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对美国禁酒令认识
谈论对美国禁酒令认识 本文作者:秦宁 工作单位:将军烟草集团 美国禁酒令的主要内容 1917年12月18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第十八条修正案”,该修正案共三款:“第一款本条批准一年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内酿造、出售和 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
禁止此类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 土;
第二款国会和各州都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三款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 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各州议会按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 生效力。”该修正案于1919年通过了全美36个的审议,并于第二年在全美进行禁 酒。1920年1月2日,《沃尔斯特法令》生效,该法令规定:“关于酿酒的战时禁 令在战后继续实施,任何含酒精量为0.5%的饮料均为酒精饮料;
在禁止在禁酒令 生效后酿造、出售这种饮料,自己在家里喝酒不算犯法,但与朋友共饮或举行酒 宴则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及监禁半年。”为了有效促进法令的实施, 美国联邦政府专门设立了禁酒执法机构――禁酒局,负责监督检查禁酒的执行情 况。
美国禁酒令的后果 禁酒令实施以后,虽然实施严厉,但是美国社会并没有像那些主张禁酒的 人希望的那样,从此和酒精告别。相反,由于禁酒法没有适应市场的需求,更无 视部分民众的欲望,以及执法上的困难,最终产生了适得其反的后果,给社会带 来了许多负面影响。由于禁酒令,酒饮料在美国奇货可居,为了牟取暴利,假酒、 走私酒愈来愈烈,很多人铤而走险,干起私酒制售的行当。一些不法商者在权衡 违法成本和违法获利的基础上,在走私或制售私酒获得的高额利润的驱使下,千 方百计地进行酒类的运输和贩卖。因为多数私酒并没有通过社会管理机构的质量 检验,也无需取得质量合格证,私酒的质量根本无法保障。更为严重的是,在缺 少监管的情况下,有些不法商贩和制酒者用甲醇来勾兑酒精,致使饮酒者中毒、 失明、残废、死亡的人数急剧增加,黑市交易壮大了黑帮的力量,社会上犯罪现 象不降反升,犯罪率直线上升,没有真正改良社会风气。事实上,事物的发展有 其自身的规律,往往存在的东西就有合理的一面,也有它存在的基础和原因。禁 酒令期间,私酒、假酒的泛滥,说明市场的需求、消费者的需求还是很旺盛,否 则,若没有市场,制假走私者无私可图,也根本不可能再去制假、走私。表面上 看,美国的禁酒令,管制住了市场,没有管制住人们的欲望,实则不是,说到底美国政府连酒类生产和贸易也没有管住,更不可能管制人们的欲望。
美国禁酒令失败原因分析 美国禁酒令的兴起和发展,有其移民社会文化背景,但禁酒令的失败,原 因相对更复杂,有社会文化的变迁、人类嗜好、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因素,但归结 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美国禁酒运动原先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发生了根 本转变。美国禁酒运动的蓬勃发展是由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基础的,在19世纪 初期,从欧州移民美国的清教徒的宗教信仰、文化水平以及科技发展落后是禁酒 要求的客观基础,当随着时代的进步,美国经济发展了,经济形式和生产组织方 式逐步进入了城镇化发展阶段,居民文化水平和道德素质提高了,人类对酒的认 识也发生了转变,禁酒原先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动摇。第二,禁酒所带的 社会正面效益没有达到人民的期望水平。任何事物的产生必然都有正面效应和负 面效应,美国禁酒令也不例外,通过禁酒令的实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产生的正 面效应是大于负面效应的,特别是开始全面禁酒之初,饮酒酗酒者明显减少,酒 类贸易和酒类生产也受到了严格管制,受到了民众的大力拥护和支持。但在随后 的发展过程中,地下酒类生产、非法贸易产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 民的生活,使社会产生了对禁酒令执行的不满,促进了禁酒令解除的步伐。第三, 禁酒目标与手段脱节,禁酒令执法不到位,法律没有得到较好执行,是禁酒令失 败的另一原因。禁酒令的产生顺应了民意,也得到了民意的支持,但是因为高昂 的执法成本和难以承受的数量众多的执法队伍,使用保证禁酒令执法到位所需的 人、财、物的支持难以持续。