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根据地 [根据地法制教育启发]

根据地法制教育启发

根据地法制教育启发 一、抗日根据地法制教育的目的 抗日战争时期,中华民族与日本侵略者之间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 盾。为了打败日本侵略者,赢得中华民族的独立,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为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制定、颁布了法律法规,其目的是为动员全 体人民,进行抗日,并争取抗日之胜利。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抗日十大纲领和相关 根据地法规对此有明确之规定,如《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明确规定立 法之宗旨就是:“本着拥护团结、坚持抗战、争取最后战胜日寇的方针”[1](P 31)。第八条更具体规定各种自由权之目的是“扶助人民抗日团体与民众武装 之发展,提高人民抗战的积极性”[1](P32)。即使是改良人民生活的法 律法规,也是旨在“使抗日力量无限地提高”[2](P319)。但“徒法不以 自行”,根据地法治之目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制教育,为大众学习、接受,而后认 同、遵行。因此,根据地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也是要动员一切力量进行抗战。尽 管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并没有明确使用“法制教育”的概念,而使用传达、宣传 等概念,但确实有法制教育活动,只不过它渗透到总体的宣传活动之中。

二、抗日根据地的法制教育活动 法制教育活动包含了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基本范畴, 体现了谁做,为谁做,做什么,如何做的前后相继的逻辑关系。

(一)法制教育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抗日战争时期,由于各根据地被分割开,没有形成适用于所有根据地的统 一的法制法规。法制教育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但各根据地对法制教育及教育者有 相应之明确规定。如有的根据地法制明确规定:“区公署(所)作为县政府的助 理辅佐机构”,其主要职权之一就是“传达”上级命令、法令等事项[3](P3 45)。行政村村公所,根据工作需要一般都设有文教宣传部门,承担着宣传根 据地法制的任务。各根据地对政府干部的奖励条件之一是“广泛宣传并具体实现 边区施政纲领及政府其它政策法令”[3](P366)。监狱管理制度中坚持 教育原则,“主要是组织犯人学习边区政府的重要法律文件”,如抗日民主政府施 政纲领、主要的刑事法规[4](P563)。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1941 年5月10日的《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还规定司法人员承担向普通民众进行 法制教育的义务,规定奖励的条件之一就是“广泛宣传,并积极执行施政纲领和政策法令成绩优异者”。根据这些规定,根据地法制教育的教育者主要是政府组 织中的区公署(所)、行政村村公所、法院、行政机关、教育机关、监狱管理机 关等,它们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承担着相应的法制教育责任。党组织依据党的纲 领、政策也是法制教育者。此外,中国共产党员、干部和其他积极分子也是法制 教育的实际担当者。由于法制教育是为了动员和组织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进行抗 战,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就应当是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而就受教育者的具体范 围来说,毛泽东在《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中认为是包括工人、农民、小 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乡村富农、小地主、学生等在内的“革命营垒”。19 37年在《反对日本进攻的方针、办法和前途》中则使用了“人民”、“人民大众” 的概念,应当同上述“革命营垒”的范围相同。而在《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 中,使用了“民众”概念,指出要“动员社会的下层民众加进这个统一战线去”[2] (P348)。显然,此处所言之“民众”应当是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这些社 会下层百姓。1942年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使用了“大众” 概念,是指“工农兵”。而在根据地法制中,使用得较多的是《陕甘宁边区抗战时 期施政纲领》(1939)、《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等文件中提到的 “人民”概念;
而《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则使用“国民”概念。虽然使用了不同概 念,但根据法制教育的目的和法律依据来说,作为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大 众”应当是拥护抗日和赞成民主的人,包括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 阶级,甚至大地主中的部份拥护抗日和赞成民主的人,但主要群体是工人、农民、 小资产阶级。从反向来界定,“大众”应当是除那些与日本侵略者同流合污的人以 外的中国人。

