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立法制度的对比
外资立法制度的对比 本文作者:布平 工作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6第5条规定:外商投资 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 得额计算,税率为3%。0[3]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国内的所得税总体需要交纳 33%的所得税率。(2)区域性的优惠。根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6,中国在区域性的优惠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 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 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 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 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 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对生产性企业的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 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 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 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4)对外资企业再投资实施退税优惠。根据 中国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6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 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 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0[4]。老挝在建国的最初也设立了 以所得税为核心的税率机制,规范国内企业和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收工作。老挝政府对投资者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减免利润所得税及进口生产原料、设备和交 通工具的关税,满足投资者在土地和自然资源使用以及国内劳务使用的需求,同时 在居住和进出境方面给予便利。通过对中国和老挝的税收法规的考察可以看出两 国的税收法规体现了不同的特点:(1)中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更加系统化。出于吸引 外资的目的,中国的税收法规制定了以所得税为核心,以地域优惠、行业优惠、再 投资优惠为辅助的税收制度。中国的经验也表明,过去的改革及税收制度的建立 是成功的,不仅吸引了外资,而且保证了国内税收的增大。老挝的税收立法有其特 殊性,由于发展程度较低,所以在整体的立法体系上还有待完善。目前,老挝国内还 没有形成完备的针对外资的税收体系,除去个别的规定,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统一 使用单一的税法。对于这种现状的分析,不能离开客观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中国设 立地域税收优惠和行业税收优惠是基于中国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陆、中心城市与边界城市发展不均衡的客观现实以及中国的行业发展不均衡的现实。老挝由于 地域较小而且行业发展的差异不大,所以在税收法规的设立上没有制定相关的优 惠措施。老挝在税收的很多方面实施了国民待遇,对于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采取 统一的税收措施,应该说这种措施符合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同时也为老挝申请加入 WTO打下了基础(老挝正在申请加入WTO)。不过老挝的税收法律过于简单,特别 是没有注意到外来企业的特殊性,不利于吸引更多的外来资金促进老挝的经济发 展。所以从这个层面来看,老挝税收政策的设立需要改善。(2)老挝的所得税率过 低。中国的所得税率是30%,从世界范围看这个税率已经属于较低的税率,而老挝 的所得税率规定为20%。由吸引外资的角度或许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不过过低的 税率会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
中国与老挝在投资领域的限制之比较 投资领域的限制主要是指限制外资在某些领域中的股权比例(占少数股 权),有些国家还有针对不同的领域、特别适用于或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标准、机构 设立或管制性审批方面的要求。0[5]一般发达国家在某些部门,特别是在服务部门, 对外国投资存在着不同形式的限制。这些部门包括银行、保险、通讯、交通运输、 农业、自然资源开发等。发展中国家一般对这些十分重要的行业,或者在本国已 有一定发展基础、需要重点保护的行业,对外国投资予以限制。中国依据5指导外 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6第6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列为限制类投资 项目:(1)属于国内已开发或者已引进技术,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2) 属于国家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或者实行专卖的产业的;(3)属于从事稀有、贵重矿产 资源勘探、开采的;(4)属于需要国家统筹规划的产业的;(5)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限制的其他项目[5](P184)。根据5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和管理外国在 老挝投资法6第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各经济领域进行生产和贸易性投资。
但违反老挝法律,有碍国家安全,对环境、健康和民族文化有害的除外。0[6]一些 对国家安全,对经济或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经营领域,要由国家严格控制,除此之外, 政府可能会在各个阶段进一步规定有控制的经营领域。仅为老挝公民保留的经营 领域,政府将另行做出规定。
中国与老挝的股权比例限制之比较 老挝对股权比例的限制以法律规定:来老挝投资者的合同规定资金可以占 双方出资总额的99%,但最低不能少于30%。联营双方可以一次性交清出资额,也 可以按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规定的生产期限内分批付清,逾期未付清 者应支付延期利息或赔偿损失。中国依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6第17条规定,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 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 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根据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6,合营合同规定一次交清出资 的,合营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交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交付出 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否则,经过1个月的催缴期,违约方视同自动放弃在合营 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在这种情况之下,守约方一方面可以另找 合营者承担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 付或未缴清出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7]。
中国与老挝的投资期限之比较 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在一定期限内将外国投资企业转变为国内企业以维 护和加强本国民族经济,在外国投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外国投资的期限。老挝对 投资期限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如老挝的5投资法6规定,合营企业经营期限不超 过30年,独资企业不超过15年。经营期满可以申请延长经营期限,但应在经营期满 前一年向管理投资机关报送延长期限申请书,该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 月内予以研究批复。中国对投资期限的法律规定,根据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6第 13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做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 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合 营期。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6 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 以批复。从以上看,中国比老挝立法更为灵活。中国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做不 同的约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这样中国赢得了吸引外商 投资的项目。一般外国投资者都不希望限定其投资期限,特别是在其做出大规模 投资的场合,他们不希望在投资期限届满之后,失去其拥有的市场和技术。而老挝 法律做出了期限限定,而且期限较短。对大规模的投资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回 收慢,因而阻碍了外商大规模的投资项目。中国这方面的经验值得老挝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