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的伦理精神分析论文]精神分析论文

媒体的伦理精神分析论文

媒体的伦理精神分析论文 内容提要:马克思指出人民的报刊应该具有为人民的一种伦理精神,这种 精神宛如现代荆棘丛中的玫瑰,也宛如绽放的蔷薇及其发散的芬芳。媒体的“真 正的伦理精神”作为一种具有超越性、引领性的应然与实然相共生之道德品质或 德行,应当具有:求是精神;
正义精神;
仁爱精神;
勇敢精神;
自由精神――这 些伦理精神既有自足的一面,也有利他的一面,它能有效地推动社会生活、社会 文明的前进与进步,也服务于自身的发展与完善。持守和引领这些伦理精神的现 代新闻媒体(媒体组织、媒体人士),才可谓“现代荆棘丛中一朵伦理精神的玫 瑰花”,并为民众所赞赏和砥砺,且长久赢得民心与市场以及历史地位。

关键词:媒体;
组织;
人士;
伦理精神;
自由;
正义;
仁爱 1842年12月31日,马克思在《“莱比锡总汇报”在普鲁士境内的查封》一文 中说:“人民知道,报刊尽管受到敌意和轻率的毒素的毒害,但报刊的本质总是 真实的和纯洁的,这种毒素会在报刊的永不停息的滚滚激流中变成真理和强身健 体的饮料。人民知道,它的报刊为它担当了各种罪过,并准备为它和它的荣誉忍 受一切屈辱;
它的报刊正在抛弃傲慢的外表以及自满和武断,成为现代荆棘丛中 一朵伦理精神的玫瑰花。”[1] 1843年,马克思又在《“莱比锡总汇报”的查封和“科伦日报”》一文中说:
“在人民报刊正常发展的情况下,总合起来构成人民报刊的实质的各个分子,都 应当(起初是单个地)表现出自己的特征……只有在人民报刊的各个分子都有可 能毫无阻碍、独立自主地各向一面发展并各成一行的条件下,真正‘好的’人民报 刊,即和谐地融合了人民精神的一切真正要素的人民报刊才能形成。那时,每家 报纸都完全会体现出真正的伦理精神,就像每一片蔷薇花瓣都表现蔷薇的特质并 发散出蔷薇的芬芳一样。”[2] 马克思很早就提出了新闻报刊必须具有某种“伦理精神”的重要学术思想, “伦理精神”这个词,也因之成为对新闻媒体进行哲学考察或道德审视的基本概念。

当然,“伦理精神”表达的未必是事实叙述,而是具有价值叙述的成分,或是“事 实希望”的叙述――因为伦理的社会生活之实际内容或“伦理”、“道德”之词所指 称的语义世界的内容,它本来就有“实然”(tobe)与“应然”(oughttobe)的双重 性。换言之,“伦理精神”是一个超越性的概念,是一个引领性的概念,它“更多 的不是对‘存在’的描述与探究,而是对‘超越’的描述与探究;
如果硬要说它们也 叙述和探究‘存在’,那么这个‘存在’也只是‘超越性的存在’即思想性的人事存在或人之存在而已”[3]。

明乎此,那么报纸、期刊等文字图象的平面媒体,广播、电视等声音图象 媒体以及现在新兴的网络媒体等,它们的运作以及组织体中工作人员于具体新闻 业务的从事方面,又究竟需要哪些基本的“伦理精神”呢?尤其是作为新闻采集、 编辑、传播的新闻自然人(相对法人组织而言),他们应该具有哪些优秀的“伦 理精神”或向哪些优秀的“伦理精神”靠拢呢?――恩格斯说“总是需要新闻,需要 前所未有的消息”[4],但显然新闻媒体这种组织或行业以及该组织或行业的从业 人士(即媒体组织和媒体人士),是有区别于其他组织或行业以及其组织与行业 的从业人士的;
现代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与社会进步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其角色 的地位,决定了现代社会生活所不缺少的媒体组织以及媒体人士所应具有的“伦 理精神”的具体内容,这种超越性、引领性的具体“伦理精神”无论对媒体组织、 媒体人士自身的发展以及社会文明的演进,无疑都具有重大的价值与意义。

