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改革及土著问题探索_

宪法改革及土著问题探索

宪法改革及土著问题探索 本文作者:杨洪贵 工作单位: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在澳大利亚的历史上,土著是一个备受折磨、惨遭践踏,同时又非常吸引人 的少数民族。从白人踏上澳洲大陆起,经过百余年的种族屠杀、种族隔离以及疾 病的侵袭,到19世纪后期当地土著人口锐减,以至于人们普遍认为土著是一个注定 要灭亡的种族。在1900年7月9日通过的5澳大利亚联邦宪法6的制订过程中,澳大 利亚联邦的创建者们几乎未经讨论就通过了有关土著的条款,即宪法第51条26款 和第127条。第51条26款的内容是:为了维护澳大利亚联邦的安宁、秩序,促进联邦 政府对国家的良好治理,联邦议会拥有对各州除土著以外的任何种族的居民制定 特别法律的权力。第127条的内容是,在统计澳大利亚联邦、州以及其他地方的人 口时,土著居民不得计算在内。宪法第51条26款使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放弃了对全 国土著居民的责任和义务,致使从澳大利亚联邦建立到1967年宪法改革完成之间 60多年里土著事务管辖权属于各州政府,而不属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成为联邦政 府解决全国土著问题的障碍;而第127条则表明,在澳大利亚白人的心目中,土著不 是人,不值得计入人口之中,土著在澳大利亚政治生活中毫无价值。澳大利亚联邦 的创建者们就这样用宪法条款将土著排斥在澳大利亚社会之外,从而确立了对土 著居民的制度化歧视。澳大利亚宪法有关土著的条款成为歧视土著人的标志,不 断遭到人们的批评。20世纪50)60年代,澳大利亚白人与土著的关系日趋紧张,为土 著争取平等与权利的运动蓬勃展开,这迫使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相继进 行改革,改善土著的地位,提高土著的待遇。1967年澳大利亚通过全民公决进行宪 法改革,修改了宪法第51条26款,赋予联邦政府对全国土著的管辖权;废除了宪法 第127条,规定将土著人口纳入澳大利亚联邦人口统计之内。1967年的宪法改革被 人们称为澳大利亚白人与土著关系史(一个充满不幸的领域)上非常难得的里程 碑,被称为白人与土著社会、政治关系史上的分水岭。本文拟对1967年宪法改革 的由来、结果及其对土著问题的影响进行初步探讨。

一、1967年宪法改革的由来 1911年,南澳大利亚州政府把北部地区移交给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联邦政 府开始在所辖北部地区介入土著事务。此后,社会各界就联邦政府是否应该对整 个国家的土著事务担负责任展开争论,并逐渐在人们的心目中形成这样的观念:除 非联邦政府直接干预土著事务,否则土著状况不会改变。当年成立的澳大利亚土 著保护协会就认为,联邦政府干预是解决土著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土著与其他澳大利亚人的平等、结束种族歧视的有力保障,因为作为代表全体澳大利亚人的 联邦政府拥有更多的资源。1929年一份提交给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报告也呼吁, 联邦政府应该承担起保护土著幸福的责任。鉴于此,1937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召 集各州政府负责土著事务的官员开了第一次关于土著问题的全国性会议。在没有 全国土著管辖权的情况下,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开始在土著事务上寻求各州政策的 协调。二战爆发后,为了补充军队和后方的劳动力,澳大利亚政府招募土著。到1945 年9月,大约有3000名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在军队中服务,还有一些人受雇于准 军事组织。由于劳动力缺乏,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开始重视土著事务。为战时需要, 柯廷政府(1941)1945年)要求联邦政府接管14项权力,其中就包括管理全国土著的 权力,并要求修改宪法第51条26款的内容。1944年澳大利亚就是否同意联邦政府 接管这14项权力举行了全民公决,但公决要求选民要么全部赞成,要么全部反对。

