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综述
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综述 本文作者:陶波 “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制度得以产生和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 动力。”建设法治国家有赖于良好的法律文化环境,有赖于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 治观念的全面提升,而其中最重要和根本的是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公民宪法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自由之保障、权利之源泉,是其他一切法律、行政 法规和地方法规的本源,是最高层次的法律规则。它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现代法 治的灵魂是依宪治国。因此,公民的宪法意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思想条件, 是推动国家民主与法治进程的重要精神。宪法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 式,它是人们对宪法精神与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是宪法权威在人们头脑 中的直接体现,是人们自觉运用宪法的理论思考、判断、处理各种问题的心理特 征的总和。宪法作为一种外在的规范秩序,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逐渐地为人们的 心理结构所认同,从而自觉形成按照宪法的要求去从事各种行为的心理定势,这种 心理定势就构成了整个社会法律制度有效运作的社会心理支持力量。经验证明, 公民宪法意识的强弱,是人们是否具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内在决定性因素,也 是衡量国家法治成就的重要标准。全社会的法治状况不仅仅在于公民是否具有一 般的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公民是否具有必要的宪法意识。宪法意识不是 自发形成的,必须经过有意识的培养。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我们必须 从以下几个方面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 一、培养和增强公民的宪法权威至上意识 观念形态的宪法权威至上是指人们对宪法权威至上的感觉、反应、评价和 思想、观点的总称。建设法治国家在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上都是一场深刻的变革。
要实现这场变革,首先必须实现观念上的更新,树立科学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社 会主义法治观念具体地说,它包括法律权威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法大于权的观念、国家公权力必须受制约的观念、依法治理的观念、自觉守法的 观念等。在这些法律观念中,树立法律一权威或者说对法律的信仰是建立法治国 家的法律观念基础;全体公民一认同法律、依赖法律、信仰法律,使法律在社会中 具有极大的权威,乃是实现依法治国、架构法治社会的先决条件。由于宪法作为 根本法和母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其他立法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是民主与 法治最完美的结合无论是维护一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秩序,还是规范一经济秩序, 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准则,因此宪法权威至上是法律权一威的核心和标志。宪法的权威至上,一既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的统一领导,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法治 社会的各项自由。正因为如此,宪法权威至!上在现代已普遍被法治国家所接 受,‘是现代国家法治之路的灵魂。一国一宪法权威状况归根结底决定于生产关系, 但如果人们不先形成宪法权「威观念,则不可能创造宪法权威现实但由于长期以 来,我国宪法在立法上过于原则化、纲领化、政治化,…一在司法上的非讼化特征、 在实践中一’又缺乏关于解释、修改、控诉及违宪…责任机制设置等原因,导致宪 法缺乏应有的最高权威。宪法没有最高权威地位已成为中国法治的根本症…结。
伴随而来的是在公民普法教育中,强调一般法律知识的传播,而缺乏对宪法知识、 原则和精神的宣传和普及。在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今天,宪法意识却相对薄 弱《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中清楚j地显示:中国公民心目中的宪法更大程 度上是政治宣言书,而不是法律,也谈不上具备最高的法律效力,公民更是缺乏宪 法权威至上意识。而公民作为法治国家的主体,他们…的宪法权威至上意识的培 养和增强,对于实现法治国家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因、匕,在公民的普法教育 中,…要紧紧围绕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依法治国的主要标志、市场经济与宪政社会、中国法治建构所面临的一问题等进 行深人的探讨,使公民充分领会宪法的精神、原则、内容与作用,引导公民树立正 确的法治观念,形成宪法权威至上意识,强化“宪法也是法,且是最高法”的观念,使 宪法至上意识成为全社会的主导意识,使公民真正信奉只有在国家和社会管理中 切实奉行宪法至上原则,才能把我国建成民主法治国家。