一、求是精神与报道真相 所谓“求是精神”,就是媒体组织与媒体人士,在新闻工作中应当秉承求真 务实的伦理原则,客观真实地报道所发生的事件。尊重事实,无疑是新闻工作者 的第一伦理责任,也是媒体组织与媒体人士必须具有的第一伦理精神;
这一原则 和精神都不具备,以至编造杜撰或片面取材或夸大报道或刻意隐瞒事实,那么这 么媒体组织与媒体人士,就宛如医院与医生违背“救死扶伤、祛苦去痛”的伦理责 任及伦理精神一样,都属于极端严重的道德缺失。

马克思曾多次强调新闻报刊要用事实说话,要把“我们的全部叙述都建立 在事实的基础上,并且竭力做到只是概括第表明这些事实”[5]。他在《好报刊和 坏报刊》一文问:“究竟什么样的报刊(“好的”或“坏的”)才是‘真正的’报刊?谁 是根据事实来描写事实,而谁是根据希望来描写事实呢?谁在表达社会舆论,谁 在歪曲社会舆论呢?因此,谁应该受到国家的信任呢?”[6]所以,在新闻报道方 面,严格说来媒体组织与媒体人士都必须具有一种历史精神,这种精神就是自己 的报道必须忠于事件的历史过程或历史事实。

1902年10月2日梁启超在《新民丛报》第17期发表《敬告我同业诸君》一 文,他说:“西哲有言:‘报馆者现代之史记也。’故治此业者不可不有史家之精神。

史家之精神何鉴既往,示将来,导国民以进化之途径者也。故史家必有主观客观 二界,作报者亦然。政府人民所演之近事,本国外国所发之现象,报之客观也;

比近事、察现象而思所以抽绎之,发明之,以利国民,报之主观也。有客观而无主观,不可谓之报。主观之所怀抱,万有不齐,而要之以向导国民为目的者,则 在史家谓之良史,在报界谓之良报。”[7] 媒体人士故意歪曲或隐瞒或夸大事实的新闻事件多有发生[8],其中不少 这类重大新闻事件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并触犯刑律。比如包括四名新华社记者 在内的11名记者收受当地党政官员和非法矿主的贿赂而故意隐瞒2002年6月22日 山西省繁峙县38名矿工罹难之特大矿难真相的案例[9]。至于非故意导致报道与 事实真相大相径庭的例子,典型的就是1989年美国的农药恐慌事件,该事件仅对 智利的水果出口就造成价值1500万美元的水果滞留智利码头,20000名智利食品 工人被迫失业,20000名工人则被安排做一些暂时性的工作,这种不符合事实真 相而误导民众的新闻,所造成的社会损失相当惨重[10]。

二、正义精神与主持公道 与2002年山西繁峙特大矿难事件发生后首先有相关记者居然“协同”隐瞒 事实真相遮蔽事件过程不同,2001年7月17日广西南丹“7・17”特大矿井事故(造 成81人矿工死亡)、2004年3月23日陕西西安“宝马彩票案”、2004年河北邯郸“6・ 3矿难”事件,虽然同样有单位或组织千方百计隐瞒受害者真相乃至千方百计阻止 新闻媒体采访,但却在群众的举报下被媒体跟踪追击,最后将真相公之于世,大 白天下。隐瞒真相、制造假象以及阻挠和妨碍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的责任人,最 后都受到了相关的刑事责任,隐瞒事故真相的主谋广西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则被 法院判处极刑…… 马克思指出:“如同生活本身一样,报刊始终是在形成过程中,在报刊上 永远也不会有终结的东西。它生活在人民当中,它真诚地和人民共患难、同甘苦、 齐爱憎。”[11]因而,媒体组织与媒体人士秉承正义与公道,是新闻报道求真务实、 客观全面这一原则之后的第二大原则。试想,如果媒体组织与媒体人士不分是非、 颠倒黑白,岂不可以包庇隐瞒乃至助纣为虐?正是在这个层面上,秉承正义与公 道对重大事件或事件真相予以深入而准确地报道,已经成为现代新闻媒体的基本 社会责任;
它能通过客观真实的报道,在新闻传播中通过与民众的结合,发挥监 督强者、揭露黑暗、弘扬正义的社会功能,以至在美国新闻媒体居然称为立法、 司法、行政之外的“美国政体的第四权”[12]。当然,马克思也曾说“报纸是作为社 会舆论的纸币流通的”,“它是广泛的无名的社会舆论的工具,它是国家中的第三 种权力”[13]。

