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饮食法律保护论文
传统饮食法律保护论文 “民以食为天”,传统饮食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它不仅 能满足人们能量需要,而且具有很深厚的文化底蕴。中国传统饮食文化源远流长, 通过不断地演变发展形成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文化瑰宝。其精湛的技术、养生 理论等文化内涵对当代中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通过调查显示,大部分人都表 示对肉夹馍了解一些,对于了解原因由于年龄段的不同而略有差别。所有年龄段 人群都表示传统美食的制作过程需要重视和保护。消费者认为传统美食的发展前 景仅能维持现状,前景令人着急,举步维艰。并绝大多数消费者都认为法律方面 对于传统美食保护并不到位。以下几个方面分别介绍了各种法律法规对于传统饮 食的保护和不足。一、知识产权与传统饮食的制作工艺保护 (一)商标保护。商标保护是根本和最直接的方法。商标不仅仅是商品的 标记,还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商标拥有强大的号召力,不仅体现商家的企业精神, 而且可以给商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例如,在王致和德国“讨商标”一案中,王 致和之所以能够胜诉的原因,就是在其进军国际市场前早已注册了国际商标。王 致和未雨绸缪的思想不但使其赢得诉讼胜利,并且也给国内企业敲响了警钟。让 我们认识到商标保护的重要性。(二)政府指引。传统饮食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 产大有不同,原因在于传统饮食在一代代传承和发展中,其制作工艺与现代市场 联系密切,市场波动大变化快。正是由于此原因,不少传统饮食制作工艺渐渐萎 缩,失去了很多人的关注度。即使如此还是有很多传统饮食文化保存下来,所以 保护传统饮食制作工艺的知识产权迫在眉睫。强烈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努力 打造传统餐饮品牌。第一,重点扶持“老字号”的建立。我们不仅仅要将现有的“老 字号”加以保护,还要加快速度挖掘“老字号”。不得让“老字号”流失,不可将民 族文化丢弃。第二,加速建立传统饮食餐饮业的质量标准体系。从古至今,能否 制定完整的质量标准并能按其实施、监督,是评定政府的行业管理职能是否合格 的标准。传统饮食餐饮业的质量标准体系可以从从业资质、服务标准、环保要求、 卫生管理等方面制定和完善。第三,实施传统特色餐饮业的品牌战略。为了将传 统饮食发扬光大,我们可以通过招商引资联合大型餐饮集团龙头企业的方式,将 一些极具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传统饮食发展成大型餐饮集团。但是也不可好坏 都采用,要学会去其糟粕取其精华。这样才能壮大传统饮食文化。
二、合同法与传统饮食的市场经营保护合同不仅仅是联系顾客与商家,商家与厂家的枢纽,而且也是调整我国当 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之一。传统饮食的市场经营同样也离不开合同法。由此可 见,合同法在传统饮食行业里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一)统筹协调作用。统 筹协调作用是对经济的有效运用,从全局出发,统筹协调关系着我国国计民生的 各行各业以及传统饮食行业的各种因素。对我国的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给予 保护。并且给传统饮食行业进行了规范,这有利于对传统饮食市场的有效运转的 提高。(二)合同法提供法律保障。给传统饮食行业提供一种经济财产的安全保 障。在当代中国的经济发展,常常会产生法律的纠纷,而大多数法律纠纷都因为 合同而产生,一些当事人由于不了解合同法适用的范围或者细节导致签订了错误 的合同,为了保证传统饮食行业的良性发展,《合同法》就可以给法律提供一种 证据,对企业的发展和崛起有促进作用。
三、税法与传统饮食的科技发展保护 21世纪以来,我国食品工业发展迅速。目前,食品产业逐渐由农业主导型 向食品工业主导型转变。与此相对应,消费者对于食品健康和安全的关注程度及 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这就需要税法的保护和要求。科技创新是决定一个企业提高 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更是一个国家赖以发展与强大的基础。(一)我国现行税法 中存在的阻碍传统饮食科技发展的弊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受许多因素 的影响和制约,但关键是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好的法律环境是与鼓励企 业和个人积极性的税法的健全密不可分的,但我国现行的税法中有诸多不尽人意 的方面:1.企业所得税严重影响传统饮食科技创新的积极性。2.个人所得税法 挫伤了个人科技创新的积极性。3.营业税制度阻碍了企业和个人从事科技发展 和技术创新。(二)促进科技创新的税制改革。传统饮食行业的科技创新不仅要 求企业自我创新变革,更需要《税法》的指引和规范。而税制改革是引领传统饮 食行业格局的必经之路。1.健全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规范传统饮食科技税收 优惠政策。2.调整个人所得税法,最大限度的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 造性。3.完善企业税法律制度,突出对传统饮食科技创新的法律支持。
