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法律信仰问题分析 什么是乡土社会

乡土社会法律信仰问题分析

乡土社会法律信仰问题分析 摘要:我国社会在整体进步的同时,在偏远农村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法律信仰 缺失的现象。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有乡土社会本身的文化传统因素影响,也有物 质匮乏、文化水平低下的因素存在。在乡土社会确立法律信仰需要强化法律在民 众内心的地位,需要普法教育在乡土社会的普及,也需要法律体系本身的不断完 善。

关键词:乡土社会;
法律信仰;
缺失 卢梭曾经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 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的宪法,它每 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 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1]反观我国占全国面积超过三 分之二的乡土社会,法律并没有在乡土社会的民众心里起到维护自身权益、实现 公平正义的作用,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有所缺失。而这种民众对于法律的漠视,使 中国乡土社会中呈现出一种严重的信仰缺失状态。本文通过剖析中国乡土社会中 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探求法律信仰在中国乡土社会中的构建道路。

一、中国乡土社会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一)乡土社会本身的文化传统造成法律信仰的缺失。1.以伦理为中心 的家族主义长期存在乡土社会最典型的两个特征就是以伦理为中心、以家族主义 为核心。“伦理是对人们在血缘、辈分方面作出的规定,也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 得体的标准。”[2]人一出生就与血缘和辈分脱不了干系,进而也与整个乡土 社会和自己出生的村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整个伦理社会的基础上,兄友弟 恭,长幼有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社会地位。“这种血缘形成的社会地位不容个 人选择。”[3]每个个体一出生就决定了自己在这个家族中所处的地位及所应 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决定了这个个体所应遵守的家族传统与伦理秩序。一旦 个人行为与整个家族的传统和伦理要求相悖逆,即使这个行为为法律所允许,这 个个体也会为家族所唾弃。更由于农村社会相对于城市社会来说人口流动性小, 开放程度较小,在农村出生的个体并不能完全做到脱离整个家族乃至其生活的乡 土社会,因而很少有人选择忤逆家族规约而追求所谓的个人自由。在以家族主义 为中心的乡土社会中,家就是一个缩小版的国家,遵守家族的规则是遵守整个社 会规则乃至法律的前提。2.风俗习惯与传统道德思想是最高行为准则风俗习惯 与传统道德思想似乎是乡土社会中民众挥不去的一种情结。不同的地域和不同的民族保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和传统道德思想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2005年,四 川农村的一个调查显示,发生重大纠纷之后,只有不足14%的农民愿意通过司 法途径解决问题,而高达86%的农民都不愿意打官司。当地政府的资料也表明, 农民之间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比率只占到2%。这也体现了乡土社会众多传统道 德思想中,与法律联系最密切的“和为贵”和“无讼”观念。在乡土社会中,传统思 想对人们有着深刻的影响。一是由于农村相对于城市来说较为闭塞,发展较为缓 慢,与世界接轨的程度相对较低,因而在广大的农村保留了更多的风俗习惯与传 统道德思想。二是由于农村这种以家庭为单位、以村为集体的模式,让民众之间 有着比城市更为紧密的联系。这种紧密的血缘关系和地域关系让整个村落呈现出 一种大家庭的状况,民众更愿意去选择内部调解的方式解决争端。诉讼作为一种 伤害村民之间感情的方式,近千百年来都是村民解决争端时选择的最后的方式。