梁启超在1896年8月9日发表《论报馆有益于国事》一文,他说中国社会落后与不发展,乃是因为“上下不通”、“内外不通”等,所以“中国受侮数十年,坐 此焉耳”。他在《清议报叙例》中提出《清议报》应“为国民之耳目,作维新之喉 舌”;
在《敬告我同业诸君》则认为报刊舆论当“代表国民公意以为公言者也”;
“若 报者能以国民最多数之公益为目的,斯可谓真善良之宗旨焉矣。”他说:“去塞求 通,厥道非一,而报馆其导端也。无耳目,无喉舌,是曰废疾……上有所措置, 不能喻之民,下有所苦患,不能告之君,则有喉舌而无喉舌。其有助耳目、喉舌 之用,而起天下之废疾者,则报馆之为也。”于是他公然主张新闻报刊要针砭世 弊、沟通社会,所谓“阅报愈多者,其人愈智;
报馆愈多者,其国愈强。曰:惟 通之故。”[14] 马克思说:“人民的信任是报刊赖以生存的条件,没有这种条件,报刊就 会完全萎靡不振。”[15]近年来,以央视《焦点访谈》、广州《南方周末》为代表 的一批舆论监督栏目、报刊在各地纷纷兴起,新闻媒体对社会的舆论监督功能得 到了加强,一些记者则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良知,甚至冒着生命危险,对一些 严重的社会问题或事件进行探访和报道。2003年发生在广州“孙志刚案”,如果没 有记者的报道与呼吁,孙志刚或无非又是一冤死鬼而已。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因无 暂住证而被警方拘留、殴打和收容以致伤势过重致死的事件,遭《南方都市报》 等一批记者进行揭露,并痛斥有关部门隐瞒事实、拒绝各报记者申请旁听的行径。

媒体的报道遂引起中央和广东省委的重视,经过侦察和审判,主要罪犯被判死刑, 23名政府官员或被撤职或受处分。同年6月22日,国务院宣布取消国内所有收容 站,实施了21年的收容遣送制度,终于因媒体对非正义的暴光和对正义的呼吁而 宣告废止。可见,媒体在揭露和终结这一制度性的非正义方面,立下了汗马功劳。

三、仁爱精神与恻隐之心 孟子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 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纳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 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
无羞恶之心, 非人也;
无辞让之心,非人也;
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
羞 恶之心,义之端也;
辞让之心,礼之端也;
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 也,犹其有四体也。”(《孟子・公孙丑上》)“孔子贵仁”(《吕氏春秋・不二》), 并说“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论语・雍也》)。“仁者以其所爱及其所 不爱,不仁者以其所不爱及其所爱”(《孟子・尽心下》),仁者应当“亲亲而仁 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以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幼吾幼,以 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所谓“以人度人,以情度情,以类度类”(《荀子・非相》)和“善推其所为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

