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制在民族文化关系中的作用
立法机制在民族文化关系中的作用 (一)扶贫开发工作中少数民族文化保护认识上存在误区 近年来,各级政府通过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移民搬迁等方式帮助少数 民族群众迅速脱贫致富,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从另一方面也应看到,扶贫开发的 立足点必须建立在对少数民族文化充分尊重的基础之上,否则就难以达到预期效 果。在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众聚居区,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世代居住的独特地域是少 数民族维持和延续本民族文化的重要途径和有效载体,但在这些地方,文化多样、 风景优美成了贫困落后的代名词,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特别是地方主管部门领 导,将少数民族群众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视为导致贫困的根本原因,不惜以改变 当地居民传统的生活方式作为扶贫、减贫的有效措施,最终堕入了“越扶越贫、 越贫越扶”的怪圈,同时也引发了个别少数民族地区对国家救助依赖性增强等一 系列值得关注的问题。不可否认,当下很多地方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先发 展经济、后保护文化”的错误认识。实际工作中,都愿意把投钱、给物作为扶贫 工作的重点,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各级“经济发展优先,其他工作让路”的错误思想。(二)扶贫开发工作中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做法上存在误区 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地处偏僻,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相对滞后,经 济文化发展基础也相对薄弱,造成了少数民族地区群众不能根据自身实际和文化 优势决定自身的发展方式,只能听从主管部门和投资单位对当地的发展规划。近 年来,在扶贫开发政策的激励扶持下,一些地方借助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走 上了发展民族旅游和特色产业的发展之路,既保护和弘扬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 丰富了当地居民的文化生活,又使当地少数民族群众摆脱了贫困,走上了致富之 路。然而,在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开发过程中,过度包装、任意曲解、商业炒 作等现象层出不穷。推倒旧的、翻盖新的,减掉难懂的,加上好看的……,种种 对少数民族文化的曲解、破坏等乱象屡见不鲜。极大地破坏了民族传统文化原有 的深层次文化内涵。若要彻底改变民族地区扶贫开发中的这些短视现象,广泛听 取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意愿,尊重他们的选择权,建立有效的立法机制将扶贫开发 和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变博弈为共赢应是今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一 项重要议题。
发展经济与传承和创新民族优秀文化,是一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受多方 面因素影响,扶贫开发工作中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多以“意见”、“措施”等形式出 现,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要想改变当前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的困境,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做支撑。扶贫开发工作和少数民族文化保护都必须做到有法可 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才能彻底改变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 的乱象以及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瓶颈。我们应该看到,一项法规的出 台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要经过长期的调查研究和深入的思考摸索,这就需要各 级党政机关和相关部门,提高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认识,引导和带动少数民族地 区群众确立优秀民族文化传承保护的意识。“人治不如法治”,扶贫开发工作中的 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必须从制定法律法规、健全监督机制、培养立法人才等方面入 手,全面做好扶贫开发工作中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立法工作。
(三)以文化保护基本需求为出发点,建立少数民族文化立法保护体系 首先,应从国家层面确立扶贫开发工作中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主体地位, 组织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并颁布《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法》,此项法律法规应以扶贫 开发工作为基点,综合借鉴国内外相关文化保护的成功经验,在发展少数民族地 区经济的同时,强制性做好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工作;其次,要确立相关文化保护 部门的行政主管地位,明确各省、市文化保护主管部门和扶贫开发主管部门的工 作职责,区分各部门相关责任,实行以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并重的保护措施和相 互监督的工作机制,转变只顾开发、不顾保护的错误思路,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 格局。第三,要加大财政立法力度,地方政府用以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专项拨款 是少数民族文化保护资金的重要来源,必须对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财政拨款进行 立法,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规范,明确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在当地年 度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筹集、使用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四)从健全文化保护监督机制入手,优化扶贫开发中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法制 环境 建立、完善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开发中的监督管理机制。一方面,各级主管 部门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破坏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行为;另一方面,建 设部门必须科学评估建设项目可能给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带来的不利影响,采取有 效措施切实避免因建设新项目使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受损情况;第三,要建立执法 检查制度,文化保护执法机构应参与各地扶贫开发规划的研究制定,利用专业知 识促进扶贫开发工作的科学实施;少数民族地区政府还要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体 系,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夯实文化保护立法基础,着力培养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立法人才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应大力推广多年来逐步形成的“智 力扶贫”“文化扶贫”等成功经验,着力提升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文化素质和知识 含量,使其认识到保护本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性,从根本上做好扶贫开发工作中 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工作。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培养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立 法人才。目前我国部分高校大多设有民族学专业,但却缺少研究少数民族文化立 法的方向。培养少数民族文化立法的优秀人才,必须先从学科建设入手,在相关 高等院校设立少数民族文化立法方向,系统地研究、传授法学和民族学知识,为 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立法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另外,还可以多种形式定期举办法 学与民族学交流研讨会,交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立法知识,增强文化保护立法 研究的可操作性。在我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时刻,下大力气建立并完善我国扶贫开 发工作中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立法机制,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是我 国面对文化保护日益国际化和法制化的必然选择。在扶贫开发和少数民族文化保 护中找到一个结合点,构建有效的立法机制既能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又 可有效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是相关部门必须深入思考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者:柴阳 李贵红 单位:辽宁省民族宗教问题研究中心 沈阳农业大学 社会科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