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刑事伤害案件损害赔偿原则
谈论刑事伤害案件损害赔偿原则 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其中以刑事伤害附带民事诉讼 为常见。这种诉讼,既要考虑依照罪刑相适应原则确定刑罚,又要根据损害事实 和后果附带民事赔偿。我国刑法、刑诉法虽分别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供了 基本原则,但有欠具体,实践中不好把握。因此,确定相适应的赔偿原则,才能 正确处理好刑事伤害赔偿案件。一、区分过错,明确责任 正确处理刑事伤害案件的民事赔偿,首先应当明确赔偿目的,不是对被告 人的一种经济制裁,而是对被害人民事权益的合法保护。通常情况下,损害责任 有三种情况:一是被害人无责任,即损害结果纯属被告人的行为所致。被告人应 承担其伤害行为给被告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含间接损失)。但需要注意的是,确 定被告全部责任不能单以行为与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作为唯一的依据,还应同时 具备引起案件发生的事实责任。二是双方都有责任,即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人 和被害人均有过错。处理时应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的 经济赔偿责任。三是被害人的责任大于被告人。通常见于具有防卫过当情节的赔 偿案件。
二、结合经济状况,限定赔偿数额 限定赔偿是指在合理赔偿数额范围内无力全部赔偿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 种赔偿办法。限定赔偿的运用对象只能是无力赔偿,且因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而失去赔偿可能的被告人。对被判处拘、管、缓、免的被告人不能运用这一原 则,因为其所受处罚形式并没有使被告人丧失合理赔偿的可能性。限定赔偿的程 度一般应是尽其所能。
三、刑事处罚与经济赔偿相结合 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伤害案件,既要根据犯罪事实判处相应刑罚,又 要考虑对被害人适当赔偿经济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赔代刑”或“以刑 代赔”的现象,主要是“以赔代刑”。这种左右倾斜的失衡现象无疑有碍执法的严 肃性和统一性。笔者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伤害案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实行 “以赔减刑”的办法,即以经济赔偿适当减轻刑罚。这样做的理由在于:一是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实施侵害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通常是特定人身,因某一争执问题处理不当或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由民事案 件演变成刑事案件。
二是被告人通常具有悔罪性,不致再危害社会。这类案件具有突发性,被 告人的主观犯意大都带有浓烈的情感色彩,或是出于一时鲁莽,或是出于一时义 愤,或是出于对利害关系人的报复,从而达到发泄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理智 恢复后就后悔不迭。
从一般预防的角度而言,再犯同类罪的可能性较小。三是社会影响小,群 众能够理解。有些伤害案件的原被告之间,因某一纠纷问题一直未能解决,积怨 加深,导致矛盾日趋尖锐。对矛盾加剧后果,周围群众一般具有预见性,其社会 影响和危害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