孟子说“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强调了“不忍人”的“怵惕恻隐 之心”是一个正常社会人所当具有的德性与品行;
如果没有这种恻隐仁爱之心, 那么他连基本的道德属性都不具有――“非人也”。那么,对于梁启超和马克思所 谓作为公众“耳目”和“喉舌”的媒体组织以及媒体人士,又是否应秉承一种仁爱精 神与恻隐之心呢?――震惊世界的凯文・卡特自杀案,也许会在这一问题予我们 以深刻的启示。获1994年美国普利策新闻特写摄影奖的南非摄影师凯文・卡特, 1994年7月27日一氧化碳自杀于自己的汽车内,享年33岁。卡特闻名世界以及其 最后自杀的主要原由,就是1993年他摄于非洲苏丹并发表在1993年3月26日《纽 约时报》上的那副凄惨照片――《饥饿的小女孩》。

照片上是一个瘦得皮包骨头的苏丹小女孩,她在前往食物救济中心的路上 再也走不动了,趴倒在地上。而就在不远处,蹲着一只硕大的秃鹰,正贪婪地盯 着地上那个黑乎乎、奄奄一息的瘦小生命,等待着即将到口的“美餐”。那张照片 传遍世界后,人们在寄予非洲苦难人民巨大的同情和怜悯的同时,更加关注那个 小女孩的前后命运,成千上万的人打电话给《纽约时报》,询问小女孩最后是否 得救。而与此同时,来自各方的批评也不绝于耳,甚至是在卡特获普利策奖之后, 人们纷纷质问:身在现场的卡特为什么不去救那个小女孩一把?就连卡特的朋友 也指责说:他当时应当放下摄影机去帮助那个小女孩。

在客观真实地报道人们的不幸与理当力所能及地仁慈求助被报道的不幸 者之间,在新闻职业与人类普遍良知与良心之间,凯文・卡特陷入了急剧的冲突。

显然,卡特并不是象鲁迅先生所说的那样要“制造并赏玩别人的苦痛”(《坟・我 们现在怎样做父亲》)或“以残酷为乐、丑恶为美”(《热风・随感录四十二》), 事实上卡特本人几乎从一开始便处于剧烈冲突的心灵痛苦之中。他在抢拍完之后, 实在不愿再把那个极端对立、极其冷酷的场面再看下去,于是他把秃鹰轰走了。

过了一段时间,他看到那个小女孩用尽所有力气爬起来,重新艰难地向救济中心 挪动……望着小女孩的身影,卡特内心充满了矛盾、愧疚和痛苦。他在一棵树旁 坐了下来,一边抽着烟,一边泪流满面。后来,他曾对人说:“当我把镜头对准 这一切时,我心里在说‘上帝啊!’可我必须先工作。如果我不能照常工作的话, 我就不该来这里。”[16] 正是因为无法忍受外界公众的谴责与自己内心的道德困惑以及由此而来 的愈来愈强烈的精神压力,卡特在获得大奖仅3个月后便走上了不归路――人们 在他自杀的汽车座位上找到一张纸条:“真的,真的对不起大家,生活的痛苦远远超过了欢乐的程度。”――所以,在及时、客观地报道与仁慈与恻隐的人类道 德之间,在报道者与被报道者之间,在报道者与广大接受媒体信息的受众之间, 蕴涵了复杂的伦理关系与深刻的道德冲突;
而卡特,也只有选择自杀,来了结这 种冲突以及这种冲突予他内心的煎熬。所以千龙新闻网上《凯文・卡特之死震撼 人类心灵》一文的作者最后说:“对于卡特这样的人,我一直致以深深的敬意。