由于这14项权力有的是相互对立的,结果公决失败,修改宪法第51条26款的愿望也 落空了。尽管如此,这次公决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土著问题,成为二战后澳大 利亚宪法改革运动兴起的前奏。二战后澳大利亚的土著问题越来越成为国内外关 注的焦点之一,宪法有关土著的条款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要求修改宪法的呼声越 来越高。其主要原因是:首先,基于对土著的了解和认识的加深,越来越多的澳大利 亚人同情土著的悲惨遭遇,并要求改变土著的状况。二战后随着广播、电视的普 及,人们可以更为便捷地了解有关土著的状况;加之20世纪50年代汽车在澳大利亚 人中开始普及,人们有能力和有机会进入土著居住区。这些因素客观上为澳大利 亚白人更好地了解土著的状况提供了条件。而一些土著活动家和热心土著事务的 进步人士对土著状况的积极披露,更加引起了人们的注意。人类学家如拉德克利 布朗和阿道夫斯耶尔金等皆撰文真实地介绍土著居民的状况,呼吁政府提高土著 的地位,要求政府改变歧视土著的政策,并号召全国关心土著,要求给予他们更好 的受教育机会,以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人类学家唐纳德汤姆逊曾经长期研究土 著居民的生活,他于1949年在墨尔本的5先驱报6上发表文章指出,那些没有见过北 部领土、西澳大利亚和昆士兰畜牧场土著的人,是很难想像土著生活境遇的全部 悲惨情形的。1949年10月5星期日先驱报6曾刊登伦德尔牧师有关土著状况的报 道:大城市里没有土著人,某些州甚至把他们限制在6英里以外,不许进入城市。购 买必需品时,要到供应土著和贫民的专门商店购买。酒吧、舞厅和游泳池完全禁 止土著进入。在20世纪50)60年代,土著活动家费斯班德勒(FaithBandler)就以亲身 经历向人们控诉种族歧视给土著带来的巨大痛苦。1957年澳大利亚土著协会 (AAF)的一位秘书艾琳迈克雷斯(IreneMcllwraith)被派往沃尔格特(Walgett),调查 那里发生的种族冲突,她对当地土著极为贫困和备受歧视的状况感到非常惊讶。

后来她根据自己在土著居住区的所见所闻写了一份反映土著悲惨状况的报告,并分别呈交新南威尔士州和联邦政府的官员、政党领袖、议员等并提供给报社,引 起了很大的反响。其次,随着二战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白人与土著的交往日益增 多,由此导致白人与土著关系紧张。土著与白人的纷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 越来越多的土著从保留地和其传统的居住区迁到非土著社区的边缘居住下来,这 引起了白人的不满和担心,他们害怕土著的到来会影响自己的生活,因而要求联邦 政府在国家层面上加强对土著事务的管理,尤其是对土著跨越州界迁移的管理。

南澳大利亚州首席检察官邓斯坦(Dunstan)就曾抱怨:大量土著从北部地区流入南 澳,联邦政府应对此负责。0另一方面,随着二战后澳大利亚矿业和牧业的发展,经 济开发活动深入到以传统方式生存的土著地区,对土著的生存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保护自身利益,土著开始起来斗争。例如,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澳大利亚北 部的土著团体开始行动起来,保卫他们的土地免受采矿公司的侵害;南方各州的土 著亦为拥有传统的保留地而斗争。在昆士兰和北部地区,采矿公司不断深入土著 的保留地和基督教传教团所在地,也引发了一系列围绕土地权问题而展开的斗争。

