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国证券市场监督问题的论文
有关中国证券市场监督问题的论文 有关中国证券市场监督问题的论文篇一 《论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摘要: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立以来, 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 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滞后 等原因,导致证券市场监管不力,在证券市场上出现了诸多混乱现象,使证券市 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强对 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是证券市场走向规范和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 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 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 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 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 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 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 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 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 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 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 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 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 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 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 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 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 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 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 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 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 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 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 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 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 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 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 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 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 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 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 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 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 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 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 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 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 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 可能以权谋私,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 督约束。(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 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 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 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 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 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 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 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 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 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 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 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 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 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 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 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 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 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 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 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 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 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 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代发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 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 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 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 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 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 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 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 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 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
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 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
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 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 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 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 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 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 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 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 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 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 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 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 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 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 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 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 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 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 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 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 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 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 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 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 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 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 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 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 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 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 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 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 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 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 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 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 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 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 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 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 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 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 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 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 《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 《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 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 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 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 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 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 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 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 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
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 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 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 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 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 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
三、结论 证券市场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 是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是以是否具备一个良好的监 管运行模式和实施卓有成效的监管过程为首要标志的。要保证我国证券市场长期、 稳定、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特点的、完善的市场监管法 律、法规体系。
有关中国证券市场监督问题的论文篇二 《中国证券市场操纵及监管实践问题探析》 摘要:证券市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兴市场,对经济发展有 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以及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给很多违法分子提供了条件,出现了违规操纵证券市场的现象,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以 及市场经济的稳定起到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违规 操纵特点进行分析,并且基于发展现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实践进行分析。
关键词:证券市场市场经济操纵行为 一、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概念 经济学界对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进行分析,提出了不同的概念以及定 义,针对证券市场的操作行为而言,thel教授认为市场中的操纵行为就是通过强 迫以及引诱他人完成特定目的的交易,从而提高市场价格。也有专家提出,证券 市场的操纵就是对证券市场自由稳定秩序的不合理干扰。此外,有专家依据证券 市场的操纵行为特点将其分为三类:一是以特定的行为为特征,对证券市场进行 违规操作,旨在改变企业资产的价值以及被认可的价值;二是对证券市场的信息 进行操纵,主要为通过散布虚假以及不真实信息,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进行操纵;
三是以交易为目的进行操纵,这种操纵行为主要是通过对证券的买入和卖出,从 而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方向以及价格走势。一般而言,要控制证券市场的价格, 需要庞大的数量的资金进行运作,因此,以交易为目的的操作一般都是大规模的 市场操作。
二、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分类及危害 针对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我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中的八种操作行为 进行规定和分类,并且在《证券法》以及《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中进行 分别论述,其中包括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 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8类市场操纵行为。根据出现的证券市场操 纵行为,在证券法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效的降低了违规操纵行为的出现频率。
同时证券法中新的规定也对违规操作行为进行了针对性规定和限制。
要想对证券市场的价格进行操纵,需要操纵者利用大规模的资金进行 处理,有目的性的改变交易价格,因而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一般而言,证券 市场中的违规操纵产生的社会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券市场的违规操 纵改变了交易的正常秩序,改变了原有的供求关系以及市场价值规律,对市场发 展机制造成严重的破坏。根据市场供应关系,市场价格应该围绕在价值上下浮动, 如果出现人为因素,对市场价格体系进行影响,就会造成价格波动脱离其正常的 发展轨迹,不能体现真实的市场供应关系。因此,就会给市场投资者提供不正确的价格信息,因而引起投资者错误的投资,这就会导致市场中很多资金不正常的 流向不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破坏了原有的市场经济秩序,使得需要资金的企 业不能满足自己的需求,因而不能得到作为上市公司应该获得的市场权益。这就 破坏了市场经济中的平衡以及公平体系。而且,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由于虚假 的证券市场信息,以及不真实的价格信息,对市场供求关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长此以往,就会导致很多投资者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从而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 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此外,违规者过度的操纵行为很可能引起证券 市场中的泡沫现象,因而随着泡沫经济的持续演变,其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因而 形成经济危机。
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以及完善 目前,我国对于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取得了一定的基础和成绩的,这 些成绩表现在:1、在制度建设上,我国己经初步建立了以《证券法》和《刑法》 相结合的基本框架,以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为辅 的反操纵市场法律法规体系。2、在监管体制上,我国形成了以中国证监会的专 门监管为主、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补充的双层监管模式。3、 在监管成就上,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机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查处了一系列的大案要案,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就,促进了我国证券市 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而言,是在我国经济体制变革发展中形成的,作 为新兴市场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监管机构的设置以及管理水平仍在发展过 程中。此外,在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新的违规操纵问题, 这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从强化证券市场专门监管机构的监 管权方面着手,重视专门机构在反操纵体系中的主导作用,是完善我国反操纵体 系的可行途径和方式。
首先,明确监管目标,解决监管目标多重化及目标冲突问题。管制目 标冲突,以及由此引致的过度管制的问题,被视为中国资本市场管制失败的重要 原因。例如我国在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方面经常出现的目标冲突是打击操纵与 保护指数之间的冲突,这个冲突极大的影响了监管部门机构对市场的有效监管。
近期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显示,资本市场的监管目标应该以护投资者的 利益为中心,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基本监管理念和目标应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 护市场的有效性,这也应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监管的原则。其次,强化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作为专业监管的独立性。我国的证券监 管机构)中国证监会从其运作来看,独立性较差,政府内部各个机构的协调性也 很差,容易使各个部门的政策产生矛盾。在证券监管机构独立性较差的情况下, 监管机构职责和权利行使将受到较大的约束,其专业性特点和专业能力不能充分 发挥。我们应该在不破坏现的法律体系和政府结构的前提下,提高证券监管机构 作为专业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再次,完善我国证券反操纵体系,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以及 改进反操纵市场行为的法规体系;修改并消除我国反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体 系不相协调的规定,明确规定各种操纵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落实操纵市场行为 的民事责任制度,提高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能力并减轻政府监管成本,促进证券 监管全面、有效的进行,并最终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