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权法定占有遗失物论文
本权法定占有遗失物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遗失物拾得的要件及拾得与无因管理的关系;无因管 理对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的排除;
对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而占有的主客观分析;
无因管理占有的本权及法定占有媒介关系;
区分对遗失物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 意义;
小结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遗失物拾得的要件、遗失物拾得与无因 管理的关系、无权占有分为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无因管理,是在没有法律义务 的情况下,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占有的本权、法定占有媒介关系、 法律肯定、道德取向与轻过失免责、明确占有保护、必要费用请求权及损害赔偿 请求权的依据、第三人有偿取得遗失物的性质及失主请求返还的除斥期间等,具 体请详见。
论文内容提要:若拾得人对遗失物进行了无因管理,由此发生的占有不属 于恶意占有,也不属于善意占有,而是有权占有,存在本权和法定占有媒介关系。
将对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而占有认定为有权占有,具有明晰规则适用等意义。通 说认为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实际上,对遗失物的占有存在有权占 有和无权占有两种情况。
论文关键词:遗失物;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一、遗失物拾得的要件及拾得与无因管理的关系 (一)遗失物拾得的要件 遗失物是非依失主的意思而失去占有的有主动产。遗失物之拾得,乃“发 现而占有之行为也。不仅以认识遗失物为已足,且须占有之”。{1}拾得性质上为 事实行为,{2}但遗失物之拾得,存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
遗失物拾得的主观要件,是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发现及占有的意思。发现遗 失物是取得占有之前提,与此同时,拾得人还须具备占有之意思。占有的意思在 民法理论中被称为心素,即“指占有人的内心意思。如果没有占有意思,即使与 物件有直接的接触,例如将手放在一块木板上而不自觉,并不发生法律上占有的 效果”。
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以本权作为基础,占有人对占有 物不仅有事实支配力,还有法律支配力。无权占有则无本权作为基础,尽管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实际支配力,但无法律支配力。因此,占有不仅是事实问题,也是 价值判断问题。
(二)遗失物拾得与无因管理的关系 “通常拾得之活动,属于无因管理,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管理之意思为之 者,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之意思为之者,构成准无因管理。
惟以为无主物拾得人,非无因管理人”。{5}无因管理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 须“主观为他人”。
对遗失物的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通说认为是无权占有。{9} 通说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是“一棍子打死”,否定了对遗失物存在有权占有的可能。
笔者认为,对遗失物的占有,应区分为两种:构成无因管理的,为有权占有;
不 构成无因管理的,为无权占有,形成侵占或处于不法状态。
二、无因管理对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的排除 无权占有分为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然而拾得人对遗失物的无因管理既不 发生恶意占有,亦不发生善意占有。换言之,在此场合下的占有并非无权占有, 而是有权占有。恶意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对拾得物没有所有权或者没有用 益权,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占有权而占有;
善意占有人则误以为自己对 物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而对之进行占有。两者的区别在于,恶意占有人认识到了 拾得物的性质,而善意占有人则否。善意占有区分为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
无因管理人对拾得物占有的主观要件,是主观为他人,往往通过外部行为 得以表现,如履行通知义务、发布广告、打听失主等准备归还的行为。而无论是 恶意占人还是善意占有人,皆不具有准备归还拾得物之外部行为。因无因管理对 遗失物进行的占有,也可以因管理意思的消失转化为无权占有。
三、对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而占有的主客观分析 无因管理,是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适法的 无因管理分为客观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主观适法的无因管理。{14}客观适法的无因 管理,尽管不符合本人的意愿,仍构成适法无因管理。例如,为在闹市裸奔者穿 衣,属于客观适法的无因管理。主观适法的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的常态,是管 理人以本人的意思或者推定的本人的意思进行管理。对遗失物的管理,明显属于 主观适法的无因管理。对拾得物进行无因管理的人主观上并没有可归责性。在民法中,归责原则 有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让管理人依 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或依公平责任原则分担责任,均为“天理”(公理)所 不容,无须多论。无因管理行为是没有过错的,因实施无因管理而必须的占有, 也是没有过错的,是民事侵权违法阻却事由。
占有遗失物,是进行无因管理的必要条件。例如,我国《物权法》第111 条规定了拾得人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15}即管理人妥善保管遗失物是合法 行为。保管遗失物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保存行为。保存费用即为必要费用。常识告 诉我们,保管是以占有为前提的。
四、无因管理占有的本权及法定占有媒介关系 (一)无因管理占有的本权 “本权乃对于占有而言”。{16}“与占有在概念上应该严格区别的是‘得为占 有的权利’。此种占有的权利称为本权。本权得为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或 质权),亦得为债权(如租赁权等)”。{17}笔者认为,无因管理人对遗失物之 占有为有权占有,有权占有是存在本权的占有,即无因管理人占有拾得物的本权 为法定债权。此法定债权并非请求本人为给付,而是作为占有的根据,是债保持 力的体现。
笔者认为,通说笼统地认为对遗失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原因之一,是没 有明确地认识到这种占有本权的客观存在。通说把对遗失物的占有界定为无权占 有,但没有人具体说明、论述理由。有学者指出.,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区别之 实益,“在占有人为有权占有者,则得拒绝他人本权之行使”。{18}据此推论出来 的理由只有一个:拾得人有返还义务,而无权占有似乎就昭示了这种义务。认无 因管理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思维障碍或许是“承认了管理人的有权占 有,就否定了管理人的返还义务”。