第四,禁酒令与美国的社会需求背离,在执法过程 中与美国的价值观背离。美国社会的价值观向来以尊重个人的自由为最高准则, 但禁酒令在实施过程中,因为要强制改变饮酒需求者的习惯,是抑制其需求,而 不是通过疏导的方式来达到禁酒之目的,必然会遭到酒类生产者和需求者的大力 抵制与反对。美国历史学家布尔斯廷对此评论道:“在美国从来没有象禁酒令这样 的法令会影响甚至侵犯人民的生活习惯、日常风俗和饮食。风俗习惯在生活中会 对人民的行为产生具有法律一样的约束力,当限制这种习惯的法律被列入宪法时, 便会产生生活习惯与法律之间的冲突,禁酒禁得越彻底离成功越近,离失败也就 为时不远了。”可见,禁酒令遭到废除是势在必然。第五,美国30年代经济危机 助推了禁酒令的解除。经济大萧条使得美国政府急于寻求经济复苏的方式,恢复 市场需求和消费者购买力,恢复社会的供需平衡,而取消禁酒令,允许酒类生产 和贸易,一方面可以增加GDP,增加酒类生产和交易的就业人员数量,另一方面, 可以有效的增加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解决因经济危机而带来的财政危机。美国禁酒对于我国控烟立法的启示 一是控烟立法应与经济和社会生活相适应。透过美国禁酒历史分析,任何 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相适应的,上层建筑要有一定 的经济基础作支撑。当立法所赖以存在的条件或基础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对其中 的相关条款或整部法律进行修订与完善,以与眼前的经济和现实情况相符合。我 国的控烟法规要充分考虑我国经济还不很发达的现实状况,烟草行业仍是国家财 政收入的支柱行业,对于国民经济和基础设施建设,帮助解决就业人口等各方面 依然发挥巨大作用,烟草企业仍然有扩张和发展的冲动,我们应该引入市场竞争 和加强生产替代,调节各方面利益关系,符合市场和经济发展要求,终止烟草扩 张趋势。二是控烟立法应考虑我国的市场需求和经济全球化背景。美国禁酒失败 的严重后果之一便是禁酒与需求的背离。在我国的烟草需求仍然较为旺盛,烟草 消费市场庞大,例如:2010年我国的卷烟销量为6340万箱,占了世界卷烟总销量 的35%。我国目前的吸烟人数高达3.5亿人,是世界上吸烟人口最多、市场需求最 大的国家。我国的控烟立法必须考虑到市场需求以及需求替代问题,防止在禁止 或控制国内烟草生产和销售的同时,引起走私、黑假制售窝点的死灰复燃,造成 对国家、社会更为严重的伤害。从全球范围看,美、英、日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南 美地区的一些人均国民收入较高的国家,卷烟消费市场已经过了充分发展、现已 处于总量稳定或趋势性下降的状态;
以中国、东欧为主的一些中等偏下收入的国 家和地区,经过较快发展,进入了消费和需求基本稳定阶段,发达国家有进一步 开拓发展中国家烟草市场的趋势。三是控烟立法应兼顾吸烟者与被动吸烟者的权 利。控烟立法要很好的保障和规范人们的自由,应尊重各方面的利益和权利,主 要有两层含义:一是保护被动吸烟不接受被动吸烟的自由权利,保护被动吸烟者 的身体健康;
二是规范吸烟者的自由,因为法律的自由是相对的,不侵害他人的 自由应受到保护,侵害他人的自由应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通过规范吸烟者的 自由,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被动吸烟者的身体健康,也保护了吸烟者本身的身体 健康。鉴于此,控烟立法应限制烟民于公共场所吸烟和其他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行为,宣传在居家和私人空间吸烟对于自身健康的危害,给予戒烟支持与帮助。
四是控烟立法应充分考虑执法成本。美国禁酒令失败的原因之一,是禁酒目标与 手段的脱节,事实上,在我国禁烟手段及所需的社会资源是相当庞大的,在控烟 手段或执法手段上跟不上法律规定的要求,必然会出现美国禁酒法令所出现的尴 尬境况,导致控烟不能实现,反而可能更加泛滥。我国烟草控制立法应事先研究、 筹划执法成本、执法手段和执法效果的问题。目前,从我国各地控烟立法及执法 经验看,已经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困难的问题,例如,上海等地已经出台了公 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条例,但在这些城市的禁烟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困难就是执法者不明确、执法部门或单位力不从心,他们多数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爱卫会 等部门联合或牵头执法,因为执法资金、人员的缺少,执法成效不大,公共场所 禁烟法成为一纸空文。
综上所述,美国禁酒令经历了酝酿、发展、失败的曲折经历,我国的控烟 立法应充分借鉴美国禁酒令失败的经验教训,充分考虑我国烟草的市场需求、人 文、习俗、经济、社会背景,因时制宜的出台能够适应我国国情的控烟法规,保 护民众健康,避免出现负面社会影响,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