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整治总体规划一般规定
河道整治总体规划一般规定 1、根据规划确定的整治任务,应分别对河道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 航运、水力发电、岸线利用、河势控制和水生态环境等各项开发、利用和保护的 要求加以说明。2、防洪:说明防洪保护对象、防洪保护区、洪灾状况、现有防洪工程设施、 现状和规划的防洪标准、河道泄洪能力等,防洪、防凌或减淤等对河道整治的要 求。
3、排涝:说明排涝区情况、涝灾状况、现有除涝工程设施、现状和规划的 排涝标准等,排涝对河道整治的要求。
4、灌溉:说明与整治河段有关的灌区现状和规划的灌溉面积、引水方式、 引水高程、引用流量、设计保证率及需水量年内分配等,灌溉对河道整治的要求。
5、供水:说明现状和规划供水量、供水量的年内分配、设计供水流量、保 证率要求、取水口的位置、高程等,供水对河道整治的要求。
6、航运:说明现状和规划的航运标准、运输量,通航和过木(竹)的季节、流 量,船队(只)及木筏的型式、尺寸和吃水深度等,航运对河道整治的要求。
7、水力发电:说明整治河段上下游现状和规划的水电站梯级布置、特征水 位、装机规模、径流调节等,水力发电对河道整治的要求。
8、河势控制:说明整治河段现状河势演变趋势和河岸崩塌情况及造成的影 响,河道两岸经济社会发展对河势控制和稳定方面的要求。
9、岸线利用:说明整治河段现状岸线利用情况及存在问题,在确保河道行洪、 排涝和堤防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说明社会经济各部门对岸线利用的要求。
10、水生态环境:说明与整治河段相关的现状水生态环境状况和存在问题, 说明水生态环境保护对河道整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