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分析论文
排污权交易分析论文 一、排污权的产生背景 排污权最早产生于美国,美国早期在限制排放污染物方面在法律上的规定 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要求工厂用"最佳实用技术"和"最佳可行技术"来控制污染 物的排放。这种规定最大的问题是在执行之中成本过高,因为这种技术性的规定 很少考虑限制排放的成本,而且是按每一种污染物的特点专门制定,法律规定难 以贯彻就在所难免。所以,就产生了在总量控制下可以对个别排污口灵活调整的 变通性想法。这种想法付诸实践,最初只限于同一工厂内不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 只要总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点或少排一点是可以容许的。后来,总量控 制的范围不断扩大,允许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工厂之间调整,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排 污权交易的构想。最典型的有"折抵"制度和"气泡"制度。它们反映了排污权交易 的一个最基本的思路,即在总量控制下,利用各企业减排成本的不同,调整企业 的减排任务。二、排污权的制度构建 (1)制订确保排污权顺利交易的相应办法、规则和制度在排污权初始配置 的拍卖和市场交易过程中,都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才能确保交易秩序。政 府要根据排污权拍卖市场的运行机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分别制订合理的 规则。
(2)排污权配置。排污权初始配置是在制定排污总量的基础上,对环境容 量这一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实行公正的分配,排污权初始配置直接涉及到排污单位 的经济利益,并且影响到环境容量资源的配置效率。如何在现有污染源之间、以 及现有污染源与将来污染源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排污权分配,成为排污权交易的 首要问题。
(3)政府监督。在排污权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有政府的监督行为,政府 要利用各种自动的连续的监测手段对污染源实行技术监测。如排污单位提出排污 权出售申请,则政府就要通过对其排污源的技术监测核实该单位削减额外污染物 的能力,在确认后才能批准出售申请。
三、排污权交易反映环境法调整方法上的新特点首先,它从实际出发,肯定了排污是法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有些人, 现在谈"排污"色变,认为只要是排污就是对环境的破坏,为法律所不容,实际上 混淆了排污与污染的概念。排污偏重事实评价,是对生产、生活中附带产生污染 物这个过程的描述,而污染侧重价值评价,是在排污达到一定程度,超过环境的 自净功能而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定义。正常的排污是生产生活所必须,也是法律所 允许,而污染则是法律所禁止,对生产生活产生过量、超标污染物的限制。所以 承认排污权,并不意味着承认污染权,而是法律规定法律主体在规定的范围和标 准内进行排污的可能性,并且满足主体的利益,这符合权利构成的两个方面。
并且,权利的交易符合了经济学原理。经济学原理之一就是"交易能使每 个人状况更好"。因为,通过与其他人交易,人们可以按较低的成本获得各种各 样的物品与劳务;
交易可以专门从事自己最擅长的活动,并且可以享有擅长其他 活动的人为自己提供的服务,从而实现双赢甚至多赢。在排污权交易中,我们清 楚地看到了这一原理的体现。那些有着先进污染处理技术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卖、 存储排污量而获得利益,减少排污可以实现效益,从而鼓励了先进排污技术的开 发利用的积极性。而那些因为技术原因或者生产需要,需要超标排放,当然是在 当地环境指标允许的范围内时,可以通过购买排污权,实现生产,创造价值,实 现自身和社会的双重发展。排污罚款和排污权交易虽然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污染物 的排放,然而前者是惩罚机制,后者是奖励机制,排污权交易更能够被接受,并 且符合环保的需要。排污权交易的产生是有着深厚的经济学基础的,其中经济学 基础是环境纳污能力的商品化,市场化和外部不经济的内化。在人们传统观念中 普遍认为,环境的纳污能力是无限的,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环境纳污能力作为 地球生命支撑力的一部分,它是有一定限度的,这就是部分学者所说的"安全阀"。
在市场经济下,环境是一种资源,一种公共性很强的资源,它对经济的发展起着 不可或缺的作用。它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代表公众的国家,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 提下,由政府出面通过发放可交易的许可证,将一定量的排污指标卖给污染者。
另外,排污权的交易,还体现了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是 经济学对法学的渗透,也是经济基础作为法的本原之一的体现。经济分析法学很 重要的目的就是实现效率,将效率作为法的价值之一,那排污权交易是如何实现 效率的呢?那些掌握先进排污技术和设备的企业,可以通过减少排污来实现效益, 这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之前是不可能的,因此污染少的企业效率提高了;
那些需要 满足较大生产,较多排污的企业,不会因为排污超标而停产,在继续生产中实现 效益;
因为排污权交易,较之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执法来实现排污量达标的做法, 依靠企业间的交易实现的方式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执法成本和资源,而实现公共利 益。这就是经济分析法学所追求的结果。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规范的是一种交易的规则,最典型的是美国司法中的辩诉交易制度,犯罪人可以在检察官不 能肯定其是否犯有某罪的情况下承认其罪,而获得减免。
但是,排污权交易并不是不需要成本的,按照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一项 制度能否有效的执行,同它施行前的成本投入是有关的。排污权交易的主体需要 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主持之下,并且充分考虑到当地环境的实际情况,避免"祸水 东引",并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允许排污交易的决定,并且这样的 成本投入也直接影响着污染物能否得到有效的控制。
结论 排污权交易虽然体现的是英美法的思想,也最先在美国形成和成熟,但它 给了我们一种思路,就是通过交易的方式,将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同时,将环境成 本与环境利润挂钩,这种成本与利润对应的思路是我们需要领悟的。同时,也告 诉我们,法学问题是社会问题的一部分,既然是社会中的问题,我们就应该从多 方面来思考。
【论文关键词】:排污权;
排污权交易;
环境法 【论文摘要】:排污权交易从理论探讨阶段发展到实践应用阶段,已逐步 走向成熟。文章从权利构成、经济学原理和经济分析法学等角度来思考排污权交 易,并力求在环境问题以及环境法调整对象等方面得出新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