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竣工验收合格_小议建设工程的验收合格之日与实际竣工之日的联系与区别及法律意义

小议建设工程的验收合格之日与实际竣工之日的联系与区别及法律意义

小议建设工程的验收合格之日与实际竣工之日的联系与区别 及法律意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和工程工期是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是认定工程质量合格的重要标志, 实际竣工日期是判断承包人工期是否违约的依据,工程质量和工期又影响着工程 价款的确定。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和实际竣工之日的认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重大利 益。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因此,在法律上廓清其联系与区别以及 法律意义在实践中尤为重要。

一、验收合格之日的概念及认定 要明确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的概念,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建设工程验收 合格。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是施工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对承包人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 进行验收,对建设工程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和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的确认。建 设工程的验收合格之日就是施工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对建设工程符合工程质 量标准和完成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的日期。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 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 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是建设工程交付使用 和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那么,是不是建设工程只有经过法 定的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回答是否定的。

实践当中还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下视为验收合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但是承包 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 责任”。这里的“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是指 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后,对建设工程已经合格的认可,免除了承包人的返修 义务。应该视为工程验收合格。但是免除承包人的返修义务并不意味着免除承包 人的保修义务。因为保修义务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因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 免除。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发包人组织验收的,承包人 仍然有配合发包人进行验收和交付工程资料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种情形是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组织验收或者不提出修改意见而视 为工程验收合格。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以下称《(示范文本) 通用条款》第32.2条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 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这 里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就是视为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另外,根据《2007 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8.3.6条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天内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之日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所以,建设工程可以 因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56)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而被视为验收合格。

通过以上分析,建设工程的验收合格,一是因经过法定验收程序验收而合 格;二是因发包人擅自使用被视为验收合格;三是因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 验收报告后28(56)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而被视为验 收合格。由此三种情形可以确认建设工程的验收合格之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 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四方签署工 程验收合格的文件,四方签署工程验收合格的文件的日期就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 之日。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为验 收合格之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56)天不组织验收, 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从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 报告后29天,或验收后第15天为验收合格之日。

二、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的概念及认定实际竣工之日是指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依据建设工程的标 准和规范,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的日期。实际竣工之日,法律没有严格的定 义,一般以当事人约定为准,比如:完工之日、竣工报告提交之日、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或者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完成之日等。HtTp://www.GWYOO.com 依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2.4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 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该条款是对实际 竣工日期的约定。

根据《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 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 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 日为竣工日期。” 该条款规定的“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应该解释为当事 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因为只有没有约定或者约不明才会产 生争议,才能依照法律规定。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与实际竣工之日的联系与区别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能以工程不合格为由 主张权利,免除了承包人的保修义务,是解决工程质量问题。而实际竣工日期是 解决工期的问题。两者的功能不一样,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一样。但是两者也 有交叉重合的部分。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与实际竣工之日的关系在实践中存在以下 情形:
第一、当事人适用《示范文本》的,根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2.3 条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 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该条款一是约定工程 视为验收合格,二是约定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第29天,或从验收后15天为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不是实际竣工之日。

第二、当事人适用《示范文本》的,根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2.4 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 包人验收的日期”。该条款中的“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就是发包人、设计单位、监 理单位和承包人通过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并在文件上签署的日期就 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因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 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 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即是实际竣工日 期。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 竣工日期没有约定或者约不明,发生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竣工验收合格与实际 竣工日期发生重合;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 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之日先于验收合格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 工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 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 民事责任”。以上的两个“发包人擅自使用”,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发包人 擅自使用” 后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是指建设工程视为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之日即是验收合格之日。

四、工程验收合格之日与实际竣工之日的法律意义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的法律意义:第一、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合 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以及《(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3.1条约定的:“工 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 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 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向发包人办理结算的前提, 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下余工程款;
第二、工程的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 算;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发包人主张在验收合格之日前除地基基础工程和 主体结构外存在质量问题,应不予支持,工程进入保修期。第三、是划分工程风 险的界限。根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2.5条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 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实际竣工之日的法律意义:第一、是认定承包人工期是否违约的依据;
第 二、是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起算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受偿权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 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参考书:
1、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2004年11月第1版 2、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条款解读 张正勤著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9 年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