1963年北方伊尔卡拉地区(Yirrkala)的约格人(Yolng)就向联邦政府提交了一份树 皮请援书,抗议采矿公司占据他们的土地。在这些纷争中,土著问题日益成为人们 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再次,国际社会反种族歧视的运动对澳大利亚的土著问题 产生了重大影响。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5世界人权宣言6,其中第二 条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 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 区别。0联合国有关人权的基本原则成为指导澳大利亚土著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斗 争的思想武器,同时联合国还成为土著给联邦政府施加压力的合法渠道。著名土 著事务活动家杰西斯特里特(JessieStreet)曾经希望通过英国反奴隶制协会向联合 国经社理事会的人权委员会申诉澳大利亚土著的人权问题,但遭到多方阻挠,未能 如愿。为了直接与联合国接触,后来史瑞特主张建立全国性的澳大利亚土著机构 并得到人们的支持,并于1958年2月成立联邦土著进步理事会(FCAA)。全国性土著 机构的建立为澳大利亚土著与国际社会的接触提供了方便。经过长期努力,1969 年澳大利亚土著代表团最终到达纽约,向联合国秘书长直接提交了关于澳大利亚 土著状况的报告。国际社会也开始关注澳大利亚土著的命运。1945年旧金山会议 上,澳大利亚被列入种族主义阵营0。1949年苏联代表团团长A维辛斯基在联大特 别政治会议上揭露澳大利亚对土著的暴政和土著的悲惨状况,呼吁国际社会对其 予以关注。1952年联合国大会总务委员会则把澳大利亚的同化政策与南非的种族 隔离政策相提并论,一起列入议事日程,二者在大会上受到同声谴责,如一些非洲 国家把澳大利亚说成是亚洲的南非0。1963年6月联合国托管理事会会议上,苏联 代表直接批评澳大利亚代表,指出澳大利亚宪法第127条就是歧视土著的最好证据。有鉴于此,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尤其是60年代,澳大利亚联邦和各州政府开始 把土著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并开始废除有关歧视性的法律和给予土著相应的权利、 待遇。1962年澳大利亚联邦取消了对土著选举权的限制,1966年取消了对土著社 会保障的限制并在同年签署了5关于消除各种形式的种族歧视的国际公约6。各州 政府也积极响应,1962年南澳州通过的5土著事务法6成为州政府放弃对土著生活 实行家长制控制的开始,西澳州和昆士兰州也分别于1962年和1965年给予了土著 选举权。1965年南澳州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同化政策,实施一体化政策,成为全国土 著政策转变的信号。1966年南澳州通过5禁止歧视法6,禁止基于种族或者肤色的 歧视和偏见。这些改革成为澳大利亚宪法改革的先导。与此同时,澳大利亚国内 各派政治势力对宪法改革的紧迫性的认识日益加深。1962年工党议员金比兹利 (KimBeazlay)极力主张废除宪法第127条和修改宪法第51条26款,立即在议会和联 邦政府内部产生反响。总理孟席斯同意废除宪法第127条,但不同意修改宪法第51 条26款。他认为单独为土著立法是对其他澳大利亚人的歧视。1965年澳大利亚联 邦政府向议会提交一项宪法改革议案,该议案提出废除宪法第127条,而宪法第51 条26款维持不变。议会通过了这个议案,但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即实施宪法改 革的必要步骤)))全民公决。最终该议案的设想未能实现。1966年霍尔特(Holt)政 府上台后顺应潮流,于1967年3月提出了修改宪法议案,该议案要求废除宪法第51 条26款中除土著种族以外0的语句和宪法第127条,并确定于1967年5月27日进行 全民公决。这个议案得到了澳大利亚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欢迎,政治家、进步社团、 民主人士、报刊和其他媒体纷纷表示赞同,力陈宪法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呼吁 澳大利亚人投票支持。

二、1967年全民公决的结果及存在的问题 1967年5月27日澳大利亚就有关土著问题的宪法修正案如期举行全民公决。

该宪法修正案试图授权联邦政府做到两点,即:为全国的土著立法和将土著人口纳 入人口统计之中。全民公决向选民提出的问题是:你是否赞成修改宪法,废除有关 土著的条款,以便在统计人口时把土著计入其中公决结果令人振奋,所有州对该宪 法修正案的支持率都很高,全国以接近90%的支持率通过了该宪法修正案(见表1)。

