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私法”法理解析
宪法“私法”法理解析 宪法的主要功能是应用目的是进一步确立人民在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中 的核心地位,因而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人们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证。宪 法作为国家生存发展的第一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 用,法律效力比一般法律强。但是关于宪法权利条款的确定上存在很多的争议, 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宪法“私法”化问题。在社会的深入发展下,结合宪法权利传统 应用发展定位和实际社会发展对宪法的内在需求,在我国逐渐出现了宪法“私法” 适用理论。为了更好的发挥出宪法在我国应用实践的意义,文章对宪法“私法” 适用的法理问题进行解析。一、宪法“私法”适用产生的背景 宪法的私法适用主要是指应用宪法基本原理对私法各个主体之间的纠纷 问题进行调节。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一切公权力的法定基础,公法和私 法之间的区分是法律秩序维护的基础,宪法对社会公权利进行严格的控制。但是 在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的发展下,一些企业通过兼并的方式扩展自己的实力,在这 些企业、团体自身力量发展壮大的同时对社会上处于劣势的民事主体带来了不同 程度的损害,这种现象的出现应用私法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为此就需要应用宪 法的权力来对这种现象的出现进行约束。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发展下,我 国行政管理体制实现了开放化发展,大型企业、组织的发展能力增强,在不同程 度上危害到了社会公众的权利。同时,在社会的深化发展下也出现了各种纠纷问 题,宪法“私法”适用发展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主注意。
二、宪法在原则上适用于“私法”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不同性质宪法权利在“私法”适用的过程中会出现冲突。在一般情况下, 宪法权利的应用需要立法机关对其具体化、合法化。在实际操作中,宪法中确定 的公民宪法权利存在一定的使用冲突,如果将这种宪法权利直接应用到对私人权 利义务关系的调节中很可能会出现不同属性、不同权力之间的冲突问题,不利于 司法机关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宪法权利自身性质和功能特点觉得它在“私法”中 的不适用。第一,在宪法权利的性质上。宪法学理论认为宪法中涉及到的自由权 利的划分和应用确定只是为了减少社会公共权力对弱势权利的侵害。随着社会的 不断发展,宪法在确认政治、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对社会经济、文化 等方面权利的限定,是宪法权利的扩张性发展体现,也是宪政理念变化的体现。
国家范围内的自由不仅仅局限在消极不作为行为,而是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予以落实,国家一方面不能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也要对公民的自由权利进 行保护。宪法上的受益权由此需要被严格限定,不能适用在私权形式中。第二, 在宪法权力功能上。宪法权利对社会公众权利的确定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关 系的平行空间范围,民法的稳定性和民法的自由度之间是成正相关关系,如果宪 法没有对自由权予以特殊的保证,就无法组织立法肆意执行的情况,无法充分保 证宪法权利的公正性、有效性。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下宪法“私法”适用的内在机理 虽然宪法在原则上无法保证宪法“私法”适用效力,但是在宪法权利的一些 环节中存在宪法私化的现象,比如德国宪法第九条中对结社权利的规定。可见, 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通过宪法来解决私人团钵间的争端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 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下宪法“私法”适用的内在机理具体表现如下:(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可能导致私人团体侵犯公民的权利。宪法的主要内容是 对人民基本权利的确定和对国家、公民之间关系的调节,因而,在传统意义上宪 法属于公法的范畴,和一般私法不同。宪法权利性质决定其制约的对象是国家, 而不是一些私人团体。从宪法的发展历史上看,宪法的出现是为了抵抗专制权利, 可见,宪法的形成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国家权利的防范。在社会的不断发展 下,国家需要扩展宪法职能,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由于宪法本 身涉及的内容广泛和发展的复杂,国家的力量无法充分满足公民对宪法权利的需 要,为此,国家将一些自己承担的责任转移到私人团体身上,私人团体具备了公 权力属性。这个时候不实现宪法的私法适用将会出现损害宪法权利的现象。(二) 立法不作为导致宪法权利虚设。根据第一点叙述可知,宪法“私法”适用的一个重 要原因是私人团队行为可能对公民的宪法权利带来威胁。另外,在立法者受议会 内部原因无法根据实际形势进行立法,也会导致宪法权利的虚设,导致公民个体 的权利对私人团体侵害,由此宪法“私法”适用问题变得十分必要。