(二)法定占有媒介关系 在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之间,存在占有媒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可以是 法定的,也可以是意定的。管理人的本权存在于法定占有媒介关系之中。这个法 定占有媒介关系也就是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的本权,如同其对遗失物的占有一 样,是原始取得。笔者认为,无因管理关系中的本人有受领无因管理成果的权利,故本人成 立间接占有,应当没有疑义。失主对遗失物占有人具有原物返还请求权是占有媒 介关系效力的体现,不因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而受影响,也不以占有人有过错为 条件。
如认管理人占有是有权占有(法定授权),那么他不但原始取得占有,而 且原始取得本权。在占有被第三人侵夺时,可依据本权请求回复占有,{20}此时 管理人与侵夺人成立因侵权产生的法定占有媒介关系,在该占有媒介关系中,管 理人是间接占有,侵害人是直接占有。
五、区分对遗失物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意义 区分对遗失物的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肯定对遗失物无因管理的正当性和 合法性,有助于防止法理在逻辑上产生矛盾,并为对遗失物管理人的积极道德评 价提供基础。此外,明确对遗失物无因管理的占有是有权占有,还便于有关规则 的适用和设立。
(一)法律肯定、道德取向与轻过失免责 拾得遗失物将导致法定之债的发生。其或为无因管理之债,或为侵权之债, 或为不当得利之债。区分债的类型,有助于具体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之一种,无因管理行为是法律积极肯定的合法 行为,也是道德应当大加鼓励的行为,无因管理人对遗失物的占有,同样应当得 到法律的肯定和道德的鼓励。而无权占有也不仅仅是对事实的描述,也包括了法 律和道德否定性的评价。
在拾得人对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场合,认定其对遗失物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对鼓励拾取遗失物是有道德鼓励价值的;
而将其认定为无权占有,就会产生道德 上的可非难性。
恶意占有是故意侵权行为,自不属轻过失免责之列。我国《物权法》关于 遗失物和占有的条文中,均无善意占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由占有人事实行为产 生的无权占有,有故意或过失者,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失无权占有,也处于 不法状态。无权占有人轻过失不能免责。(二)明确占有保护、必要费用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 1.明确占有保护的依据 认定遗失物管理人为有权占有,将能明确对其占有保护的依据。当其占有 被第三人侵夺时,其有返还占有的请求权。通说认为,无权占有亦受占有保护。
笔者认为,这种保护并非是对本权的保护(无权占有是没有本权的占有),而是 基于对社会秩序的保护。基于这种保护,不能认可无权占有人享有返还原物的物 权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21} 管理人有了本权,就可以发生占有连锁。例如,管理人占有的遗失物被第 三人侵夺,则管理人的占有转化为间接占有,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占有回 复请求权)。此时,失主为上层次间接占有人,管理人为下层次间接占有人,第 三人为(无权)直接占有人。
2.明确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 在无因管理之债中,遗失物管理人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 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 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我国《物权法》第112 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 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遗失物的无因管理人是在知道遗失物为他人之物的前提下进行管理的。如 认为其对遗失物之占有为无权占有,从是否知情的角度,则无法把遗失物管理人 归入到善意占有的行列。而如把管理人的占有归入到恶意占有的行列,又在逻辑 上使其丧失了对必要费用的请求权。同时,也与规定“恶意”的立法意图不符,使 “恶意不受保护原则”陷入尴尬的境地。
需要指出,无因管理人对必要费用的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与善意占有人 对必要费用的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因请求权基础不同,表述应当不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款规 定:“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 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笔者认为,善意占有人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间接占有人之日起计算。(三)第三人有偿取得遗失物的性质及失主请求返还的除斥期间 1.区分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和正常取得 我国《物权法》第107条对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作了特别规定。在拾得人对 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场合,是否应适用该条,有研究之必要。拾得人出卖遗失物 分为两种情况。
2.失主请求返还的除斥期间 我国《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 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 险;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 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该条规定的“一年”, 为除斥期间,其规定的占有回复请求权人,是所有权人以外的占有人,包括承租 人、借用人、保管人、受托人等。
笔者认为,其中也应当包括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但不应当包括遗失物的管 理人。管理人对遗失物的占有被侵夺后,应适用我国《物权法》第107条“二年” 除斥期间的特殊规定。{26}因为《物权法》第107条所谓“其他权利人”,是包括 对遗失物的管理人的。有学者主张,拾得人不得回复占有,原因是,不得以自己 不法主张权利,乃法律之一大原则。{27}笔者认为,拾得人分为不法与适法两种 情况,无因管理是适法行为,管理人当有占有之权源(为本权占有),故管理人 享有回复占有请求权。
六、小结 无权占有分为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在拾得人为进行无因管理而占有遗失 物的情形下,其主观方面与恶意占有和善意占有的主观方面存在原则区别。因此, 管理人的占有不是无权占有。
占有,只是管理之必须。只有以占有为前提,才能对遗失物实施无因保管、 保存行为。无因管理制度排除了管理行为的违法性,换言之,无因管理是一种违 法阻却事由。无权占有却是一种剥夺有权占有的违法行为。
占有是一种法益,{28}因无因管理而占有遗失物,并不剥夺本人的法益。
因为,对遗失物的无因管理的基本事实是:本人先丧失占有以及管理人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条件的具备。管理人的管理,除了保管行为之外,最主要的目标 是物归其主。这是对法益的维护,而不是对法益的侵犯。可以存在为他人利益的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而不可能存在为他人利益的无权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