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下公平与效率浅析
法理学下公平与效率浅析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由于对公平的定义不同,人们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也不一样。就目前 观点看,大体有以下两类。(一)公平与效率对立论1.效率优先论。持这种观点 的人认为,如果将公平单纯地理解为收入分配和财富分配的均等化,而不是机会 的均等,那么这种公平的取得就要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而且必然在客观上造成新 的更大的不公平,因而这种公平是不可取的,应将效率放在优先位置。2.公平优 先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平是人的一种“天赋权利”,它是一种不能用金钱 来计量或用金钱来交换的权利,收入或财富分配的差异是对这种“天赋权利”的侵 犯。我国法学界许多人也认为,公平与效率不能同时兼顾,难以两全,二者之间 是此消彼张的关系。(二)公平与效率一致论这种观点主张公平与效率之间并不 矛盾,从本质上讲二者是完全统一的,追求公平就是为了提高效率,提高效率就 是为了促进公平。如果把公平理解为机会的平等,那么效率与公平就没有先后之 分,它们的实现是互为前提和条件的。因为,第一,机会公平是效率的基础,而 效率目标则是公平目标能够实现的条件。第二,效率如果能够得以提高,可以促 进公平在更高水平上的实现。(三)产生以上不同观点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原因 之一是人们对“公平”概念本身的认识存在明显差异。前者认为,公平主要是指结 果平等,即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而后者则认为,公平主要是指起点平 等,即机会和规则平等。对讨论客体本身的看法不同,必然导致产生不同的结论。这样,在同一概念的不同涵义下笼统地争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显然难以得出科 学结论。例如,从经济学角度看,无劳动投入或低劳动投入者,无劳动收入或得 到较少收入,这是公平的,但是从社会学、伦理学角度看,让一个聪明的发明家 有钱过奢侈的生活,而让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因无收入而饿死,这是不公平的。同 一件事,如果从不同的概念涵义出发,必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我国对公平与效率理论研究的两个阶段 (一)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提出了“让一部分人先富 起来”的著名论断,通过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方式,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一 时期,法学界有学者认为公平实际上是一种意识形态,属于一种上层建筑,按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理论,公平不可能脱离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而独 立存在,因而这些学者提出了“效率决定论”。与此同时,法学界也有学者提出“效 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但当时政府把工作重心几乎全部放到了“效率”上,公平问题基本上不能顾及,导致了改革开放不久不同群体收入的差距就迅速扩大。
(二)20世纪90年代以后这一时期,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我国法学界存在两 种“优先论”。一种是“公平优先论”,这种观点认为公平一直是人类追求的崇高理 想,只有将公平放在优先地位,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目标。第二种 就是大多数学者赞成的“效率优先论”,这种观点认为效率优先论符合我国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经济和文化比较落后的现阶段,应该始终坚持以经济 为中心,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因为只有经济发展了,人们的生活才能随着经济 的发展水涨船高,才能有财力去帮助社会弱者,从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但也正 是由于这一时期人们之间收入差距迅速扩大,社会问题开始增多,国家及时调整 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正式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这一 原则的基本内涵是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同时必)须兼顾到公平。而这个公平包含 两层含义:一是坚持市场规则公平,即机会向每个社会成员开放;
二是坚持收入 分配结果公平。这一阶段的政策亮点是打破垄断实行机会均等,在追求效率的同 时兼顾到分配结果的公平,倡导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对市场竞争中的弱者或失败 者给予基本生存的关怀。
进一步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和谐 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的公平观,但这些年来,我国对公平的理解一直局限 于分配领域。科学的发展观要求整体的效率观,要求我们把经济发展与人的自身 发展协调起来,把经济效率与社会效益协调起来。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问题应从 多维度深入研究,从而进一步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和谐。(一)当前影响公平与效 率和谐的主要因素1.以结果均等为特征的公平观仍然广泛存在,使人们对公平的 认识仍然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种观念的改变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2.导致机会不均等的因素仍广泛存在。第一,家庭或血缘因素。奥肯说过这样一 句话:当问题是靠你的家庭认识谁来解决时,就显得不公平了;
第二,人际关系 的影响。有时成功靠的是你认识谁,而不是靠你懂得什么;
第三,性别歧视。虽 然对于男女平等问题人人都承认,但对女性的歧视现象仍远末消除。除此而外, 还有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政策因素,如尚未破除的劳动流动壁垒,对某个年龄 段的特殊规定,打不散的论资排辈等等。3.个人收入分配的扭曲格局。一方面, 平均主义的尾巴仍未割尽;
另一方面,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业已拉开,特别是不同 行业收入差别过大,不同经济成分苦乐不均等问题日益突出。至于非法收入(伪 造假冒商品等)问题,更是屡禁不止。4.整个社会难以承受过度的改革成本。公平 与效率的矛盾正在上升为当前主要的社会矛盾,过度强调增长使公平与效率的矛 盾统一体遭到破坏,渐进式改革使得公平问题上升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二)促进二者和谐的措施1.树立以机会均等为基本内容的新公平观,使公平与效率处 于正相关状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个人收入调节税制的完善,以及制订 最低工资制或最低生存水准制等,弱化机会均等与结果均等的摩擦,即在提高效 率的同时,兼顾一般福利及社会稳定性。2.尽量消除可能导致机会不均等的各种 因素,如劳动力流动壁垒、差别税率等。特别是要大力疏通信息通道,避免信息 阻塞,淡化权力机制,促进机会均匀分布。并且,逐步制订能摒弃家庭因素、人 际关系以及金钱等无形扰动的有效措施。3.尽快理顺扭曲的个人收入分配格局, 主要包括,通过健全法制,逐步消灭或控制住非法收入;
调整不合理的收入比例 结构,特别是要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等。笔者认为,效率应是一切经济体 制的首要目标,不追求效率或低效率的经济体制终将为历史所淘汰。当公平与效 率发生矛盾时,公平目标最终必然屈从于效率目标,尽管道路可能是曲折的、漫 长的。因此,不存在所谓公平与效率的权衡问题,而是要解决在一定的经济条件 下如何选择公平目标以适应效率需要的问题。虽然,公平目标的选择与转换,必 须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但是,当前旧的以结果均等为特征的公平目标已被经济 体制改革冲垮,新的以机会均等为特征的公平目标已经初现端倪。现在突出的问 题是,如何弱化新、旧两个不同公平目标的摩擦,尽快促成二者的转换,使公平 与效率趋于和谐。笔者认为法律是调整公平与效率的最佳手段,法的公平价值和 效率价值在理念上是不分主次的,公平与效率可以说是法的双翼,法运行于社会 的理想状态便是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平衡。如果说市场经济需要一部严格的“形式 理论法”,那么法理学是当之无愧的。法理学应当关心如法的本质之类形而上的 问题,但它不能仅仅只立足于思辩之中,而应更多地植根于生动的社会现象之中。
这不仅取决于法理学研究者的理论修养,而且取决于他们的现实感与历史感,乃 至于承担道义的勇气。
本文作者:殷艳梅 工作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