他们的可敬,我想可以用一个词概括:博爱,真诚的博爱。”[17] 无独有偶,与卡特拍摄《饥饿的小女孩》相类似,福建《东南快报》记者 柳涛2005年05月10日在该报及新华网发表的一组脚踩自行车的市民雨中栽倒在 路中水坑的照片,引起了读者的争论,不少人指责记者不首先预告行人规避危险 反而一旁等待时机进行摄影报道。CCTV《社会记录》栏目5月20日22:05也为此 制作播出了节目《守坑者说》,新闻记者的“职业工作―做人良心”之间的问题, 被尖锐地提出来。如果说卡特的作品《饥饿的小女孩》所暴露的苦难与悲惨不仅 揭示了人类自身的悲剧并旨在唤起人们的恻隐与仁爱之心,而且导致了作者自身 的罪感煎熬;
那么美联社南越记者黄功吾1972的《火从天降》和英国记者迈克・ 威尔斯1980年的《手――乌干达旱灾的恶果》等,则主要通过作品所暴露的人间 苦难与悲惨来揭示了人类自身的悲剧并唤起了人们的恻隐与仁爱之心…… 戴震说:“仁者,生生之德也。‘民之质矣、日用饮食’,无非人道所以生生 者。一人遂其生,推之而与天下共遂其生,仁也。”(《孟子字义疏证》卷下) 张载则说:“以爱己之心爱人则尽仁。”(《正蒙・中正》)又说:“民吾同胞, 物吾与也。”(《正蒙・乾称》)。孔子、孟子、荀子都主张仁者“爱人”,所以 不仅要“君子讳伤其类也”(《史记・孔子世家》)和“无伤是乃仁术也”(《孟子・ 梁惠王上》),而且当“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 谓仁之方也已。”(《论语・雍也》)――尽管报道者的良知与良心可能背负罪 恶或过错,但正是出于一种仁爱和慈悲,正是为了促涌人们的仁爱与慈悲,也正 是为呼吁人间的公正与和平以及美好,所以新闻媒体要及时而准确地把人间所发 生的苦难与悲惨恰当地反映给读者、给民众,这是新闻媒体之所以伟大和高尚的 原由之一。而这种苦难与悲惨的报道给采集记者自身的伤害,则是一位仁爱与慈 悲的新闻工作者所难以避免的职业困境。

四、勇敢精神与社会批评 马克思曾经指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 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 呼万应的喉舌。”[18]他和恩格斯说:“报纸的最大好处,就是它每日都能干预运动,能够成为运动的喉舌,能够反映出当前的整个局势,能够使人民和人民的日 刊发生不断的、生动活泼的联系。”[19]――而“人民报刊的必然性”自然当是人民 日常思想和感情的表达者,“它生活在人民当中,它真诚地和人民共患难、同甘 苦、齐爱憎。它把它在希望与忧患之中从生活那里倾听来的东西,公开地报道出 来;
它尖锐地、激情地、片面地(像当时激动的感情和思想所要求的那样)对这 些东西作出自己的判决。”[11]。

马克思说:“报刊的义务正是在于为它周围左近的被压迫者辩护”[20],在 《给“总汇报”编辑的信》中马克思又说“揭发招摇撞骗的职责”“在我看来是报刊 的首要职责”[21]。正是因为秉承求实、正义、仁爱的原则与精神,所以社会也赋 予了媒体组织及媒体人士应具有“勇敢”的精神,对社会丑恶或不公正展开批评与 批判,从而促进社会生态的秩序化与文明化,梁启超谓之“喉舌之用”与“向导国 民”。故马克思说“在报刊上,治人者和治于人者同样可以批评对方的原则和要求”, 应该允可“作为理智的力量”的公民“在权利平等的情况下进行这种批评”[22]。当 然,这种批评包括与政府在内的所有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之行为或现象的批 评。这种批评,媒体必须具有勇敢的品质与立场,故马克思说“有了独具风格的 关于战事的文章,就能够在伦敦至少多获得五十家订户”[23]。此可见富有批判性、 战斗性的媒体于人民的吸引力与意义。

