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视野的行为概念重构透析_《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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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野的行为概念重构透析

刑法视野的行为概念重构透析 【论文摘要】无行为即无犯罪,所以行为在刑法中具有根本性的作用。但回顾 行为理论的发展史,可以看出,古往今来的刑法学人所精心擘画的行为理论,面 临着诸多的挑战,无论是自然行为理论、目的行为理论,还是社会行为理论、人 格行为理论和否定行为理论,本身自有的暗伤使行为在刑法中发挥基础作用时显 得捉襟见肘。所以。笔者在客观评价传统的行为理论时提出.行为是行为人利用 控制或应该控制的客观条件作用于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过程。

【论文关键词】行为;
行为理论;
客观条件;
控制或应当控制 不同的理论与理论上相关的不同概念之间是有很大的区别。如果我们不打 算稍稍讨论一下不同类型的理论概念,而贸然着手研讨主题,那是不明智的.特 别是在社会科学中,许多根深蒂固的谬误的根源就在于概念的不科学所致。大陆 法系在刑法行为论方面停滞难前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对行为本质的认识有一定的 不足。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中,只有极少数学者就行为概念进行过研究。基于这种 考虑,笔者期望借鉴过去的和外国刑法理论中的行为概念,结合客观实际的认识 需要.分析行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而提出一种比较合理的行为概念。

一、西方传统行为理论的回顾和反思 刑法学人精心擘画,创立法则,建立了精致缜密的行为理论,包括因果行 为理论、目的行为理论、社会行为理论和人格行为理论。

(一)因果行为论评 这种行为理论又被称作为自然行为理论,该理论认为:“行为是由意志支 配的(有意的)人的态度,它在外界产生特定的后果,这一后果要么仅仅是一种身 体运动(行为犯,Taetigkeitsdelikte),要么是造成外界的某种结果的一种身体运动 (结果犯,Erfol―gsdelikte)”川持这种观点的有贝林格、冯・李斯特、冯・韦贝尔、 梅茨格等等。其中,李斯特用肉体和精神相分离,但和结果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表 达,认为行为应该是某种内容的任意行动对结果(特别是对法益损害)的惹起。

但是,这二者惹起的因果关系靠什么来判断。判断标准是什么却没有客观 统一的标准.可能会导致无止境的循环往复,这样,犯罪行为很久以前的行为都 可能成为因果要素,比如,一个人去买了一把刀,准备用来切菜,但几个月后的一天,买刀的人用这把刀去把仇人杀死了,那么从因果关系来看,买刀与杀人行 为是有因果关系的。我们还可以想象:这个人如果没有出生,那么,他的杀人行 为也就没有出现的可能,因此,行为人的母亲生育与杀人行为也就具有因果属性。

因果行为理论在这种可以无限遐想模式下突显了它的局限性。在因果的概念下. 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思维方式神思遨游.使因果行为理论失去了客观 性和科学性。同时因果行为理论忽视了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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