公决成功对于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直致力于宪法改革以谋求改变土著地位的人 们来说,无疑是一次巨大的胜利。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这次宪法改革胜利的背后 也存在着很多隐忧,它们预示着宪法改革虽已完成,但要想实现土著与白人的真正 平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这次全民公决虽以高票获得通过,但澳大利亚白人 社会对土著的接纳程度依然有限。在对宪法改革议案的公决中,澳大利亚人的热 情普遍高涨,并最终以非常高的支持率通过了宪法改革议案。但是在1967年5月27日举行的全民公决中,土著人口多的地方,人们多投票反对宪法改革;而城市和土 著人口少的地方,人们多投票支持宪法改革。具体来看,土著人口比例较小的塔斯 马尼亚、维多利亚和新南威尔士的支持率超过或接近90%;而土著人口比例比较大 的西澳、昆士兰和南澳的支持率相对要低一些,其中西澳最低,仅为78.84%,反对者 竟占18.56%。支持宪法改革的人们绝大多数是那些很少(或者根本就没有)与土著 接触或一起生活过的人;而那些经常与土著接触,必须和土著交往的生活在农村及 边远地区的人们却不乐意这样做。还需要指出的是,在1967年全民公决中,北部地 区和首都直辖区的居民未能参加投票,参与投票的只是6个州的选民而已。而当时 北部地区的人口大约有7万多,仅土著人口就有2.1万,约占当地总人口的13。所以, 北部地区和首都直辖区的居民对无法在关系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表达意见极为愤 怒。就在投票当天,他们在艾丽斯斯史普林斯(AliceSprings)举行了一次抗议示威 游行活动。可见,澳大利亚白人社会对土著的偏见依然很深、对土著的接纳程度 依然非常有限。而且,偏偏是那些经常与土著打交道的人们不接纳土著,甚至许多 有善良愿望的白人,一旦真要他们与土著做邻居,则又难免忧心忡忡。这反映出一 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澳大利亚白人虽然在道义和法律上认可了土著的存在,但 在心理上、在现实生活中却不愿意接受土著。其次,各派政治势力普遍支持宪法 改革,但执政党(自由党)与反对党(工党)及民间团体支持宪法改革的出发点有所不 同。自由党联邦政府进行宪法改革的主要出发点是应对国际压力,而不是真正从 内部改善土著的处境。这与反对党和民间团体将宪法改革等同于联邦政府负责全 国土著事务、切实促进土著处境快速改善的愿望形成对比。这也是公决成功后五 年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土著事务方面无所作为的重要原因。随着国际交往的日 益广泛,土著政策成为澳大利亚参与国际交往的重大障碍。在冷战格局下,当澳大 利亚充当美国的伙伴、为美国对抗苏联而呐喊助威时,才发现自己由于歧视土著 而处于尴尬之中0;种族主义的坏名声使澳大利亚的国际影响力也大打折扣,在今 天种族主义被明确地归类为一种疾病的世界上,澳大利亚因为它的白澳政策而背 有种族主义的坏名声。我们参加国际上的讨论,提高我们的嗓音时)))在保卫人权、 维护人类福利方面,我们应该大声疾呼)))我们的发言由于整个大陆遍布着成千上 万蜷缩在垃圾堆上的被歧视,被压迫的人民而变得一文不值。0在推进宪法改革的 过程中,孟席斯和霍尔特当政时所考虑的主要是如何缓解国际社会的压力,如何消 除国际社会谴责澳大利亚种族主义政策的口实。1965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提出废 除宪法第127条的议案,当时孟席斯在议会中说道:宪法第127条与我们国家的形象 完全不协调。01967年5月26日,即就宪法修正案进行全民公决的前一天,霍尔特在 呼吁选民支持改革的讲话中就说道:除非我们对宪法改革表示支持,否则就会破坏 澳大利亚的形象和声誉,使世界各地渴望公正的人们对澳大利亚另眼相看。这说明,当时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进行宪法改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迫于国际社会的压 力,而不是真正出于澳大利亚社会追求民主、平等以创建现代文明国家的内在冲 动。