2005年1月18日中新社转发法新社报道说,国际记者协会当天公布的报告 显示2004年共有129名记者因公殉职,并指出伊拉克、菲律宾是记者工作的最危 险区域。报告还指出对比2003年93名记者因公殉职的记录,在战地工作和进行腐 败调查记者的日渐成为攻击目标。另据俄罗斯新闻社2005年5月18日的报道:阿 拉伯记者联合会当天发表声明称,自2003年3月伊拉克战争爆发以来,已有100 名记者不幸在这个国家丧生[24]。战地记者在十大危险职业中排行第三,但对记 者来说,比流弹更为危险的,是那些罪行遭到媒体揭露的黑恶势力,他们恼羞成 怒或怀恨在心而伺机报复。据统计,在1992-2001年的10年间,共有389名记者因 公殉职,其中有79.6%是遭黑恶势力报复而被害的;
而遭报复遇害的298名记者 中,有53人生前曾接到过死亡威胁[25]。

所以,与“有偿新闻”、“媒体权力寻租”等违反新闻伦理的现象相反,大量 冒着生命危险以及其他代价而勇敢地采访和报道社会事件而将社会丑恶以及相 关犯罪嫌疑人公之于众的良好现象,也不断涌现出来。在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 人物就是被媒体评为“二○○二年度中国传媒杰出人物”的《中国经济时报》高级记 者王克勤。近年来,他先后推出了震惊海内外的《北京出租车业垄断黑幕》、《兰州证券黑市狂洗“股民”》、《公选“劣迹人”引曝黑幕》、《甘肃回收市场黑幕》 等一系列揭黑性的深度调查报道,仅2001年因他的笔而被送进监狱的黑恶分子就 达160多人,黑社会组织甚至放言悬赏500万元要他的人头的,被誉为“中国的林 肯、斯蒂芬斯”[26]。

1925年11月3日,鲁迅在《热风・题记》中深刻地写到:“我以为凡对于时 弊的攻击,文字须与时弊同时灭亡,因为这正如白血轮之酿成疮疖一般,倘非自 身也被排除,则当它的生命的存留中,也即证明着病菌尚在。”――在这个意义 上,媒体就勇敢地充当了社会疮疖的“手术刀”,无情而有情、有情而无情地“时 时解剖”它们;
它既支撑了民众的知情权,也捍卫了社会正义与人间公道,更彰 现了新闻记者们的德性的光辉与情感的深厚……五、自由精神与无伤原则 1843年1月3日,马克思在《“莱比锡总汇报”的查封和“科伦日报”》一文中 说:“要使报刊完成自己的使命,首先不应该从外部施加任何压力,必须承认它 具有连植物也具有的那种为我们所承认的东西,即承认它具有自己的内在规律, 这些规律是它不能而且也不应该由于专横暴戾而丧失掉。”[2]马克思这句话,揭 示了报刊媒体所具有的内在规律性以及其内在规律所决定的内在品质,而自由精 神,则是媒体伦理精神又一重要的内容:“自由出版物的实质,是自由所具有的 英勇的、理性的、道德的本质。”[27] 梁启超在1901年12月21日《清议报》第100期撰文说:“思想自由、言论自 由、出版自由,此三大自由者,实惟一切文明之母,而近世种种现象皆其子孙也。” 所以他主张新闻报刊当为治国之利器,因为“欧美各国这大报馆,其一言一论, 动为全世界人之所注视,所耸听。何以故?彼政府采其议为政策焉,彼国民奉其 言以为精神焉”[28]。故而,自由之思想言论的自由出版,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恩格斯说:“如果禁止报刊报道它所目睹的事情,如果报 刊在每一个有分量的问题上都要等待法庭的判决,如果报刊不管事实是否真实, 首先得问一问每一个官员――从大臣到宪兵,――他们的荣誉或他们的尊严是否 会由于所引用的事实而受到损伤,如果要把报刊置于两者择一的地位:或是歪曲 事件,或是完全避而不谈,――那末,诸位先生,出版自由就完结了。”[29] 1927年,撰写《中国报学史》的戈公振明确指出,真正的舆论,是民主政 治环护之下的“公正意志”――“民主政治,根据于舆论;
而舆论之所自出,则根 据一般国民之公共意志”、“言论自由,为报界切肤之问题,此问题不解决,则报 纸绝无发展之机会!”而“拥护言论自由,实亦国民之天职也!”[30]梁启超在《新 民说》第九节“论自由”中则说:“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往而不适用者也。”[31]又说:“夫报之所以有益于人国者,谓其持论之能适应乎时势也;

