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的司法文明综述:综述 亚洲文明对话大会

完善我国的司法文明综述

完善我国的司法文明综述 摘要: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一部分,是国家司法机关在长期处理各类案件的过 程中所建立起来的法律文化及其各种表现形式的总和。要完善我国的司法文明就 必须推进司法观念的转变,推进司法体制的改革,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文明不 仅是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完善司法文明 才能真正实现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

关键词:司法文明 问题 途径 政治文明 一、司法文明的涵义 所谓司法文明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长期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所建立 起来的法律文化及其各种表现形式的总和。司法文明不只是静态的一种文明,也 是动态的文明,例如司法实施、建构等。司法文明的水平可以说是社会的物质文 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在司法领域中的表现,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 所创造积累的精神成果、物质成果和政治成果的总和。从范围上讲,司法文明是 法治文明,进而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内容上讲,司法文明包括先进的司 法理念、完备健全的司法制度、充备的司法条件以及文明的司法行为方式等各个 方面的内容。

就司法文明的实质而言,其本质就是实现司法公正。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 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人类对正义的追求早 在有法律和司法以来,便已经开始了。在现代社会,由于司法不仅具有解决各种冲 突和纠纷的权威地位,而且司法裁决是解决纠纷的终极手段,法律的公平正义在很 大一定程度上需要靠司法的公正裁决具体体现。因此,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机关存 在的原因和追求的目的,也是建立司法文明的关键。

二、我国司法文明现状 1.司法审判不够公开透明。公开审判,既便于社会监督,又便于群众参与,使 司法民主的观念和意识逐步深入民心,从而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思想,有利于 实现司法公正。就目前我国的司法公开审判来看,并未能做到真正的公开与透明。

陪审员制度也是流于形式,陪审员往往是陪而不审,法律上没有做硬性规定,处于 可有可无的状态,在实践中也很少采用。//www.gwyoo.com2.司法缺乏统一性。司法统一是实现法治社会司法公平和正义的基本条件, 缺少司法统一也就失去了司法公正,而没有司法公正更谈不上司法文明。要在全 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司法文明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这要求必须有统一的司法尺 度。我国目前实现司法尺度的统一还存在许多障碍:首先,司法解释相互冲突、越 权进行司法解释甚至司法解释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较为严重;其次,部门保护主 义、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当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相冲突时,往往置法律于不顾;最后, 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肆意曲解法律和歪曲事实、滥用司法裁量 权、枉法裁判,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尺度的统一。这些障碍都必须在司法文 明建设的过程中逐步加以克服,要坚决杜绝为谋求私利破坏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 行为,这样才能保证全社会的司法文明。

3.司法缺乏独立性。司法的独立尤其是独立于行政权的行使正是司法走向 文明的重要标志,但在我国目前体制下还存在司法权地方化和行政化的问题。这 一问题立法界和司法界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司法机关的整体运作由于人事权、 财政权受地方各级党政部门的控制,而不具备强有力的持久且不受外界牵制的支 撑条件。目前,牵涉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司法机关与同级政府的关系、 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的关系、司法人员与审判组织的关系以及这些关系所反映的 司法体制问题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4.司法队伍专业化程度低。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和人们对司法的期望都对司 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化、职业化、高层次化的司法队伍,严 格的司法人员准入制度早已成为司法文明发达国家的标志。而目前,我国的司法 人员所受教育并不是系统的、正规的和高层次的,我国现有几十万名法官中真正 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还不到三分之一,可他们却掌握着公民的财产分配权,甚至生 命权。司法文明的水平不高是显而易见的。

三、完善我国司法文明的途径 一是促进司法观念的转变,实现司法理念的文明。我们一直坚持的司法改 革,其中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在司法活动中推动司法文明的建设,使司法文明与时 俱进,在前进中创新,在创新中提高。而培育文明的司法理念是建设司法文明的关 键。文明的司法理念必然促进文明的实践,文明的司法理念包括的内容很多,但最 主要的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障基本 人权、维护司法独立,坚持公正司法、坚持严格执法等,这些理念的树立是实现司 法文明的前提。二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体制的文明。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司法体 制改革的目标是司法文明的核心,它能否实现关系到司法文明的最终实现与否。

按照这一目标,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应首先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独立制度。同时,这 种独立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另一方面是司法权独 立于行政权。对于掌握国家立法权的人大之于司法权的职能,应该是监督的职能, 而不是干预具体案件审理的职能,这种监督职能也应该主要是对案件的事后监督。

而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是司法制度文明的根本要求。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专 项确定,解决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从而开始打破司法经费由地方保障的格局, 逐步化解司法的地方化难题。这些措施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文明是 不无裨益的。

三是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促进司法主体的文明。司法人员的形象、行为 本身就是司法文明的一种表现形式。司法人员的形象在公众心目中常常就是法律 的形象,司法人员正直、无私与否,往往影响着人们对社会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的 评价。只有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了,才能真正实践司法文明,司法人员是司法 文明中最具能动性的主体,如果主体的素质不提高,司法文明只能是流于形式的纸 上谈兵,因此,司法主体文明的实现,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十六大对 司法队伍的要求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这就成为我 们提升司法主体文明参照的尺度。司法队伍文明还应包括司法行为的文明。司法 人员要增强人权保护观念,尊重人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程序意识, 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司法文明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