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建设的责任与义务
古城建设的责任与义务 开发是历史文化名城资源重塑的有效手段和工具 1.开发可以使生硬的历史构筑物具有生命活力。历史文化名城中最直观的 有形载体是某一座建筑桥梁、某一条街道空间等,应该承认,这些单体有着自己 独特的外形结构和布局原则;但不可否认,它们已经脱离了其曾经存在的历史环 境。弱小的个体是否能在现代化的大环境背景下引导人们产生时代共鸣是一个值 得探索和思考的问题。毕竟,无言的构筑物本身带给人们的只是少量的抽象信息 和不确定的思维想象。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开发,赋予这些构筑物与生命活力, 让它们可以自主的表达某种时代讯息,从而使其在合适的环境中重新爆发生命, 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开发可以使无形的城市文化寻找到寄 居载体。历史文化名城不仅保留着众多有形的历史构筑物,而且也保留着众多丰 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记录这座城市历史的真实“话本”,这些活态的文化, 构成了这座城市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精神家园。作为文化形式在历史的某一阶段曾 经拥有鲜活的生命力,对于一座城市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宝贵的历史和 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这些精神遗产需要一个与之相匹 配的空间和环境,需要有配套的物质建设和广泛的沿袭传承受众。开发建设带来 的是大量的模拟历史环境的建设和众多旅游爱好者深入的探究,在主观和客观上 创造了城市精神文化承载,从而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延续。3.开发可 以使断断续续的历史构筑物延续成成体。许多文物古迹在遭受一定的破坏后会丧 失相互间应有的空间关系和联系,看起来像是孤立而不相关的。通过开发建设, 把文物古迹、园林名胜以及各类提示性标志物(如古树名木、碑刻、标牌等)在 空间上组织起来,形成网络,可以为人们的欣赏提供空间线路和逻辑线索,便于 人们感知和理解名城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4.开发可以有效积累保护资金。历史 文化名城开发带来的旅游效益是极其可观的,相对工业项目其更具环保性、可持 续性。同时就地安排劳动力就业,避免了古城原居民流失。良好的经济收入带来 的是充沛的税收保证,也就实现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的积累。
保护和开发是利与义的博弈 1.遵循原则。坚持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原则,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积极保护的原则,坚持保护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与创新 的原则。2.保护的重点和开发建设的基本论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应特别关注 如下要素:城市的传统风貌特色,独特城市格局和街巷、胡同格局,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河湖水系,传统的建筑形态和建筑色彩,城市特有的空间形态和肌理, 重要景观线和街道对景,古树名木及大树等。3.完善配套机制建设。(1)建立 旧城保护、中心城调整优化和新城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旧城保护的实施机 制,促进旧城的有机疏散。(2)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
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及相关法规,调整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矛盾的 规划内容、规章和规定,严格依法进行保护、管理。(3)建立健全旧城历史建 筑长期修缮和保护机制。推动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房屋产权,鼓励居民按保 护规划实施自我改造更新,成为房屋修缮保护的主体。制定并完善居民外迁、房 屋交易等相关政策。(4)打破旧城行政界限,调整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协调 的行政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以及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 护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5)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制度化的专 家论证和公众参与机制。
论无论是保护或者开发,都应该站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以历史文化名 城继承者和延续者的身份去思考和行动,不卑不亢,在利与义的博弈中寻求最佳 比例点。
本文作者:杨秋生 孟庆嵘 工作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