(二)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 “据不完全统计,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发布的法律文件共约1 15 0余件”[3](P358),涉及宪法、民法(包括婚姻法)、社会法、经济 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几乎所有部门法,而且法律法规数量庞大,内容十 分丰富。但是根据地法制教育的目的决定了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宪法、民法中 婚姻法、社会法中的劳动法,以及经济法中的土地法、刑法中的汉奸罪;
并且主 要教育法律核心价值。第一,宪政的民主性与人权性。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主要 有各根据地的施政纲领、人权法、选举法等,如《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 39、1941)、《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1941)、《山东省人 权保障条例》(1940)、《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l 94 1)等。但法制教育却非常精准地抓住了宪法性法制的核心价值,即政权的民主 性和保障人权。政权的民主性体现在一方面保护大众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徒与通信之自由;
另一方面宣传大众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 是宣传政权组成的“三三制”。三个方面的宣传均将法律条文的规定提炼成非常简 练的语言。保障人权也是抗日战争根据地法制的特色之一,法制教育当然要将这 一特色作为重要内容。各根据地的人权法规规定的人权内容较为丰富,如《山东 省人权保障条例》规定了平等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居住与迁徒、言 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与通讯、信仰、宗教与政治活动之自由,以及如何 保障这些人权之实现。《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还规定了对财产权的保 护。尽管各根据地之人权立法内容丰富,但在法制教育中则将人权概括为平等权、 选举权、自由权、财产权等予以宣传教育。第二,经济法中的减租减息。为团结 包括地主、资本家在内的一切可以团结之力量形成抗日之合力,中国共产党改变 了土地革命时期没收土地分配给农民的策略,而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并 在《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1940)、《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 41)、《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1941)、《对于巩固与建设晋西 北的施政纲领》(1942)、《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1944),以及土 地立法中确定了“减租减息”制度。土地立法还涉及诸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减 租减息办法等。法制教育时,教育者充分提炼该制度的核心价值,一是明确“减 租减息”之目的是“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
同时 “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5].二 是尽管有关政策和根据地法制表述比较丰富,但教育者以“减租减息”概括这一制 度,一般直接以“减租减息”为口号或标语进行法制教育。第三,社会法中的工人 劳动保护。有关劳动立法主要有施政纲领中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晋冀鲁豫边区 劳工保护暂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关于公营工厂工人工资标准之决定》、《晋 西北工厂劳动暂行条例》等法规。这些法规涉及到劳动法的原则、劳动合同、劳 动时间、劳动保护、工资、女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争议解决等各种具体 的劳动制度。但劳动法的教育集中于劳动时间、劳动工资以及劳动保护这些重要 的制度,一方面通过相关政策的宣传来传播这些制度或原则,另一方面直接宣讲 有关根据地法制对这些制度或原则的规定,目的在于“调节劳资双方利益,巩固 阶级团结”[1](P46)。第四,民法中婚姻法的妇女权益保护―――男女 平等、婚姻自由。有关保护妇女的根据地法制主要有《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 纲领》(1939)、《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39)、《山东省胶东区 修正婚姻暂行条例》(l 942)、《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943)等 各根据地的施政纲领和婚姻法规,此外还有继承法中关于妇女保护的内容。这些 根据地法制主要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婚姻自由原则。在此原则基础上规定了结 婚的条件、结婚程序、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等。教育者以“男女平等”原则,以及由此引出的“婚姻自由”原则作为法制教育的重点, 不仅简明扼要,而且体现了宪法文件和婚姻法的基本价值观,易于大众接受。第 五,刑法中惩治汉奸罪。抗日民主政权的“各级司法机关都把锄奸斗争当作法律 法规执行的首要内容”[6](P41)。因此,抗日根据地制定了诸多刑法, 但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刑法中的汉奸罪,“通过讲解《惩治汉奸条例》和其他 有关法令,使群众了解政府的方针政策。以便随时利用一切机会,向奸特分子及 其亲属和一切失足者,进行爱国守法教育”[4](P327)。另一方面也有 利于大众认清汉奸的犯罪活动,提高警惕,及时揭发。

(三)法制教育的主要载体 抗日战争时期,法制教育的目的在于动员一切力量进行抗战。“怎样去动 员?靠口说,靠传单布告,靠报纸书册,靠戏剧电影,靠学校,靠群众团体,靠 干部人员。”[2](P449)从实践来看,法制教育综合利用了大众传媒, 墙壁、岩石、门板等,以及人际传播、教育培训活动、执法活动、司法活动等载 体。首先,创办、运用报刊杂志、书籍进行法制教育。当时抗日根据地创办了许 多报刊杂志,如陕甘宁边区创办了《解放日报》、《大众报》、《抗战报》、《靖 边报》、《民先报》等约20种报纸;
还创办了60多种杂志。冀鲁豫边区的报 纸和刊物达数十种。截止到1945年6月根据地有198种日报和期刊[7] (P17)。各抗日根据地还有自己的出版发行机构,如晋察冀边区的“七七出 版社”等[8](P258)。其次,通过人与人的囗头传播方式进行法制教育。

