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理论_世界主义国家主权理论研究论文

世界主义国家主权理论研究论文

世界主义国家主权理论研究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基本概念;
普遍管辖权与主权平等原则的关系;
普遍 管辖原则与豁免原则的关系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刑法中的“普遍管辖原 则”,亦称“世界主义”、国家主权是国家固有的重要属性,是国内的最高权利和国际 法上的独立权利、普遍管辖原则与国家主权之间的理论研究表现在普遍管辖原则 与国家主权平等之间的关系、普遍管辖原则是为了更好地打击国际犯罪、强调主 权原则的同时也并非要把国家主权绝对化、对国际犯罪实行的普遍管辖,是以各 国主权的独立性和不可侵犯性这一客观现实为前提的、普遍管辖原则在一定程度 上也可以保护国家主权、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 权与刑事管辖豁免权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的习惯规则等,具体请详见。

一、基本概念 刑法中的“普遍管辖原则”,亦称“世界主义”,是指每一个国家都有权根据国 际法,对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特别是对构成危害人类整体利益和其他共同利益的少 数特定犯罪,行使管辖权和予以惩罚。[1]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或罪犯的 国籍如何,各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2] 国家主权是国家固有的重要属性,是国内的最高权利和国际法上的独立权 利。其具体行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对内表现为最高统治权,对外表现为独立权 以及防止侵犯的自卫权。它也是国际关系中最为重要和敏感的话题。虽然各个国 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存在差异以致各个国家的主权在阶级属性,行 使方式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国家主权原则仍是国家交往乃至整个国际关 系的基础,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不可动摇的原则。同样,在国际刑法的确认和适用时 也要尊重各国的国际人格,尊重国家主权。

普遍管辖原则与国家主权之间的理论研究表现在普遍管辖原则与国家主 权平等之间的关系,以及普遍管辖原则与由国家主权原则衍生出的外交豁免原则 的关系,以下将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述。

二、普遍管辖权与主权平等原则的关系 普遍管辖原则是为了更好地打击国际犯罪,保护和维持世界秩序,维护整个 人类的和平与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但它也必须以不能动摇一国的主权 为前提,因为在相互独立的国际社会中,国家的利益要首先受到保护是一种基本观念。然而,随着各国之间联系和交往的加强,全球共同利益领域日益扩大,人类所面 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需要各国积极采取一致行动加以解决,有时甚至需要各有关 国家做出特别牺牲,主权原则受到空前挑战。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在现阶段,主权 国家还很难接受放弃对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的建议,很难接受凌驾于其上的超国 家组织的管辖,有时往往出于某种政治利益的考虑而对普遍管辖持一种保留甚至 否定的态度。因此有此人就开始把国际社会的若干弊端归为国家主权的存在,认 为意味着拒绝,甚至意味着发动战争。但是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范畴和基石,也是 维持国家利益和对抗外来侵害的法律屏障。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与维护国家主权, 各国才有了联系对付国际犯罪的努力,在此基础上有了普遍管辖原则的形成与发 展。因此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

但需要说明的是,强调主权原则的同时也并非要把国家主权绝对化。主权 虽对一国极为重要,但主权的行使也有其条件和范围。国家主权的行使必须与国 际社会的普遍利益相协调,以尊重他国主权为条件。任何国家在惩治国际犯罪的 过程中,都不应假借主权之名,逃避应该履行的国际义务。

普遍管辖权虽然在其发展进程中体现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发展的 结果,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在人权保护领域的进步,但是由于其最初与国内刑法的世 界主义观念相联系,早期有些学者把它视为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产物,认为它实 质上取消了国家主权。[3]笔者认为,普遍管辖原则并不会侵犯国家主权: 首先,对国际犯罪实行的普遍管辖,是以各国主权的独立性和不可侵犯性这 一客观现实为前提的。普遍管辖原则是在各国以国际公约的方式对那此危害全人 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子以惩治与管辖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它并不会侵犯 到一国主权,相反普遍管辖原则的确立是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普遍管辖是以国 际公约的形式对国际犯罪确立的管辖原则。这种国际公约本身,是世界上多数国 家为了维护国际社会包括缔约各国在内的共同的重大利益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上共同制定的,是各个主权国家行使国家主权的结果。而对于不同意对有关国际 犯罪实行普遍管辖的国家来说,它完全可以独立自主的决定不参加,从而不受该原 则的约束,因而谈不上对其主权的侵犯。

其次,普遍管辖权只能适用于世界各国共同认定的国际犯罪,而不是可以适 用于任何犯罪,因而不至于干涉到各国对域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国际犯罪所危 害的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对这种共同利益的认识和维护是世界各国在平等自 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缔结国际公约的形式对国际犯罪确立普遍管辖原则的基础。

普遍管辖原则在适用范围上的这种限制使它的确立和适用不至于干涉到各国对域内犯罪适用本国刑法的管辖权力。

再次,普遍管辖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保护国家主权。世界经济一体化 的不断推进,促进了国家间及地区间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同时,这种 大环境也促使国际性犯罪和跨国性犯罪呈现出趋重态势。而普遍管辖原则,作为 国际刑法最重要和基本的原则,通过对国际刑法其他原则的补充和发展,来弥补由 此产生的不足。它不仅可以避免因无权管辖导致的弊端,能更好地打击国际犯罪, 而且还能通过整个国际社会的力量去惩治国际犯罪分子,从而对那此严重危害国 际社会安危与各国主权的活动子以打击,来保障各国利益不受损害。

最后,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它不包含任何超越国家主权的特殊 权力。它并没有允许任何国家可以无视别国主权而在他国领域内进行追诉犯罪的 活动。

三、普遍管辖原则与豁免原则的关系 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刑事管辖豁免权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的习惯规 则,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 代表等。外交特权与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规则被国际条约确认。从普遍管辖制度 的价值基础来看,其不应允许任何例外,以使违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严重国际罪 行得到惩处,因此,豁免原则将不能适用。

学界对普遍管辖是否应受到豁免的限制问题存在很大的分歧和争议。对这 个问题的观点主要有3种[4]: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说。

笔者认为,从普遍管辖原则的价值目标来看,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不应该存 在任何例外,任何有国际罪行的人均应受到惩治,这样才符合“免于处罚”普遍管辖 制度本身的目的。但是,从普遍管辖原则的国际实践尤其是国际法院关于比利时 逮捕令案的判决来看,适用普遍管辖原则而不受外交豁免的限制是不现实的。实 际上,当被指控的国际罪行与一国国家政策有关时,当被指控的嫌疑人是执行国家 政策的一国元首或高级官员时,由另一国的国内法院对被指控的国际罪行行使普 遍管辖权不仅具有其难以克服的局限性,而且可能影响正常的国际关系。普遍管 辖原则的价值目标不容置疑,但是否可以不受豁免这一习惯国际法原则的限制而 由某一国家的国家代表行使普遍管辖权则是有疑问的。显然,目前国际法的发展 还不能超越当今国际社会以众多主权国家平等共存为特征的基本结构,因此,普遍 管辖原则仍应受到豁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