为其能独立而不倚也;
谓其能指陈利害,先乎多数人所未及察而警告之也;
谓其 能矫正偏颇之俗论而纳诸轨物也;
谓其能补多数人常识所未逮,而为之馈贫粮 也;
谓其能窥社会心理之微,针对发药而使之相说以解也;
谓其对于政治上能为 公平透亮之批评,使当局有所严惮也;
谓其建一议发一策,能使本国为重于世界, 四邻咸知吾国论所在而莫敢余侮也。”[32] 可见,自由与独立的社会空间,是媒体生存的基本条件;
而自由与独立, 也是媒体必须具备的基本伦理精神。那么,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自由是否会导 致偏激反而违背事实真相?二是自由是否会导致对其他人的权益侵害?――在 理论上,自由是或许可以导致偏激的,然而在总体上,真正的开放性的自由导致 的不是偏激,而是真相。马克思在1843年的《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说:“只 要报刊有机地运动着,全部事实就会完整地被揭示出来。最初,这个完整的事实 只是以同时发展着的各种观点的形式出现在我们面前,这些观点有时有意地,有 时无意地揭示出现象的某一方面。但是归根到底,报纸的这种工作只是为它的一 个工作人员准备材料,让他把材料组成一个统一整体。报纸就是这样通过分工 ……一步一步地弄清全部事实的”[33]他说“具有公民的头脑和市民的胸怀的补充 因素就是自由报刊”,而“自由报刊”则“是作为理智的力量,作为合理的观点的体 现者”[34]。梁启超与马克思的观点相同,他说:“虽稍偏激而不为病,何也?吾 偏激于此端,同时必有人偏激于彼端以矫我也,又有人焉执两端之中以折衷我者, 互相倚,互相纠,互相折衷,而真理必出焉。”[7] 至于第二个问题,梁启超《新民说》说得好:“自由之界说曰:‘人人自由, 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32]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 权利;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 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35]洛克说:“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但 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36]1789 年法国制宪国民会议通过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四条明确说:“自由就 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因此,每一个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 证社会上其它成员能享有相同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决定之。”第 十一条又宣称:“自由传达思想与意见乃是人类最为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 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言论、著作与出版,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仍应 就于此项自由的滥用负担责任。”[37] 自由未必导致“无法无天”,因为真正的自由是以不侵害他人的自由以及权益为前提的,而这一点已为各国政治法案以及法律制度所确认和规定。基于此, 媒体组织以及媒体人士,在新闻采访报道中,并不能以“自由”名义侵犯被报道者 的权益,这些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比如在报道一些社会弱势群 体或受他人侵犯而处不幸的人士时,新闻媒体就务必在报道的时候保护弱势群体 或受害者的隐私,不能将他们――尤其妇女和青少年――具体的姓名、住址、肖 像等身份标志报道出来,否则目的旨在揭露社会黑暗、保护弱者的报道就会反过 来伤害被报道者,让他们更加无法生存下去[38]。至于新闻报道要保守国际机密 啊,要不妨碍司法程序啊,要不破坏邦交关系啊,就更赘言了。总之,既要捍卫 媒体的自由与独立,也要防范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侵害他人或国家的合法权益―― 无伤害、非侵扰的媒体自由,才是媒体“伦理精神”在“自由”这一尺度上的真正要 义。注释:
[1]马克思:《“莱比锡总汇报”在普鲁士境内的查封》,《马克思恩格斯全 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88页。

[2]马克思:《“莱比锡总汇报”的查封和“科伦日报”》,《马克思恩格斯全 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89-190页。