二、培养和增强公民的人权意识 作为一个法治社会的公民,权利意识是宪法核心意识,它是人们关于人权心 理和人权思想的总和。权利不是外在的赐予,而是公民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当 然享有的,权利就是现代法治社会每个个体的社会生命。基于保护人权而产生的 现代法治社会所推崇的宪政理念就是将人权固定化,明确在宪法中予以体现,因此,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无论是人权原则、内容,还是人权的实现途径,都要通 过宪法做出规定。人权保障也是宪法的核心,离开了人权保障,宪法也就失去了存 在的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国宪法和宪政制度的完备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 了该国人权的发展水导平。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应有之 义。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对人权的内容及其保障做出了明确的 规定,以宪法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人的尊严和自由借 助权利语言逐渐成为社会进步和制度建设的核心价值。我国人权事业得益于宪法 和宪政制度的不断完善而日臻完备。尤其是在今年全国人大第十届二次会议通过 的宪法第四次修正案中,首次将人权概念引人了宪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定为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这就意味着“中国正在走进权利的时代”。但由于种种原因,如 历史传统文化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宪法的“虚化”状态导致的许多权利处于“睡 眠”、“半睡眠”状态;基本权利缺乏司法救济机制;普法教育过分强调公民义务至上 等,造成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相当薄弱。因此,在对公民的宪法意识的培养中要强 化人权观念,要紧紧围绕生存、安全、民主、自由、平等、人道、福利、正义、 和平、发展等这些基本人权展开深人的研讨,并紧密联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公 民权利保障的实际,解决公民关于权利的思想认识问题,从而培养和增强公民的人 权意识。
三、培养和增强公民的诉讼意识 诉讼是法律的生命,是权利的最终救济。在现代法治国家,任何公民认为自 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平等地享有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 救济的权利,即司法保护请求权,它包括:起诉权、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再审 请求权等等。那么公民的诉讼意识,就是公民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心理及认知的 总和。现代法治社会,人权保护是法律的核心目标,为保护人权,不仅要避免公民的 权利受到侵犯,而且要在权利被侵犯后给予及时、公正的救济,如果公民间的纠纷 不能得到公正迅速的解决,公民的权利损害不能救济,则所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 权就成为了泡影。因此,现代法治社会要求公民必须具有较高的诉讼意识,特别是 宪法诉讼意识,要将宪法奉为“上帝”,公民可以不了解国家所有的法律,但是,知道 用宪法和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就足以支撑起法治社会的大厦。在通过宪法和法 律来保障自己权利的过程中,重要的是坚信宪法和法律可以为自己被侵害的权利 提供最终有效的救济。但是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厌讼、惧讼”观念根深蒂 固,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争讼是对自然良好秩序的破坏,相反,没有争讼的社会才是 理想、和谐的社会。即使到现在,有些人仍然把“打官司”,特别是把当被告看作是 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因此,“我国诉讼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并不是制度化 建设问题,而在于诉讼观念和意识的培育上,其重心应当放在改造或重构国民诉讼 文化心理和价值观念上,使其由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变。”因此,在公民宪法意识 培养中,要教育公民将为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视作一种权利, 以及捍卫权利的正当行为;视作一种让争端在公开、公平的前提条件下谋求来自 第三方独立公正地加以解决的争端解决机制,比之以前的私人调解、裁决等私力 救济更加文明和进步。积极鼓励公民为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运用宪法和法律 的武器,及时充分地利用诉讼权利,未雨绸缪或者亡羊补牢。
四、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公民的监督意识是现代法治社会每一个公民所必须具备的宪法意识的重 要组成部分。其要求公民以国家主人翁的身份监督政府的活动,监督政府行为的 合宪性和合法性。法治并非法律、法规的简单积累,而是有着特定价值追求的社 会组织模式。这种特定价值追求的核心是民主和人权,而在法律体系中,真正对民 主和人权进行系统明确规定的则是宪法。因此,现代社会的法治观,归根结底就是 要用宪法来限制政府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宪法规定政府必须在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行使权利,以防止权力的任意扩张和滥用,法治真正的内涵就是在国家权力 之上加上宪法权威的限制,使国家权力成为一种派生的权力,使国家权力的存在服 务于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代表了人民的意志,是人民主权 观念的直接体现。