四、中国宪法“私法”适用的法理分析 (一)宪法“私法”适用的必要性分析。我国法制建设起步发展较晚,虽然在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下,有关人员加强了立法发展步伐,但是我国法律建设仍不 完善,涉及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立法较少。在私法发展领域,受私法主体力 量差异带来的权利落实差距,在对私法主体进行强制约束的同时妨碍了他人基本 权利的实现。现阶段因为自身发展强势进而危害公民基本权利的私法主体有社会 团体、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私法主题国家等。可见,在我国社会的发展不健全 下为了更好的维护和保障社会公民基本权利,需要实现宪法“私法”适用。(二)宪法“私法”适用对我国发展的影响。1.积极作用宪法“私法”适用能够激发社会公 民的权力意识,加强社会群众应用宪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宪法“私法” 适用还能够保证司法机关宪法的有效实施,充分保证公民的根本利益。2.消极 作用宪法“私法”适用本身是为约束行政行为而存在的,而不是对个人权利的约束。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由于宪法“私法”适用范围广泛,导致对个人权益约束现象的出 现,导致社会法律体系混乱发展。(三)宪法“私法”适用的相关考量。第一,传统 法律中公法和私法的二元化分传统法学理论中存在这样一个错误,即将宪法划分 到公法的范围中不应该被认为是凌驾公法、私法之上的一种权利。宪法是公法和 私法发展的基础上包含我国国家法律体系内容,是对权力关系和权力内容之间的 综合体现。第二,宪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形式,其发展的目标不应该是对国 家的控制,而是一种对国家权力和社会公民权力之间关系的有效调节,宪法“私 法”适用的过程也不仅仅是对私人关系的调节。第三,关于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在 私法实践领域的应用,在宪法架构和司法制度上还存在一定的局限,表现在:首 先,规范使用的大前提应该是对规范的解释。宪法“私法”适用的过程中需要宪法 审理案件,由此需要对宪法条款内容做出解释。但是我国宪法的解释规定是只有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能使用,在宪法“私法”适用解释权的转移问题上还没有进行 规定,如果盲目的应用宪法解决私法问题将会危害宪法根本制度,产生不必要的 危害。其次,从法官应用宪法法律的技术上看,在宪法制定中的一些疏漏问题如 果得不到发现将会带来法律应用错误,不利于私法问题的解决。(四)宪法“私法” 适用的策略。第一,在私人关系场合中,如果对待某件事件民法没有做出相应的 规定,宪法“私法”适用基本权利条款应该是对宪法基本权利下客观价值的渗透, 在对民事法律宪法解释的同时将纠纷事件限定在民事法律诉讼发展范围中,实现 宪法“私法”的间接适用。宪法“私法”的间接适用是指通过适用于民法发展的概括 性条款作为基本中介,将宪法基本权利充分应用和渗透在民法规范中,实现宪法 对私人关系处理的间接应用。第二,对于国家私法行为,如果采取了一定措施之 后仍然无法解决,并已经对公民基本权利带来了侵害之后,可以间接使用宪法权 利条款的内容对私法行为进行约束。第三,加强私法精神的培养。私法精神在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宪法对私法发展有着很直接 的约束力,能够对私法管理程序进行改善,但是在私法自治管理系统应用在,宪 法的不当应用会加重私法应用的风险,危害社会群众的基本权利。为此,不能不 加考虑地将国家力量强加到私人生活中。第四,在法律法规和宪法规范互相抵触 的时候,人民法院需要以宪法的要求为参照适当调整原来的法律法规。如果在法 院审理的过程中相发现了法律、法规违法的情况,需要有关人员执行疑问权,而 不是直接执行判断权。第五,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宪法来对人的行为进行限定,进而对所犯之人的责任问题予以追究。违反宪法的人和违反责 任主体的人,对于他们责任的具体追究不同。
五、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我国实行宪法“私法”适用出现了 两面性,一方面宪法“私法”适用会导致公民权利的滥用,公共权利对对个人的自 由空间进行干涉,改变了原有的公私法二元平衡发展体系。但是也应该看到的是, 宪法本身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使得其能够适用于更多的范围中,是国家发展的根本 大法,能够对普通法应用之间的冲突问题进行解决,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公民 利益,满足社会集体发展的具体利益。基于宪法“私法”适用的影响和意义,还需 要有关人员根据实际调研分析找到适合我国发展的宪法“私法”适用策略,从而为 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作者:靳远 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