四、诉讼法与传统饮食的纠纷处理问题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增强,解决传统饮食的纠纷问题时,诉讼手段是最 有效的手段之一。加多宝和王老吉相爱相杀多年的“红罐之争”就引起了社会的极 大关注。但是中国对于传统饮食的商业纠纷处理方面还存在些许问题。(一)审 判机构(审判机构的单一)。我国审判机构内设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等。
随着我国商业的兴起,中国建立专门的商事审判庭也需要提上日程,然而目前我国解救商业纠纷的案件主要设在普通法院内经济审判庭审理。经济审判庭受理的 绝大多数案件是商事纠纷案件,如此一来,当传统饮食商家受到侵权或纠纷时不 能有一个专门的法院来审理,这样会造成传统饮食企业长期处于遭受侵权过程中, 不能因事制宜。(二)诉讼程序不特定。每一类案件都应该有属于它的一种诉讼 程序,这样才能更方便更快捷的解决纠纷。在我们生活中,绝大部分的商业纠纷 案件都与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有关系。这些商业纠纷案 件统统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普通诉讼程序审理,容易造成了案件处理不及时、 处理不妥当等问题。其次,在我国某些领域发生的商业纠纷案件,又有相对独立 的诉讼程序。建立并完善解决传统饮食纠纷问题的诉讼程序,不仅可以快速有效 的解决纠纷,而且有利于管理市场经济秩序。
五、食品卫生与传统饮食卫生安全的保护 在当今社会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后,政府部门追根溯源、大查彻查、惩 罚处分。当更多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冒出来的形势下,政府做的也只是在问题曝 光之后做一些补救措施,可伤害已经造成,已为时已晚。目前,我国食品行业素 质普遍低下,违规违法现象屡见不鲜,更有高科技和新包装迷惑人心。这时加强 法律法规建设尤为重要。传统饮食作为民族特色、地区特色,其卫生安全更为重 要。(一)赔偿数额偏低,应加大惩罚力度。关于食品安全的事故赔偿问题,《产 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都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规定。《食品安全法》 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 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此规定,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生产者由于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而违法造成消费 者权益损害的问题,而且必将对违法经营者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以达到立法目 的。(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 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而且不仅要立足国情还要善于与国际接轨,用国际标准统引国内立法的思 想。(三)刑法保护力度不够。作为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
它必须要提供更为有效的保护方法来保护中国的食品安全。我国立法者在渎职犯 罪中单独设立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与环境监管失职罪后,意识到了其特殊性以及单 独设置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必要性,而后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食品 监管渎职罪。有效实现了对食品安全领域内渎职犯罪的打击,但依然存在缺陷。
《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职业禁止性规定,虽然这一措施可以适用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但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一,修正案中规定的职业禁止并不具有针 对性。其二,修正案规定的职业禁止有一定的期限,通常只有三至五年,而不可 能更长,更不可能终身禁止。其三,修正案中的职业禁止仅仅规制了自然人,并 未涉及单位问题,这样不与区分的设定使得部分犯罪单位仍有再次从事食品行业 的可能性。
六、消费者与传统饮食市场销售的问题 消费者的需求是传统饮食商家开展营销活动的核心和出发点,然而这些都 必须建立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传统饮食受到外来饮食或其他方面的 冲击,本来就不堪一击,如若加上不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那传统企业怎么可 能发展。随着我国消费者消费知识和水平的不断提高,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 人身权尤为重要,这就要求传统饮食商家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不得对消费者进 行强买强卖的行为。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监督传统饮食市场销售中出现的问 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侵权行为。消费 者有很多维权途径但是如果选择力度比较大的诉讼手段。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 较传统,时间较长,很多消费者在漫长的等待过程中选择了放弃维权。所以建立 灵活的行政机关调解方式和采用简易诉讼程序也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