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化问题探讨
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化问题探讨 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规定着我国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而刑事诉 讼在诉讼过程中也经常性的涉及到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但在整个行使诉讼构成中 也经常性的出现一些侵害人权的问题。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 须要保护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受到侵害,同时,还需要在宪法体 系中形成一个预防监督管理体制,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被告人真正享有诉讼权利, 刑事法治秩序也才真正得到建立。关键词: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化 社会不断发展,要求法律针对不断发展的社会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善,从 而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应对社会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这也是西方 发达法治国家所必须要经历的一个修改法律的阶段,不断接受人民大众的观点和 要求来完善法律,从而让法律成为真正帮助人民大众,人民大众真正所需要的有 力武器。但是我国目前正处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中,面对的问题尤其多,越来越 多人的关注重点放在了被告人的权利上面。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一切问题得 以解决的关键法律。
一、现阶段社会提出的问题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宪法中规定着众多公民生活在社会上基本权利 和基本义务,包括自由权、生命权等。如果在生活中人的自由和生命都无法得到 法律的爆率,那么其他的权利都无法真正的享受,义务也无法真正的实现。在整 个诉讼体系中,无论是原告人还是被告人,最基本的权利都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被告人是诉讼主体,并且要同通过一些法律手段进行保护,是当代刑事诉讼法的 基本特征之一。被告人在进行审判之前,一直留在看守所里面。他们的人身权利 等基本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外人所不知晓的。倘若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我国目 前的法律中是没有提供相关的保护途径的。因此从这一个角度出发,在法律的研 究领域中已经出现了这样一个趋势,即要保护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诸如诉讼权等。
社会的民主化程度越来越深,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或许会在 最重判刑之前得到起码的保障。这便是我国同西方发达国家法律体系所不同的地 方。西方法治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十分重视,尤其是宪法所赋予的公民的人身 权利。并且为了保证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权威,并且建立了十分完善的违宪处罚 制度。但目前我国尽管强调宪法的重要性,但并没有形成完善的违宪处罚体系, 保证宪法的良好运行。而从总体上说,宪法为刑事诉讼奠定了法律基础,提供了法律支持;而刑事诉讼则是对宪法中抽象规定的具体实施。不同于其他法律,宪 法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抽象性,这种抽象性就决定着宪法中规定的权利不可能全部 都实现。因此,这就要求针对一些问题做出具体化的应对,尤其是被告人权利的 方面。
二、宪法中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宪法中针对刑事被告人作出了两类权利的规定,其中一类是抽象性的规定, 一类是具体性的规定。抽象性的规定主要指的是宪法法律中所提出的,诸如国家 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等;而具体性的规定,从字面上看就是真实可知的权 利,例如公民的自由权、选举权、通信自由权,以及在《宪法》第125条和134 条中特别为一些受刑事指控者确立的几项诉讼权利规定等一系列权利。而我国也 专门制定了若干条具体的法律条例来保护刑事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主 要表现在允许他们有辩护权这一方面。权力在宪法中被规定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但同时这些权利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应该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贯彻和试试,这就无 法做出具体的概念形容和解释。
三、在宪法化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被宪法所接受的被告人权利 被告人身为一个实体人,他所具有的基本人的权利在成为被告的过程中是 无法实现的。例如西方宪法所赋予的沉默权等基本权利,在我国的宪法法律体系 中是不存在的,这也就表示被告人在一旦成为被告之后,最基本的权利是没有的。
毕竟沉默权是自由权的延伸,而自由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沉默权主要指的是 在审判的过程中保持沉默不说话的权利。这一权利不仅能够保障受被害人的根本 人权,同时还能对被告者的人身安全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毕竟在我国现阶段的 刑侦审讯过程中,严刑逼供等历史遗留下来的审讯恶习还是存在的,这就表明在 我国一些司法部门中存在着权力滥用的现象。所以,为了杜绝我国司法部门权力 滥用的现象,沉默权就可以起到关键的作用。不过沉默权在我国的具体的司法实 践过程中,仍然没有得到落实,这也就说明我国对被告人的人权人士并没有上升 到一定的高度。
(二)宪法法律中对被告人权利的规定被故意性的忽视 上文所说的沉默权是没有写入我国宪法中的,因此可以不在实际情况中实施。而写入我国宪法法律中的权利,也被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故意性的忽视。
主要表现在宪法中表明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但被告人的人权却没有得到尊重和保 障,更别说在被告期间出现问题,被告人保护自己而选择的权利救济制度。在司 法实践过程中,被告人受到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都让宪法规定的一些权 力形同虚设,起不到最初的保护作用。
四、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化缺陷的原因 (一)根本原因 针对社会上这一突出问题,我们必须要从根本上寻找造成形式被告人权利 宪法化缺陷的原因。最主要就是因为中国宪法在整个刑事司法制度中已经处在边 缘化的地位上,宪法中规定的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竟流于表面,成了一种书面上 所提出的“口号”或者“宣言”,使得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 基本权利,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甚至不具备基本的宪法基础。