[3]林桂榛:《儒学的世界性与世界性的儒学》,2004年12月28日《光明 日报》第8版。

[4]恩格斯:《谢林:基督哲学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人 民出版社,1982年,第288页。

[5]马克思:《摩塞尔记者的辩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版第1卷,人 民出版社,1956年,第223页。

[6]马克思:《好报刊和坏报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 版社,1956年,第191页。

[7]梁启超:《敬告我同业诸君》,《饮冰室合集》第4册,中华书局,1989 年。

[8]于泽远:《中国掀起新闻“打假”运动》,2005年06月26日新加坡《联合 早报》。

[9]王洪伟:《山西繁峙矿难11名记者采访过程中受贿内幕》,2003年10月08日《东方早报》。

[10]克利福德・克里斯蒂安:《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蔡文美 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89-90页。

[11]马克思:《“莱比锡总汇报”在普鲁士境内的查封》,《马克思恩格斯 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87页。

[12]尼可拉斯・约翰逊:《媒体:美国政体的第四权》,见美国国务院国 际信息局所编《美国参考》, https://usinfo.state.gov/regional/ea/mgck/archive01/media1.htm [13]马克思、恩格斯:《国际述评(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 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523页。

[14]梁启超:《论报馆有益于国事》,《饮冰室合集》第1册,中华书局, 1989年。

[15]马克思:《摩塞尔记者的辩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 民出版社,1956年,第234页。

[16]《凯文・卡特之死震撼人类心灵》,原载千龙新闻网,作者不详,转 引自新浪文化,2003/04/10,/s/2003-04-10/32024.html [17]《南京大屠杀》一书作者华裔女作家张纯如2004年11月9日自杀身亡 于美国加州,她的死实际上与作者内心的罪感焦虑是有关系的,参见孙隆基《什 么杀害了张纯如?是正常人类难以忍受的残暴》(《南方周末》2004/12/24)及 《〈南京大屠杀〉作者自杀之前:一直生活在恐惧中》(《信息时报》2004/11/16)。

[18]马克思:《“新莱茵报”审判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1961 年,第275页。

[19]马克思、恩格斯:《“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出版启事》,《马克 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1965年,第3页。

[20]马克思、恩格斯:《“新莱茵报”审判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 卷,1961年,第277页。[21]马克思:《给“总汇报”编辑的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4卷, 1964年,第755页。

[22]马克思:《摩塞尔记者的辩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 民出版社,1956年,第231页。

[23]马克思:《马克思致恩格斯(1859年5月24日)》,《马克思恩格斯 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21页。

[24]付华一:《伊拉克战争爆发以来记者死亡人数已达百人》,国际在线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2005/05/19,/7383/2005/05/19/1485@552946.htm [25]李东航:《记者:危险的职业》,《军事记者》2003年第03期,总第 506期。

[26]新浪文化:《搜狐新闻月度人物:王克勤》, /29/15/subject206901529.shtml [27]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马克思恩 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66-67页。

[28]梁启超:《本馆第一百册祝辞并论报馆之责任及本馆之经历》,《饮 冰室合集》第6册,中华书局,1989年。

[29]马克思、恩格斯:《“新莱茵报”审判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 卷,1961年,第285页。

[30]转引自胡兴荣:《新闻哲学》第十一章,新华出版社,2004年。

[31]梁启超:《新民说》,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

[32]梁启超:《京报增刊国文祝辞》,《饮冰室合集》第12册,中华书局, 1989年。

[33]马克思:《摩塞尔记者的辩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 民出版社,1956年,第211页。

[34]马克思:《摩塞尔记者的辩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 民出版社,1956年,第231页。[3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154页。

[36]洛克:《政府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36页。

[37张宏良、金瑞德:《改变人类命运的八大宣言》,中国社会出版社, 1996年。

[38]蔡一平:《打拐报道中的新闻伦理》,2004年11月09日《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