主要由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分子,尤其是广大的政治宣传干部,在工作中积极 对群众进行根据地法制的宣传教育,一般不仅是讲解根据地法制的内容,更讲解 根据地法制的目的、价值观,以及如何执行根据地法制。主要形式是召开群众大 会、理论学习、个别谈话等方式。第三,利用各种教育、培训活动为根据地法制 大众化传播的载体。一类是培养具体宣传、执行根据地法制的干部的教育培训活 动。当时各根据地创办了许多学校,如陕甘宁边区的抗日军政大学、延安大学等。

还有各类非正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如补习学校等。按照1942年2月26日《中 共中央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决定》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关 于与各部门业务密切关联的政策法令指示决定的研究,例如财政工作人员应熟习 财政政策与财政法令,锄奸工作人员应熟习锄奸政策与锄奸法令;
其余类推”。

因此,通过上述正式的学校教育和非正式的培训对干部进行法制教育,提升了干 部的法制意识和执行根据地法制的能力,此时干部是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另一 类是各根据地还开办直接面向大众的教育培训活动,如以山西为中心的敌后山区 各抗日根据地“通过开办民族革命室即‘民革室’或‘救亡室’”,“向群众报告抗战形势,讲解有关抗战的政策、法令”[9](P27)。第四,以执法活动为法制 教育的重要载体,即通过执行、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活动进行法制教育,如陕甘 宁边区在1941年进行第二次选举时,开办选举训练班,学习《各级参议会组 织条例》、《选举条例的解释及实施》等法律法规、政策。“边区、各县、乡建 立了许多宣传工作组和文艺宣传队。清涧县的52个乡就组织115个宣传队, 881个工作组。这些文艺宣传队利用文字宣传、口头教育、演出的形式,深人 到各地展开了广泛的选举宣传。”[10](P13)在轰轰烈烈的参议会选举 活动中,大众不仅从组织者那里了解了有关根据地法制,而且自觉参与有关根据 地法制的实践,充分行使根据地法制赋予自己的权利,这种方式极大地教育了大 众,提升了大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第五,发挥大众化司法活动的法制教育 功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主要有人民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就地审判制度、 巡回审判制度、公审制度、征求群众意见制度,以及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调解制度。

人民陪审制度即依法从大众中选取适宜的群众作为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审理普 通民事及刑事案件的制度,陪审员在审判中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就地审判,“是 初审机关走出法庭,携卷下乡,联系群众,处理案件,并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 进行政策法令宣传,教育群众,增强群众团结和促进生产的一种好方式”[4] (P492)。巡回审判指司法人员深入到基层,巡回受理审判案件的方式,巡 回审判有利于“深入地进行革命法制的教育”[4](P492)。人民公审是体 现审判公开最彻底的形式,一般是选择典型刑事案件,组织一定规模的群众大会, 进行公开审判。“审理过程中允许在场群众发言,判决应采纳群众意见。”[3] (P542)还有一种征求意见制度,这种征求群众意见的制度既在根据地法制 中予以确定,而且也是依靠群众的司法政策的体现。如太岳区在《暂行司法制度》 中特别规定在诉讼中,“法庭应重视群众意见,采纳群众意见”。准司法性质的调 解“邀请基层干部、地邻亲友、公正人士主持与参加双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和劝 解。……对案情复杂,有典型教育意义的,采用召开群众会解决纠纷的办法”[3] (P558)。此外,在司法中还通过拘役、教育释放、训诫等活动进行法制教 育。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典型的充分运用上述司法制度和司法政策,“设身处地 体会群众的感情与要求,向当事人说理讲法……教育群众树立法制观念和司法工 作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3](P550)。这些方式不仅有大众参与,而且 大众或大众代表运用根据地法制,可以让大众不仅了解根据地法制的内容,而且 亲身感受到根据地法制的运用。

