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与宪法【剖析大学生的宪法教育】

剖析大学生的宪法教育

剖析大学生的宪法教育 本文作者:张莉初 工作单位: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任何社会意识形态的核心任务,都是对其所反映和维护的经济、政治及社 会制度提供信仰基础,而任何制度与秩序的确立和发展亦需要相应意识形态的形 成和支撑。当前我们正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应的,我们所需的意识形 态应当由现代市场经济观念、人本主义精神、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和社会主义宪政 文化等因素构成。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的中坚力量,处于走向成人的公民阶段的 过度期。其公民意识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我国今后的发展进程,亦对改 善整个社会的法治氛围,贯彻法治理念至关重要。

一、何谓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其内涵极其广泛,涉及多个领域。关于公民 意识的涵义和构成,国内学者著述颇多。如有学者认为:公民意识作为对公民角 色及其价值理想的自觉反映,在本质上必须呈现为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 的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并表现为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 精神三元构成。也有学者认为:公民意识从法律角度看包括国民意识、主权意识、 爱国意识、稳定意识;
平等意识、老百姓意识;
敬人意识、尊老意识、爱幼意识;

公平意识、公正意识、诚实意识;
祥和意识、互助意识;
法治意识依法意识等等。

笔者以为,所谓公民意识,就是意识到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能积极争 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宪法意识构筑公民意识的主要内容 宪法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公民关于宪法的知识、观点、 心理和思想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于宪法知识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对宪法功 能的认识,对宪法实施的评价,对于基本权利保护和行使状况的感受等等。是人 们对宪法精神与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宪法意识使得每个社会成员都能 明确认识自己在宪法上是一个自主公民,而不是谁的臣民;
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 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
是国家法治建设的直接实践者,而不是 法治治理的对象,而只有这样的社会群体才能构成一个宪政化的公民社会。正如 约翰罗尔斯在其《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一书中所说,“任何文明社会 的成员都需要这样一种观念,这种观念能够使他们把自己理解成为具有某种政治 地位的成员――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就是平等的公民身份的政治地位,以及了解这种政治地位如何影响他们与其社会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合格的现代公民应 该是能够认识并意识到公民在宪法上的主体价值与尊严,既具有宪政意义上的公 民人格。

三、增强大学生宪法意识关键在于加强宪法教育 宪法意识是构成公民意识的主要内容,它们不能完全依靠自然获得,而是 需要培养和教育。我国目前正处在由一个经济落后、法制不健全的社会向现代化 法治国家迈进,从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进程中,需要人们从观念、思 想、心理、行为上认同公民的含义,自觉地以一个公民的标准来要求自已。由于 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目前我国公民比较缺乏宪法意识,而在建设法制社会过程 中,如果宪法不能够被真正被落实,依法治国就则成为纸上谈兵。在校大学生刚 步入成人,将是未来社会的中坚力量。培养大学生的宪法意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 法治化水平、社会的稳定程度和可持续发展。让大学生了解权利与义务、培养公 民意识尤其是民主、法制和公民权利意识,最好的形式之一是开设宪法课程和普 及宪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