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内容_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项目申报、审批与管理办法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项目申报、审批与管理办法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项目申报、审批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申报、审批工作民主化、科学化,客观、公正地择优确 定项目承担者,确保申报工作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受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委 托,承担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三条 教育部在8所师范大学设立的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中央 教科所、课程教材研究所以及各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教研部门依据《国家基础教 育课程改革项目》组织申报。

第四条 项目申请人和项目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1.申请人须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的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

2.申请人同时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3.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 性工作并对项目负有责任。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工作者不得作为申请人。

4.项目组应由具有改革意识、专业研究能力和丰富经验的专家、教 育实践工作者组成。

5.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在实验学校或实验区进行研究、实验的经 验。

6.年老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保证完成 项目者,不得充当项目组主要成员。

7.准备出国3个月以上者不得充当项目组主要成员。

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书送交项目申请的组织单位。

第六条 项目申请的组织单位应对其所组织的各项目申请书进行资 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于2000年2月15日前将申请书一式八份及软盘一并送交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应按规定时间组织评审委员会 进行评审;
评审分初审与复审;
评审本着民主、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择优立项。

第八条 初审小组由部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专家工作组及有关人员 组成,对申报材料与课程改革总体思路的一致性以及内容的科学性、组成人员的 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项目承担者的建议。

第九条 由著名的教育家、科学家、中小学教育实践工作者及有关人 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所有项目申请书和初审小组的建议进行复审,提出项目承 担建议报告。

第四章 审批 第十条 项目的承担者填写《***项目实施计划》,由基础教育司审 批。

第十一条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根据基础教育司的审 批意见向各项目申请的组织单位发出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各项目组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
如 果确有调整研究计划的需要,必须报请基础教育司批准后方能调整;
项目成果经 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研究工作结束。

第十三条 各项目组织单位应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了解、跟踪和检查, 并向中心提供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将通过定期召开专题 研讨会的方式,了解、协调并把握各项目的工作进程和方向。第十五条 各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面向21世纪教育振 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关于研究成果的著作权。依据有关规定,各项目研究成果 的著作权归教育部。主要研究成果的发表必须经基础教育司同意或授权,研制人 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育部基础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