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13岁男孩右肾被误切,两医院赔偿27.6万:兰州需要肾的有没有

兰州一13岁男孩右肾被误切 两医院赔偿27.6万

兰州一13岁男孩右肾被误切 两医院赔偿27.6万 近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蔺(化名)状告兰大一院(原兰州医 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和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 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令两家医院共同赔付马蔺各种费用共计27.6万余元。

2002年4月9日,13岁的马蔺因腹部疼痛到临夏州医院就诊,该院诊断 为“右髂窝脓肿”,并实施了“切开引流术”。

在手术后该院又诊断其为“右髂窝血肿”,4月22日由于马蔺病情加重, 临夏州医院便将马蔺转至兰大一院(时名兰医一院),兰大一院诊断为“腹膜后 巨大血肿”,并实施了手术,住院20天后出院。

过了40天马蔺又因腹腔出血再次住院,于6月12日再次做手术治疗。6 天后,进行了止血和右肾切除术。手术后马蔺再次出现血肿,经治疗仍然没有好 转。

11月14日,马蔺来到南京军区总医院就诊,经诊断马蔺的病情为“血 友病”。马蔺在南京军区住院并进行了相应的治疗,住院148天后病情好转,于2003 年4月出院。患者亲属索赔52万。

马蔺的家人认为,经过三家医院历时一年多的治疗证明,马蔺所患病 为“血友病”。由于兰大一院和临夏州医院的误诊误治,给马蔺的身体造成了巨大 损害,并导致其残疾。在住院的267天里,马蔺家共花去医疗费21.2万余元,还 花去1万多元的交通费、伙食费等。为了讨个公道,马蔺的家人希望法院支持他 们的诉讼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52万元,同时要求两家医院共同承担对马蔺后遗 症进行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医院的误诊,给马蔺在经济上、精神上带来了 一定的损害,所以马蔺要求两家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医学鉴定,两家医院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其经济损失医院承担80%。

法院判令临夏州医院、兰大一院共同承担马蔺的住院治疗费、交通费 等18万余元,临夏州医院、兰大一院付给马蔺残疾生活补助费7.9万余元,精神 抚慰金1.5万余元;
马蔺诉讼后产生的医疗费929元,兰大一院和临夏州医院各承 担464.5元。兰州晨报·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