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观念基础分析论文:法治观念有哪些

法治的观念基础分析论文

法治的观念基础分析论文 一、法律观念和法律观念的功能和作用 社会意识是社会文化的观念基础。社会意识只有在理性化的前提下,才可 能为法治提供必要的文化依据。法治是人类理性发展的结果,是人类理性的表现。

只有在社会意识理性化了的时候,人们才可能不受非理性的纠缠,作出自己明智 的选择。只有在大多数人逐步认识到了法治的好处的时候,法治才可能逐步在社 会中得以建立。

从法治角度而言,法律观念无疑是社会意识的核心。

法律观念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 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在历 史唯物论看来,法律观念及其变革和发展都取决于一定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 条件。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和变化;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之间,法律 制度又是根据法律观念建立的,从发生上看,法律观念的形成是法形成的前提条 件。

法律观念在法律制度的建构、法制运行和法律实施方面都具有重大作用。

在法制建构过程中,法律观念的作用主要指它在立法方面的作用和功能,主要体 现于四个方面:第一,法律观念是社会法制建构的主观价值基础,是立法的直接 根据;第二,法律观念界定了立法目标或法律的思想;第三,法律观念对立法具有 评价和校正功能;第四,法律观念对立法有“补白”功能,即在法律无法调整或法 律不完备、不健全的社会关系领域,法律观念能起“拾遗补缺”的作用。

法律观念对法制运行的作用指法律观念在法律实施和法律制度运作过程 中的功能、作用,是它在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方面所具有的功能。具体而言,主 要表现在:首先,从法制运行的性质来看,法制运行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律的实 施过程,就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秩序和社会主体的法律行为的转化过程。在此过 程中,社会主体的法律观念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具有重要的作用,是社会法律规 范转化社会主体的实际行为模式的主观价值和心理基础,对法律实施 二.法治的观念基础笔者认为,法律至上观念是法治的观念基础。法治就是法律的治理,就是 法律至上,在法律之上不存在其他任何的权威。相反,在法治社会中,权力虽然 作为一种支配性力量而存在,但它必须源于法律、服从法律。法律与权力孰高孰 低的问题,实际上也就是法治与人治的分野。法律至上还有法律主导的意义,是 指法律应成为社会活动有序化的主导模式,也即是说法律是处理权力与权利关系 的主要依据。法治是众人之治,法治比人治更有理性,更易免于偏私。社会发展 的历史证明,法治是迄今为止人们所发现的最好的社会治理方式。法律至上观念 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形成对法律权威的认同意识,即形成比较成熟的 法律至上理论体系。一般民众以法律至上为法律认同的要义,政府运作更符合法 律至上理性,以宪法等法律法规为行动指南。另一方面是产生对法律的忠诚意识、 崇尚心理、巨大热情及高度信任。在专制社会里,人们可能被迫对君权、伦理、 教义或宗法习俗表示认可,而在民主治社会中,忠诚法律、热爱法律则应成为人 们的政治美德,一般民众是如此,政府更应如此。对法律的忠诚表现为守法的自 觉性、执法的公平性、护法的无畏性以及尊重法院的判决。政府的带头守法,对 一般公民的法治观念的形成具有极大的示范作用。所以要想让民众忠诚于法律、 信任政府,政府必须首先祛除自身的专制集权、特权思想,理智地批判无政府主 义和极端自由主义,做学法、守法、护法的表率,以唤起民众对法律的热情和尊 重。

三.当前我国人们法律观念状况 有人在论及我国法律观念现状时,认为“整个社会还没有形成法律至上观 念”.我认为这个结论太绝对,虽然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等现象展屡发生,但经过多年改革开放和普法的 开展,阶段性的严打,以及大批法学家的法治启蒙,说我们整个社会还没有法律 至上观念是不现实的.只能说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相当一部分人缺乏法律 至上观念,相当一部分人法律至上观念淡薄.从中国的国情和现实出发,我认为, 困境在于整个社会仍未完全确信对法律的绝对信仰。没有树立绝对法律至上观念 的社会大背景。至今,在社会上仍有很多比较常见的问题反映民众对法的认识陌 生。例如,有些案件是因为人为因素而赢不了。有些官司虽然打赢了,但却执行 不了。有些执法人员一方面大力呼吁要严惩腐败,要维护法律尊严,另一方面却 背地里干着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勾当。有一些在权利遭到侵犯时的第一个念头常常 是通过“私了”的手段去解决,更有甚者是为了讨债而通过“黑社会”的“帮助”来“摆 平”。有些人在学习和了解了法律后非但没有成为法律的信徒,反而成为了囚徒。

而由上述种种所引发的其他社会问题更是屡见不鲜。这些问题的产生是否可以归结为国人的法律观念低呢在我看来“国人法律素质低”并非问题之结症所在,因为 随着普法的深度与广度的加强,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打 宫司,会打官司,而且也有钱打宫司了,有的甚至在掌握了法律这种知识资源之 后不是用来建设国家而是恶意的加以利用或规避,用现在比较通俗的话来说就是 “钻法律的漏洞”。这样看来那些问题依然困绕着我们,所以并非国人的法律观念 不够,而是另有多层次的原因。