(二)具体化原因 被告人是我国法律中所提及的特殊群体,针对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力应该另 作特殊的规定和处理。第一,宪法针对的一些问题所做出的规定在具体的法律条 文中并没有得到完善的规定和实施。首先表现在一些基本的诉讼原则,诸如“无 罪推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等被告人这一特殊群体权利的规定,并 没有在宪法中得到确立。其次一些得到规定的权利和原则,却在实际的实践过程 中发现并不存在着具体的可操作性,就例如被告人的“辩护权”等权利并没有得到 法律法规详细的规定,从而使整个形式规定缺乏根本性的参考依据。甚至在《刑 法》第306条中针对被告人辩护方面所作的规定,“对辩护律师追究刑事责任”这 一条,就从根本上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第二,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 犯罪分子采取惩罚措施,并且对整个社会起到警醒的作用。在这个目的影响下, 无论是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还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判决进行的司法解释,都 不会将宪法作为直接的法律参考,这种行为不仅超出了刑诉法的授权范围,甚至 还直接违反了刑事的规定和精神。刑事诉讼法对于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行为的 实施,确立了极为广泛的理由,使得侦查人员完全可以为了侦查的需要和方便而 限制公民的各种权利。第三,现阶段我国在违宪审查的方面和监督管理机制甚至 是处罚机制中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不甚明 确,并且层次繁乱,整个审查范围十分狭窄,并且在审判过程中缺乏必要程序所 提供的保障。司法审查,也就是违宪审查,这是西方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概念,主要是西方国家通过以司法程序作为基础,来审查、监督和裁决政府行政机关的行 为是否存在着违宪的问题。而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却没有确立司法审查的原 则,使得整个审判和受压过程中被告人所接受到的强制性措施和侦查过程中的强 制性措施是否存在着合法性这一问题,都无法接受到专门的司法部门裁决机关的 检查和审核。
五、宪法化问题的完善 (一)适当在宪法中增加被告人的权利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保护我国人民人身权利的最关键的法律。因此 应该顺应整个社会发展潮流加强对任何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无论是违法的公民 还是守法的公民。毕竟违法的公民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强制性制裁。笔者就认为, 宪法中可以写入一些基本权利,例如沉默权、公正审判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存在 的最根本原因并不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而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防止司法违规操作。从而保证我国法律的公正无私以及真正能保证公民的日常生 活。同时还可以细化一些宪法中现有的权力规定,例如: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这 项权利可以在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辩护的范围以及辩护的程度方面加以细化, 从而使得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保障。同时还可以在公开审判方面进行细化,主要 是针对公开审判参与人员的数量上、参与人员的受教育程度方面,参与媒体的数 量和质量方面进行采取一些详细的规定,从而保障被告人的隐私等具体内容,帮 助我国更好的公正地对被告人进行审判。
(二)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并没有真正的违宪审查制度。而针对宪法实施的监 督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进行。从这一方面来看,最高权力机关对宪法 的监督并不能是单纯的监督,甚至都不能算作是司法裁判。毕竟人民代表大会是 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它提出的法律法规,是全社会都必须要遵守和服从的,整个 社会中并没有质疑的权威,更不要说是提出它违宪了。因此,一些公民在群里受 到损害之后,很难找到合适的机构或者合适的方法途径获得补救。所以,针对一 些违反宪法的行为,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相对应的审查制度来进行针对。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我国宪法的顺利实施,以及确保我国宪法的根本大法的社会地位不会受 到质疑和侵犯。
(三)建立法律救济制度不论法律规定的被告人人权内容的多寡,如果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完善 的权利救济机制对侵害其人权的行为进行规制,即便《宪法》中规定的被告人人 权再详细或再有开放性也是徒劳的。在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情沉下,中国各级法 院不可能直接依据宪法发展出宪法性救济措施。但如果不从宪法性权利保障条款 中为救济措施寻找法律基础,这些救济措施也就根木没有生存的空间。所以,当 宪法性权利遭受警察、检察官、法官的无理侵犯之后,被告人可以获得两种司法 救济方式:一是实体性救济,就是通过追究那些实施过宪法性侵权行为的警察、 检察官个人的刑事、民事或纪律责任,来提供权利救济的制度。一是诉讼程序内 的救济,就是以宣告无效为标志的程序性制裁制度。然而,遏制程序性违法来保 障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在中国具有很强的局限性:治理者不会为了个人权利而 影响国家惩治犯罪的“有效”进行。所以诉讼程序内的救济改革应当是对刑事司法 程序法做具有宪法性的规定,对刑事诉讼被告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作 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司法人员的权力进行一定的限制,使得如排除规则、撤销起 诉等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得到连续不断的发展和成长。
六、结语 之所以谈论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化的问题,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公民基本 权利。而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需要从多个方面对其加以保护。同时,针对它不 完美的地方,必须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完善措施来完善宪法,从而建 立我国根本的法律体系,更好地推动国家向着法治国家方向发展。
作者:由鹏举 单位:友谊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