直接或经过简单加工可以供人们饮用的水。农村饮用水源,就是指农村饮用水的源头、水源,水体初源或水体地下及地表汇集、流经处,包括自然形成及人工建造饮用水源。它是农村人口赖以生存、饮用、使用之源。目前,农村供水的水源选择主要为浅层地下水及山泉水,基本上都是由农户在没有水质采样化验报告、勘测资料的前提下自行开采取饮。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有3亿多农村人口饮水达不到安全标准,因污染造成饮用水不安全人口达9000多万人。其中约6300多万人饮用高氟水,200万人饮用高砷水,3800多万人饮用苦咸水,1.9亿人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血吸虫病区约1100多万人饮水不安全;相当一部分城市水源污染严重,威胁到饮水水质。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已成为我国维护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构建设和谐社会,关注人权,展示国际形象的重要方面,刻不容缓。
三、我国关于农村饮用水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目前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现状和实际执行效果,总体看来,与农村饮用水源的稀缺性、污染的严重性和保护的迫切性相比,仍显得十分不足,为使我国农村饮用水源安全保护达到国际标准,必须加强我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调控;同时,针对缺乏分散式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标准和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大多还只是参照现有标准中个别条款来执行的现状,为了保护农村饮用水源地安全,急需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并制定专门针对农村的饮用水源地保护技术标准。
四、我国关于农村饮用水的法律机制存在的缺陷及重构机制的必要性
(一)我国农村饮用水法律机制的缺陷
1、没有形成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
总体上法律较少,而法规和规章相对较多,但效力层次低
3、国家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1)对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关注不够
(2)对饮用水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不足
(3)对饮用水的自然污染防治不够重视
4、地方法规存在的缺陷不客忽视
(1)饮用水安全立法工作严重滞后
(2)农村的分散式饮用水源被排除适用
(二)重构我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总体分析
从总体来看,我国农村饮用水源很丰富,但人均占有量少,加上其分布的时间上和空间上的不均匀,水灾旱灾频繁,导致我国农村饮用水源资源性和季节性的缺水。特别是农村饮用水源污染十分严重,不仅地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而且严重的污染已经直接影响到浅层地下水,这更加剧了我国农村饮用水源的危机。我国农村饮用水源污染严重的现状迫切需要完善和健全的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来进行规制。
2、法律制度分析
我国现阶段饮用水渊源保护法律制度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及其《细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中有不同程度的规定,其中大部分是针对城市饮用水的保护加以规制,而且于我国农村饮用水源的稀缺性、污染严重的现状和保护的要求相比,显得更加不足。其主要问题表现在:第一,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大部分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度制定的,而法律的规定大都以“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作为指导思想,往往忽视了对饮用水源的保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饮用水源的重要性日益被人们所认识,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第二,我国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大多仅限于各种禁止、限制性规定,鼓励性规定极少。同时,关于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非常缺乏。尤其是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只字未提,极不利于我国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第三,我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还存在空白。目前,针对我国农村饮用水源的主要污染源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规制,使我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非常被动,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进程。
六、如何完善我国农村饮用水源的法律保障机制
(一)完善国家的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
(二)完善地方农村饮用水安全法规
(三)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执法的有效性
1.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示范区
2.依法行使流域饮用水资源的管理职权
3.克服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4.加强农村地区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
为了能够长期有效地对农村的饮用水源实施监管,各地方政府可以在各自辖区内组织建立农村饮用水源巡回监督检查机构,不定期地对本辖区农村的饮用水源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各地方政府还可以委托农村当地的村民自治组织对当地的饮用水源进行监管,村民自治组织发现本地饮用水有异常状况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上报,以便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对于企业排污污染农村水源的,取消对其超标排污的收费制,规定超标即是违法,且适用无过错责任,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结语
从现实需要来看,水是生命之源、生存之本,获得安全的饮用水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也是一项广为认可的基本人权。农村饮用水是广大农村人口的命根子。我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安全问题仍十分严峻,农村饮用水源问题因其重要性及其复杂性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寻求更好的解决饮用水源危机的方法,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是当务之急,必须加强关于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调控。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确保现有饮用水源持续完好和持续的生产力以及人类对其利用,必须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源的法律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 张玉林。政经一体化开发机制与中国农村的环境冲突[J].探索与争鸣,2006。
[2] 王佳慧。当代中国农民权利保护的特殊性及其内容建构[J].北方法学,2009。
[3]晋海。美国环境正义运动及其对我国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启示[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4]晋海。走向城乡环境正义——以法制变革为视角[J].法学杂志,2009。
[5]权睿学,范小玲。评析“环境衡平正义”[J].环境保护,2004。
[6]See Ke Jian,Environmental Justice: Can an Amer-ican Discourse Make Sense in 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 Temple Journal of Science, Technology & Environmental Law, Spring, 2005.
[7]Principle 1 of the 1992 Dublin Principles,The Dub lin Statement on Water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vail-able at http://www.gdrc.org/uem/water/dublin-state-ment.html.
[8]蔡守秋。论环境法的正当性的依据[J].政法论坛,2010。
[9]柯坚。环境正义:一个中美比较环境法视野下的分析[J].东吴法学评论,2007,
[10](英)丹尼斯·劳埃德。法理学[M].许章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