四、大力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 1、确立“法律至上”原则,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 法治的一个基本内涵和要求是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实现法律的统 治。“它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要求 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坚决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要求通过法律机制促进公 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 在这些条件下得以实现。”[①]因此,社会法治的首要标志就是必须确立“法律至 上”原则。而“法律至上”原则既体现于公民的法律观念中,更要在制度建构上得 到体现,以确保公民“法律至上”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因为只有实际运行过程中的 宪法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上的地位,公民才可能确信法律是其行为的最为 重要的和根本的评价标准,才能以法律为依归,对法律产生依赖感,相信法律是 最重要的行为规范,从而自觉守法、用法和护法。

法律制度确立和贯彻“法律至上”的原则,意味着在社会调整体系中法律处 于最高的地位,是评价主体合法性的惟一和最终的标准;意味着全体公民都应当 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意味着法律对国家政治权 力的配置、保障和控制,不允许任何个人和任何组织具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具体而言,实现法律的权威必须做到:(1)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受到法律的监督和检查。“坚 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②](2)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必须严格守法,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凡 是不依法行使的职权行为或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其对管 理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法律救济和赔偿。(3)建立、健全对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制约的法律体系,依法惩治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现象,进 一步加大打击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2、制定良法,确立公民的法律正义感 确立法律的至上性,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培养公民的法律信 任感的基础。不仅要有法律的权威,更重要的是,具有至上权威的法律应当是良 好的法律。在当代中国,所谓“良法”是指充分体现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要求 的,与现代社会的自由、平等、利益、秩序和正义等法律的价值取向相一致的法 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体系。具体而言,现代社会的“良法”应当具有下列两个方面的 价值内涵:一是立法应当创制体现现代社会制度正义要求的法律体系;二是立法又 应当体现现代社会中主体行为正义性的要求,为社会主体提供正义性行为的价值 标准和行为尺度。

1978年以来,我国的立法基本符合“良法”的要求。但也应该看到其中存在 的问题和矛盾。比如,有的法律、法规对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内在法权关 系研究和把握得不够全面、深入、准确,还存在着转型时期立法的矛盾性和变动 性较大的问题;有的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十分重要的法律还没有制 定出来,而有些重要的社会经济、政治领域还没有系统完备的法律来加以调整;
有的法律规范还不够明确具体,操作性不强,在现实生活中难以高效率实现,等 等。因此,在当代中国,还必须进一步加大立法的力度,尽快形成符合现代“良 法”要求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社会法治提供完备的立法基础,使公民通 过对法律的了解、学习和运用,真正确立法律的公正观,形成对法律的信任感。

3、公正司法,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 确立法律的至上地位,还需要通过司法活动公正实现法律来得到切实的贯 彻。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司法活动与他们具有更为直接的联系,他们更容易通过 对司法活动的公正性获得对法律公正性的了解和确认。“司法公正有助于培养广 大公民对法律的信仰。这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当代律失去信仰,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③]。法制由传 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司法公正还没有完全实现,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还在相当 大程度上存在。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制约了公民法律信 任感的形成、培养和法律观念理性化的进程,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 障碍因素。因此,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大力开展司法体制改革。

这一点在第四章已谈到,此处从略。

4、大力开展法律教育,塑造公民理性的法律观念法律教育是国家法治化的基础性工作,其目标是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观念 和意识,培养国家法治建设所需的法学专门人才。此外,在当代中国,还包括提 高在职法律操作者的法律素质,推动其知识更新,进而实现人的法律观念现代化。

法律教育是实现公民法律观念理性化的基本途径。以下着重从普法教育来谈谈。

我国己通过普法教育使公民的法律观念得到较大的提高。但认真分析,我 们可以发现,这些普法教育的目的是使人们知道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在实际生活 中应当守法等等。法律知识固然是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但它与培养公民的现代 法律观念的基本素质的要求还有较大的距离。守法教育也带有消极意义。所以, 我国的法律教育必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随着我国法 律制度和法学研究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进行一次战略上的调整。

从普法教育来看,应以提高国民法律素质,推进其现代法律观念为目标。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普法教育的目的方面,应将公民法律观念现代化、 理性化作为普法教育目标,使现代法律精神要素转化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意识的 有机部分,从而实现对对历史法律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换,形成富有特色的现代 公民法律观念体系,确立对现代法律的信仰;二是在普法教育内容方面,应由原 来的具体法律规范和条文教育为主转化为现代法律观念的教育为主,主要灌输给 公民现代法的基本观念和主要内容,如法律的概念,价值和作用,法律上的权利 和义务,现代法律观念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以及我 国主要法律部门的主要内容等;三是通过普法教育,主要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此外,在教学方面,应以通俗易懂,形式多样,喜闻乐见为特点,应具有广泛的 可接受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