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探索: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探索

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探索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迫切希望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 但我国公司法对此未能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现代公司制度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不能 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致使其难以准确、及时掌握公司的运作状态,也难以 防止董事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股东权益的侵害。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就我国来说,虽然修订后的公司法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然而对知情 权的规定仍过于原则,缺乏严谨、规范的逻辑体系,在知情权的设置、内容、行 使方式、保护等方面留下了许多空白。

笔者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了解与自身利益存在密切关联的 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

现实生活当中,很多股东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股东对公司的经营 管理也没有太多的了解途径,因此,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以致未能很好地保障自己的股东权益。

股东知情权的设立就是想解决这个问题,即股东可以通过查阅公司设立、 经营、解散过程中的信息,查阅财务报告、账簿等相关资料,询问与上述有关的 问题等方式,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已有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知情权范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 使知情权的方式有查阅和复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可要求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

2、股东可要求查阅并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

3、股东可要求查阅并复制公司决议,包括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但 不包括会议记录;

4、股东可要求查阅并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根据经 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的,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要求的总结性报告,通常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 务情况说明书组成。//www.gwyOO.com 在司法实践中,财务会计报告一般指公司每年终制作的包括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及其附属明细表在内的 报告,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供查阅并复制;

5、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不包括复制(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没有明确可以复制)。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 簿,每个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不同还会设置其他不同的分类账簿。但该会计 账簿查阅权的对象中是否包含原始凭证,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并未明确,在司 法实务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及做法。总结实际案例发现,大部分人民法院对股东 要求查阅原始凭证的请求持肯定态度,因此,笔者建议,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应 加上查阅原始凭证的请求。

寻求公司与股东共赢 法律并没有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和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但股东仍应向 公司提出要求查阅或复制的申请。笔者建议,这种申请应以书面方式为宜,并保 留相关证据。因为没有申请即无所谓公司拒绝,对将来的司法救济不利。

公司法对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程序和条件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据此,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时,应首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查阅目的。在申 请未得到满足时,股东可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股东知情权诉讼,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股东 知情权诉讼期间,应当适用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即为两年,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在一般的股东知情权诉讼中,法律并没有要求其说明正当目的,因此对于 一般的股东知情权诉讼,只要股东证明其向公司要求查询而遭到拒绝,股东就完 成了举证责任。而股东行使查询账簿不能时,提起诉讼须承担以下举证责任:其 已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其向公司说明了查阅正当目的;
公司在股东提出请求后 15天给予答复或拒绝答复。

对于股东查阅账簿主观目的不正当的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归于 公司。

除法律赋予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外,公司章程也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来源。

公司章程在保障股东法定知情权的前提下,可以扩大知情权范围、细化行使程序, 并具有法律效力。笔者建议,股东应最大限度利用章程的自治作用,对法律未作 明确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相关内容进行补充。

除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外,质询权也是股东可行使的知情权。公司法第一 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即股东可以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质询,从而了解公司 经营情况,保障股东权益。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也是为了加强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联系, 从根本上保障股东与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寻求公司与股东的共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