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保护环境资源论文
我国民法典保护环境资源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相邻关系立法宗旨之检讨;相邻关系立法体系之重 构;
不动产相邻关系法的制度变迁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我国民 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应与民法典中的其他部分一起、经济负担为主,环境负担 最小、经济负担为主,环境负担扩张、公法相邻关系与私法相邻关系、不动产相 邻关系法、地役权合同等合同相邻关系法和社区相邻关系法、不动产相邻关系法 本身的体系重构、不动产相邻关系法的制度变迁的方式、邻地损害防免规则、邻 地利用规则、水之相邻关系规则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二十世纪中叶以后的民法典制定-无论是越南、俄罗斯联邦,还是中国-进 入环境问题非常严重的时代,它既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制订之时,也不同于《法 国民法典》制订之时,更不同于《罗马法大全》编纂之时。作为世界上最新的民 法典,《越南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都很有勇气地贴近时代背景,产 生了《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罗马法大全》所没有的新类型条款(主 要集中在物权法部分),为环境资源保护开辟了新的私法途径。我国民法典中的 相邻关系立法应与民法典中的其他部分一起,回应“绿色”的历史境遇。
一、相邻关系立法宗旨之检讨 综观相邻关系立法宗旨,至少应包括两个阶段:
(一)经济负担为主,环境负担最小 相邻关系法的目的是为了相邻不动产的“便宜”,包括经济便宜和环境便宜。
从相邻他方的角度来看,这种“便宜”实即“负担”,即经济负担和环境负担。经济 负担设定的原则是益本(收益和成本)比较,即相邻一方因经济负担的设定所带 来的收益大于其为经济负担的设定所支付的成本。环境负担是指为了环境的保全 而对相邻不动产价值的实现所施加的限制,最常见的例子是:为了日照、通风、 采光而对相邻方建筑行为的限制,即使受限的经济利益很大。从古罗马法到《德 国民法典》,是环保需求低的阶段,所以,全部相邻关系的立法重点在于将相邻 权尽可能多地赋予经济便宜需求,尽可能少地赋予环境便宜需求。
(二)经济负担为主,环境负担扩张 我们现在正处于环保需求较高的阶段,理应改变以往的立法宗旨,将相邻权更多地赋予环境便宜需求,即承认在某些环境资源保护情形下,相邻一方不动 产可以对相邻他方不动产享有相邻权。在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经 济发达程度不同的时期,环境负担扩张的范围是不同的,但经济负担仍将在相邻 关系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在历史的将来阶段,完全可能出现“经济负担缩小、环 境负担扩张”,“经济负担最小、环境负担最大”这两个较高级阶段。
二、相邻关系立法体系之重构 (一)公法相邻关系与私法相邻关系 公法相邻关系立法主要有环保法、建筑法、都市计划法。它们的功能主要 在于保护生活环境、预防火灾、追求布局上的美感。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 公法相邻关系将本应由私法相邻关系调整的生活事实包括进来。例如,《德国民 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等就没有将通风、眺望、日照纳入,而是由公法调 整,但上述生活事实较多地涉及到单个人的私益(尤其在农村),或人数较多人 的共同利益(尚难称为公益,如公寓住户),由公法来调整,在法理上缺乏根据, 也损害了“私益处分主义”的私法自治原则。对于人稠地少的小国或大国(如中国) 来讲,私人放弃相邻环境利益可以节约土地,意义非浅。所以,在民法典制定之 际,应仔细分析不同的利益形态,环保法等公法中属于私法自治范围的应纳入民 法典中,属于公益范围的应留在公法中。
(二)私法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地役权合同等合同相邻关系法 和社区相邻关系法 私法相邻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地役权客体应不仅限于土地,尚 应扩及工作物和空间,这样,在土地、工作物、空间这三个客体之间通过排列组 合,可以形成多项役权。应通过诸如“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之役权”等例示规定,来 引导提示民众,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更多的交易选择。例如,奥地利民法典就规 定可在邻人屋檐上设定役权以浇灌己地花园等,这是土地对工作物的役权。第二, 债权性环境保护合同应当列为有名合同,并通过调查研究确定典型条款,以起到 减省交易成本、提高裁判预见度、提供公平尺度等功能,为相邻环境保护提供新 的交易工具。第三,社区相邻关系法的性质为自治规则,应在民法典中用专条承 认其地位、制定条件及程序等。