风俗习惯在乡土社会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以结婚为例,当代的中国农村“彩 礼”“订婚”以及父母干预子女婚姻的情况还是普遍存在的。这些习惯大多存在于 法律之外,甚至被法律所禁止。虽然《婚姻法》中规定了男女都有婚姻自主权, 但在现实乡土社会中,父权还是有很大的权威,父母在子女婚姻选择问题上还是 有相当大的发言权。还有一个生动的例子,即计划生育在农村的实施。中国自古 以来以家庭中人口多作为家族兴旺的衡量标准之一,这也是所谓的大户人家呈现 出来的“人丁兴旺”。虽然计划生育的政策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但在广大的农村 地区,还是鲜有独生子女。乡土社会的民众不是不知道计划生育政策的存在,而 是风俗习惯已深深扎根于他们的脑海中,而当这些风俗习惯与法律相抵触的时候, 他们还是愿意选择风俗习惯而漠视法律的存在。3.长老式的个人权威凌驾于法 律之上在乡村社会中,有很多年事已高、阅历丰富、品德获得乡邻一致认可的年 老者。由于他们累积了很多社会经验,在民众心里树立了一定的权威。一种机制 的缺失势必会引起另一种机制的兴起,既然乡土社会民众不愿意去诉诸法律,那 么,就势必产生这样的领袖式的人物出面调解村民纠纷。因而在乡土社会中,这 类长老式的人物十分有话语权,法律在他们面前也略显苍白无力。正是由于这些 长老式人物是单凭生活经验、传统思想和风俗习惯等进行纠纷的调解,因而他们 思想中必然有与现代法律格格不入的部分。但是,基于这种乡土式“个人崇拜”, 民众就愈发对法律不产生信赖感。4.历史原因造成法律信仰的缺失乡土社会中 法律信仰的缺失和历史原因是密不可分的。首先,“法治”一词是从西方国家发展 出来的,相比“法治”,中国的封建社会长期尊崇的是“人治”。民众将政治清明与 生活安定寄希望于“圣贤”“明君”与“清官”身上[4]。这种情况造成的结果必然 是对法律的漠视。法律不但不存在于民众的信仰之中,而且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 也只能位居其次。古圣先贤给出的行为标准不仅起到高于法律的作用,而且也被应用于解决纠纷之中。其次,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压迫百姓 的工具。在义务占主导的权利义务模式中,民众也不期望能够通过法律获取自身 的权利,在封建社会中这本身也是不现实的。因而民众对于这种只能对自己强加 义务的法律往往带有一种厌恶的心理。这也是他们不愿意从“法律”身上寻求到正 义和公平的原因之一。即便现代以来的法律能够赋予公民某些权利,但由于这种 对法律的厌恶与不信任长期存在于中国的乡土社会,民众对法律的态度往往是消 极的或置之不理。(二)物质匮乏、文化水平低下导致法律信仰缺失。自改革开 放以后,中国经济已经呈现出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势态,城市繁荣发达。但不可否 认,在广大农村,部分民众还依然贫困,他们更关注怎样通过自身努力去脱离贫 困,精神世界乃至信仰问题就成了奢侈品,除非这个信仰能够给他们带来切实的 物质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乡土社会的民众当然不可能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而奋 斗,也不可能将不能为自己带来切身利益的法律精神铭记于心。(三)法律制度 本身不健全导致法律信仰缺失。法律信仰的缺失也与我国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健全 有密切的关系。这主要体现在:法律与政策的错位,涉及农民有关问题的法律滞 后,农民在法律制定、实施问题上参与度低,执法司法不力等。这些因素综合起 来,往往会导致广大农民漠视法律、不以法律为行为准绳。

二、中国乡土社会法律信仰道路之探求 法律信仰不能仅停留在法治发达地区,在广大乡土社会实现民众守法、用 法、信法才是真正实现了对法律的信仰。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乡 土社会的法律信仰道路。首先,寻找与信仰相结合的媒介,加强法律信仰在民众 内心的地位。伯尔曼在其《法律与宗教》中指出:“宗教被人们视为神圣的意识, 法律被视为人类对正义的观念。在所有的社会中,虽然以极不相同的方式,法律 都部分地借助于人们对神圣事物的观念,以便使人具有为正义观念而献身的激 情。”[5]西方国家也并不存在单纯的“法律信仰”,而是在法律与宗教结合的 基础上演变出内心确信。法律本身并不能提供给民众信仰的根基,因为它不能像 文化与宗教那样产生一种“超自然”力量的内心确信。苏力教授也指出:“真正能 够得到有效贯彻实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 定,一个只能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执行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 定会失败。”[6]因而想要达到“法律信仰”的状态,必须借助一定的载体。具 体到中国,传统的道德文化已经为“信仰”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载体。中国的传统道 德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至今在民间还广受推崇。中国 的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礼法结合”,礼在整个法律秩序的维护中发 挥着重要的作用。“礼”本身起源于中古古代的宗教祭祀活动,起初代表祭祀活动中祭天、祭神等的宗教仪式,因而对人们具有一定的震慑力,体现着如同宗教一 样的神圣性。具体到现实生活中,“礼”更多地体现为人们自我约束的一种行为准 则。经过千百年的社会变迁,虽然“礼”所表达的最初的含义已经在中国社会消亡 了,但其演变成更多的传统道德文化内涵,在各个方面规范着人们的精神和行为。

但在运用儒家思想作为载体的时候,也不应该采取全盘肯定的态度,因为毕竟儒 家传统思想文化产生和广泛存续的时代距今也有相当长的历史了,完全运用当时 的思想文化来寻求解决当今社会的法律信仰缺失问题并不合理。因而以当代乡土 社会中依然存续的儒家文化为出发点,找到法律与儒家思想的平衡点是必要的。

即一方面法律要采取宽容和温和的态度来对待儒家文化,另一方面,法律要主动 寻求与儒家文化结合的点,以期达到法理与情理并存的状态。只有通过这种在法 律原则与精神的前提下接近民众内心世界的方法,才能实现一种真正的信仰状态。

其次,推进普法教育在乡土社会的展开,让更多民众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培养 法律意识。在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中已经分析过,很多乡土民众不信仰法律是因 为他们的意识中不存在“法律”这样的字眼,没有认知哪来信仰。“法律作为一种 行动指南,如果不为人知而且也无法为人所知,那么,就会成为一纸空话。”[7] 因此,进一步进行广泛的普法宣传,让法律真正深入人心,才可能达到让民众信 仰的状态。再次,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保障农民的利益。要增强法律的公开 性、民主性,让民众真正参与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来,这样才能增强他们 对法律的关注度,才能实现对法律的信仰。另外,在执法过程中,要实现司法公 正,要切实保障民众的利益,从而树立起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