社会主义宪法不仅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为公民有效地监 督政府的行为是否合宪、合法提供切实的保障。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他们的违 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受到损失时,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并且为这些权利的 实现建立了相配套的制度。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薄弱,宪法权 威意识的淡漠,违宪审查机制的缺失,国家赔偿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造成我国公民 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等一系列监督权没 有得到切实保障。因此,建设法治国家,一方面要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 查制度,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实现宪法司法化;另一方面,在公民宪法意识培养中,应 强化监督意识的培养,让每一个公民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所行使的公权力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享有超过人民主权之上的权力或者权威,政府只是人民的公仆,政府必须在宪法 和法律的规范内行使权利,逾越宪法和法律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人民对政府的 监督是应然的权利。只有公民真正行使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才能把我国建成民 主法治国家。
五、培养和增强公民的契约意识 英国著名法学家享利梅因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可以简单地概括为 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契约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的古代罗马 社会,经过人类历史演进的熏陶,契约已成为调整各国不同社会形态下的与商品经 济相适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契约是建立在个人意识觉醒, 人人平等理念深人人心,自由合意及理性的基础上的,它影响着个人生活、社会生 活、政治生活的广度和深度,是一个社会是否进步的真正的标尺。在现代法治社 会,宪法本身就是人民就如何组成国家政权而缔结的总契约。在这个总契约确立的原则基础上,社会需要的其他具体法律由人民通过适当的程序提出,并且由代表 民意的代表机关经过认真周密地论证,根据严格的法律程序要求制定。或者说更 是人民意志经过理性化程序形成的一种合意性产物,也就是一种契约。除了反映 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外,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民 个人之间,公民与组织之间,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都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契约的方 ‘式来肯定彼此之间发生的某种社会关系。因此,契约是法治社会中体现公平原则、 反映每一个公民真实意思表示的最好的交往形式。契约的核心是个人意思自治, 是契约方之间的真实的合意,因此,它对契约双方具有当然的约束力。懂得用契约 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是法治社会每个公民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法律 意识,也是一个合格公民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宪法意识。但是由于我国传统国 家本位意识、身份权力意识、臣民意识的影响,以及改革开放后滋生出的极端个 人主义、拜物主义、投机主义等倾向的泛滥,导致我国公民契约意识的极端缺乏, 最主要的表现就是诚信理念的滑坡,直接影响了良好规范经济秩序的建立。因此, 在对公民的宪法意识教育中,必须加强对契约意识的培养。要使公民理解契约是 构筑现代工商社会的基础,只有通过契约才能建立公平的交换秩序,才能形成良好 的人际关系,才能扩大分工,形成交易的安全,才能使整个社会高度持续发展;要使 公民养成契约必须遵守的理念,懂得契约是交易各方的“法律”,也是公平和诚信的 体现,使公民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必须遵守”的平等、守约思想。
宪法权威至上意识、人权意识、诉讼意识、监督意识、契约意识是现代法治社会 公民必须具备的宪法意识。这些宪法意识的内容是相辅相成的,构成了法治社会 所需要的法律文化环境。所以从某种角度讲,法治也是宪法意识的塑造工程。一 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观念形态不改变,法治也就无深化的可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因此,这就要求大众的法制教育应从简单的“普法”、“宣法” 中走出来,把培养和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作为重要课题,让每一个公民清醒地认识 到宪法意识对于自己人格健全、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所在。国家和社会让公 民通过深人学习宪法和其他法律,并紧紧围绕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宪法问题循 循善诱,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捍卫宪法、崇尚宪法、信仰宪法的基本理念,使宪 法意识真正成为公民人格心理结构中必不可少的主体意识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