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立法分析研究论文
特殊教育立法分析研究论文 一、我国特殊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特殊教育法律相对笼统,可操作性低。现特殊教育立法规定的内容 仍停留在宏观层面,法律条款流于形式化,号召宣示性比较强,对特殊群体权利 的保障性较弱。很多条款缺乏强制性及具体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如《残疾人教 育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 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但是对具体的 实施没有做出详细规定,这样的法律条款必然给实际的实施和监督带来极大困难。(二)立法科学性低,立法人员思想观念和专业素质弱。未接受过系统的 特殊教育培养,对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现实状况的认识不一定到位。他们往往 是从“外行人”的角度看待特殊教育和特殊人群,对特殊教育事业的意义认识不够, 使得制定法律、法规与实践脱节,更多的具有理论意义而缺乏实际价值,难以满 足特殊人群的真正需要②。
二、针对问题提出的建议 (一)完善特殊教育立法体系,注意立法质量,提升特殊教育法的层次。
目前,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主要问题是缺少处于核心地位的《特殊教育法》,因 此,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统一的《特殊教育法》,规范特殊教育活动和指导 特殊教育立法实践,进而形成一个以《教育法》为母法,以特殊教育法为主体的 法律体系。在这一法律体系中,既有从《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残疾人 教育条例》到地方法规纵向的层次结构,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发展水平的客观要 求,又有与《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相联系的横向结构,同时每部法律法 规都有相应的实施细则,这样便成为既自成系统又不脱离其他教育法的特殊教育 法律体系。
(二)倡议建立相关立法监督机关,保障法律的实施效力。从目前我国的 行政制度看,我国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监督立法的专门机关,仅仅是作为公民可 以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并没有专门的机构研究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法 律适应社会的发展。建议建立专门的机关监管法律的建设,例如在证券行业有证 监会等,可以在法律行业建立法监会,保证法律的公正公平,这样受益的不仅是 特殊教育法还有其他各类法律,也有益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除此之 外,特殊人群的权利要得到真正实现,除了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之外,还要有完备的救济制度作为支持,否则这种权利只能是空想,注定是一种无法实现的权利。
首先要建立家长或监护人对侵犯特殊群体权利行为的申诉和诉讼制度,残疾人的 家长或监护人都强烈希望自己的孩子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当特殊群体的权利受 到侵犯或难以实现时,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及时行使申诉和诉讼权利,向有关部门 申诉,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对特殊群体权利保护有重大意义;
其次,各级 立法、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残联应切实担负起应有的责任,依法对侵犯特殊群体 权利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干预,必要时进行行政处罚;
再次,各级人大应加 大对特殊教育立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单位或个人进 行有效监督。
(三)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在特殊教育立法中应当尽量克服过大过空的 立法弊端,少一些形式化带有“号召”、“鼓励”的规定,而是应当对特殊教育的具 体实施部门、监督部门、财政投入主体和比例、教师资格的培训等实际问题做出 明确规定,对不能履行职责的部门或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对具体的处罚方式、 救济手段等进行明确规定。这样才能大大增强特殊教育立法的实际操作性,使法 律法规得到真正落实,对残疾人合法权利的保障起到根本作用。
(四)提高立法人员特教素养,加强立法的人文关怀。针对我国特殊教育 立法的相关法律人员,应尽量挑选有特殊教育背景,或组织相关立法人员深入残 障学校,慰问残障家庭,对残疾人群体进行必要的了解,理解他们实际生活中的 困难和需要,只有站在残疾人群体的立场上,才能制定出能够真正满足特殊人群 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借鉴、吸收国外特殊教育立法的先进理念和进步做法也 十分必要,只有在全面了解我国特殊教育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前提下, 才能制定出真正符合我国特殊教育实际情况,能真正为特殊教育人群解决难题的 特殊教育法律。
作者:贾春爱 于松梅 单位:辽宁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