建议在不动产相邻关系法中增列两条:一是规定地役权合同等合同相邻关 系法可以为了环保目的(环保合同)、营业目的(营业地役权)等,改变或改善不动产相邻关系法中的绝大部分条款。二是规定社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团体、 农村的村民小组)可以为了环保目的、其他目的制定规约。这样,体系就很清晰。
(三)不动产相邻关系法本身的体系重构 是否可能在不动产相邻关系法内单列一节规定环保相邻关系,是一个值得 探讨的问题。目前各国民法典尚无此立法例。由于技术上高度困难,笔者不赞成 单列,如果民法典总则或物权法总则中没有一般环保条款,可在不动产相邻关系 法内增设一个一般环保条款,如:相邻各方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不损害或有利 于环境资源保护原则。以此作为环境负担(即环境相邻权)的生长点,并统辖所 有的环境相邻关系。
三、不动产相邻关系法的制度变迁 (一)不动产相邻关系法的制度变迁的方式 主要有三种方式:其一是新制度的建立;
其二是旧制度的功能增多;
其三 是旧制度的调整对象扩张。这三种方式是不动产相邻关系法自身对环保理念的回 应,具体分析如下:
(二)邻地损害防免规则 可增加的新规则有:第一,对《德国民法典》第906条加以修改,形成新 的规则。比如,规定在不可量物侵入轻微的情形下,亦可要求邻地负最佳防免义 务或损害赔偿等等。这是一种高水平的环保,对于我国尚无可能。第二,台湾等 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都没有规定工作物、植物建造、种植的距离规则以及 界墙规则来促进环保或防火。王利明教授主持的我国民法典草案中就设定了这些 新的规则(但《法国民法典》早有规定)。
旧规则的功能增多,表现在:第一,越界植物枝根规则最初立法意图仅是 排除对土地经济价值实现的妨害,后来民众日益重视日照、通风、采光等生态价 值,则此规则就同时储存了两种价值保护机能,这样的读解是从规则的历史语境 出发的,并可贯彻到全部相邻规则中。第二,就《法国民法典》中的分界物规则 而言,最初的意图是为了实现所有权的绝对性,并表达了对封建领主自由进入土 地狩猎的厌恶心态。但实际上分界物既可促进环保(防止臭气、湿气、暗响、热 气等),也可以破坏环境(过高的分界物会影响通风、采光、日照),所以其环 保功能是当初立法者不可能预料得到的。旧规则的调整对象扩张,主要是“不可量物及类似物”这两个概念内涵小外 延大,将来出现的、未来民法典中列举的新类型不可量物悉可包揽无遗。
(三)邻地利用规则 目前立法通例仅承认管线安设、营建、通行等情形方可利用邻地。应当新 增一条规则:基于环境资源保护目的,相邻一方可以利用他方不动产,但应以最 小损害的方法使用之,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我国自然保护区等环保区域众多,与 其毗邻的不动产上存在着私人权利,除了管线安设、营建、通行等以外,完全可 能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需要利用邻地的情形。如:珍稀动物进入邻地,但又不能 立即取回,需在邻地上喂养较长时间;
珍稀植物生长蔓延,大片越至邻地,此时 应排除越界植物枝根规则的适用以保护生物多样性;
鱼类等水生动物因季节性产 卵,游至某设定了水权的水域,亦应限制水权的行使。管道安设规则涉及排污问 题,其自始至终发挥着环保功能。
(四)水之相邻关系规则 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这对传统水之相邻关系规则产生了较大 的冲击,使之发生了变化。如自然流水的相邻使用规则就被水权的优先权规则所 取代。但在异地水域上享有水权的人仍需在邻地上设定引水权等,自然水(如雨、 雪、冰)的排放规则也仍应保存,所以传统水之相邻关系规则既有应保存的部分, 也有应舍弃的部分。
水之相邻关系规则最初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这 与当时的经济政策是吻合的。到环保意识较强的阶段,该规则很大程度上又起到 了保护土壤资源的作用,这是一个功能转换的过程。
笔者以为应增设新的规则:为防止土地沙化、盐碱化、退化等紧急事情, 相邻一方可以优先于他方行使水权,或者可以使用他方土地上的储水,但应以不 对他方土地资源造成重大损害为限,并应予以相应的补偿。
(五)权利收购规则 在前述珍稀动植物例子中,如果需要非常长的时间(比如超过了土地上权 利存续期间、超过了水权存续期间),则可以设定另外一项规则,即权利收购规 则。也就是说,相邻一方(主要是国家,也可能是环保公司)可以请求他方转让其土地上权利(如地上权、永佃权等)或水权,以更好地保护生物多样性。当然, 为了公平地分配利益,亦应允许他方有此请求权(此请求权为形成权)。《俄罗 斯联邦民法典》即有类似规则。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要单节规定环保相邻关系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有些 规则具有两种功能(经济功能和环保功能),无法归类。另外,无论是新制度的 建立,还是旧制度规范目的、调整对象的变化,都可以看出为了环境利益而对相 邻方利益(经济利益或环境利益)加以限制的意图,这反应了一个社会对经济价 值与生态价值比重的权衡,也即立法宗旨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