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委会制度完善论文
基层检委会制度完善论文 一、存在问题:1、办事机构不健全,日常工作运行难。由于受机构编制和人员所限,基 层院普遍检委会办事机构不健全的现象。我院表现更为突出。检委会的日常事务 由办公室指派1名干警兼职完成,通常是做会议通知和记录等会务工作,没有时 间和精力专门从事检委会议案的审查工作,导致有些议案的审查把关不严,使检 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受到一定的影响。
2、个案定性研究多,普遍问题指导少。从近三年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来看, 有6件是决定是否批捕或起诉案件,仅有2件涉及到案件的定性。没有1件是涉及 事实和证据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的案件,对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执法办 案中的法律政策、办案质量等问题,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调研等则更少。
3、人员配置欠合理,专职委员相对少。高检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 员会工作的通知》,第四项明确提出:“为改善检察委员会的结构,各级人民检察 院可以选拔一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 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任专职委员。”这实质是将部分检察委 员会委员工作职业化,同时又对专职委员资格、设定目的和在检察委员会中的地 位作出初步定位。但从目前情况看,基层检察院由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紧缺的 问题,很难腾出专门编制设置专职委员。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1、完善检委会办事机构。根据高检院《条例》规定,将检委会办公室单 设,条件确实不允许的,可将职能赋予办公室并配备专职秘书,专司检委会的日 常工作。检委会的运作要规范化,明确检委会办事机构四项职能:检委会会务、 协助管理检察业务,决定事项的督办、检察理论调研。
2、配备专职检委会委员。可在具有多年一线执法办案经验,学历层次较 高的检察官中择优录取,配齐专职委员。专职委员可推行任期制、建立述职评议 制和责任考核机制,以量化考核专职委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业务素质,以此作为 评定专职委员在任期内是否称职的依据。
3、充分发挥检委会的职能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基层院的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检委会职能作用,一是讨论、 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二是总结检察工 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讨论通过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 和办法;四是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向上级检察机关 的工作总结或汇报等;五是讨论、决定本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六是 讨论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等宏观检察业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