三、抗日根据地法制教育对当代的启示 毛泽东就黄克功案给雷经天的信件中,指出如果赦免黄克功,就“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可见此时的抗日根据地已有初步的“法 制教育”概念,法制教育活动更是如火如荼,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综合而言, 根据地法制教育呈现下列特点,并因此对当代法制教育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一)法制教育以解决时代的历史性问题为目的 每一个时代都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有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问题。土 地革命时期,时代需要解决的历史性问题是封建主义与劳苦大众之间的矛盾,因 此,那时根据地的法制教育就以动员大众,进行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 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苏维埃共和国为目的。而抗日战争时期,时代需要解决的历 史性问题是中华民族与日本侵略者之间的矛盾。此时法制教育的目的则是动员一 切赞成、支持抗日的人士,进行抗日战争,赶走日本侵略者,建立人民共和国。

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大众的范围就相应地扩大到包括工人、农民、小资产 阶级,以及一切支持抗日的地主、资本家等。可见法制教育是以解决时代历史性 问题为目的的。既然法制教育以解决时代的历史性问题为目的,那么要明确当今 中国法制教育的目的,以及受教育者范围,就应当首先认清当今中国面临的历史 性问题是什么。今天中国面临的历史性问题是以基层群众自治为核心的基层民主 建设、社会文明建设、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国家民族认同等,因此,法制教育必 须以解决这些历史性问题为依归,确定相应的目的和目标。

(二)法制教育内容的针对性 抗日根据地法制教育内容具有强烈的针对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 面是针对法制教育要解决的时代历史性问题,确定法制教育的内容。如将土地革 命时期的“没收土地分给农民”的土地法变为“减租减息”;
将“苏维埃共和国”的宪 政制度改为“人民共和国”的宪政制度。另一方面,中共在抗日根据地进行了相对 较长时间局部执政,开展了政权建设。如果说夺取政权需要动员大众进行急风暴 雨式的斗争,最直接的教育就是动员大众参与斗争;
而在政权建设时期,则不能 不注意教育民主性、人权性的法制内容,以保护大众的民主权利和基本人权。另 一方面是法制教育对不同的受教育者采取重点教育不同的内容,比如对农民和支 持抗日的地主、开明绅士主要宣传、教育减租减息、三三制等内容;
对妇女主要 传播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内容。当今的法制教育也应当根据法制教育的目的、 目标确定普适性的内容;
进而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主题,强调对今 日之受教育者民主、人权等的保护;
最后还要根据不同阶层,在普适性内容基础 上,增加一些不同的重点内容。(三)充分开发“新媒体”进行法制教育 抗日根据地的法制教育除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也运用的报刊杂志、书籍、 教育培训活动、大众化司法等载体外,鲜明的特色就是充分开发和运用了不同于 以往法制教育载体、方法的“新媒体”―――广播电台、典型案例,以及文学艺术 作品、戏剧。边区政府和党中央在无线电器材非常困难的情况下,筹建了延安新 华广播电台。将大众传播媒介由土地革命时期的报刊杂志、书籍扩展到广播电台。

“延安新华广播电台以新闻、评论、时事、文化、娱乐等丰富多彩的内容,宣传 了党的政策”[10](P25),以及根据地的法制建设。运用典型案例进行 法制宣传教育,如运用封棒儿婚姻案、黄克功案等典型案件进行广泛而深刻的根 据地法制教育。黄克功案审理由法官1人和4名陪审员组成,召开有上万群众参 加的公审大会,并征求群众意见。“各单位代表和群众代表的发言,客观上具有 控诉和辨护的双重作用,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形式。……这些发言对教育广大 干部群众,对在边区确立法制观念,……都有积极的作用”[11]。文学艺术 作品以形象化的方式进行法制教育。文学艺术作品如太行区蒋弼的《我要做公民》、 高沐鸿的《遗毒记》,太行区赵树理的《小二黑结婚》等作品。此外还有街头剧、 话报剧和独幕剧等,它们在各抗日根据地是最活跃、最普及的文艺形式。当时掀 起了农村戏剧运动,不仅组织了剧团,而且剧目丰富,内容新颖,如《村长》、 《小二黑结婚》等等[9](P28~29)。这些文学艺术作品紧密结合抗战 实际,通过新人新事,进行法制教育,比如《小二黑结婚》,以及取材于延安抗 日根据地封棒儿案的《刘巧儿》,讲述婚姻自由的法制原则;
《我要做公民》传 播了男女平等的法制原则。今天,法制教育也应当研究和运用适合受教育者的互 联网、掌上数字媒体、车载移动媒体等“新媒体”,以文字、声音、形象、图像等 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教育形式,不仅吸引受教育者学习法律,而且以生动的形象 展示法制的作用,增强法制的说服力。

作者:饶世权 工作单位: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