于是,1967年宪法改革成了当时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向国际社会表明自己的立 场、消除国际压力,以利国际交往的一种手段。因此,孟席斯和霍尔特政府对改善 土著的地位并不热心。孟席斯政府在1965年提出了废除宪法第127条的议案,并获 得了议会通过,但却不按照修改宪法程序的要求进行全民公决。霍尔特在全民公 决时就清楚地指出:联邦政府没有计划发挥新的作用,或者在土著政策方面进行新 的变革。宪法改革成功后,霍尔特政府成立了一个小小的办公室)))土著事务办公 室(OfficeofAboriginalAffairs)。该办公室是一个咨询机构,最初仅有3名工作人员, 主要是调查和确定土著最紧迫的需要。1967年11月,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又成立了 由HG库姆斯为主席的土著事务理事会(CouncilforAboriginalAffairs),协助土著事 务办公室的工作。1968年,时任总理约翰戈顿认为,土著问题与白人失业和贫困问 题没有什么差别,并在当年7月12日于墨尔本召开的联邦与各州土著事务负责人 会议上指出,联邦土著事务办公室与联邦土著事务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向各州提 供资金、信息支持,与各州政府密切合作,通过各州政府的组织机构来处理土著事 务。可见,联邦政府并不急于承担起管理全国土著事务的职责,而是依然寄希望于 各州政府。在1967年公决成功后的5年时间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并没有真正担负 起对土著的责任和义务,土著的生活依然处在各州政府的控制之下,土著的处境也 没有明显的改善。土著虽然名义上已成为澳大利亚的公民,但是他们依然没有完 全的公民权,以至于被称为没有权利的公民0(citizenwithoutrights),他们被剥夺了 自由交往的权利,法律依然限制他们在一些城镇及附近进行活动。与澳大利亚联 邦政府相反,反对党和民间团体及进步人士却普遍将宪法改革与联邦政府切实负 责土著事务、切实改善土著处境联系起来。反对党领袖惠特拉姆就认为,宪法改 革会使联邦政府为土著)))这个国家中一群被贫困和疾病包围的人们)))真正做点 事情,至少可以用整个国家的资源来改善土著的生存状况。他还认为,如果公决以 绝对多数通过,联邦政府就应该立即采取行动解决土著问题。在呼吁民众支持宪 法改革的过程中,各种报刊也表达了同样的期望。1967年5月下旬5时代报6载文称, 宪法改革会为改善土著的健康、教育和住房状况铺平道路,会给土著过正常人生 活的机会。5悉尼先驱晨报6载文指出,宪法改革的目标就是给予联邦政府确切的 权力,以为处在困境中的土著提供切实的帮助。联邦土著与托雷斯海峡岛民进步 理事会(FCAATSI)把联邦政府对土著事务担负更大的责任说成是公决的必然结 果。作为该理事会新南威尔士负责人之一的菲斯班德勒认为,修改宪法和给予联 邦政府以责任,土著就会获得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机会。1967年5月19日摩根盖洛 普一次民意测验结果表明,绝大多数受调查的人认为,宪法改革必然给予土著平等的机会,并改善他们的处境。反对党和民众认识到了土著问题的紧迫性,他们中的 多数是从真正改善土著地位的愿望出发去支持宪法改革的。尽管在1967年宪法改 革中执政的自由党和反对党的出发点不同,但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即都赞成宪法 改革,这也是1967年全民公决以绝对多数通过的原因。

三、1967年宪法改革对土著问题的影响 在1967年宪法改革中,虽然澳大利亚白人对土著的接纳程度还有限,自由党 政府对真正改善土著的生存状态也不甚热心,但是1967年宪法改革对土著问题的 历史意义依然不可低估。作为20世纪50年代以来围绕土著问题展开的一系列社会 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1967年宪法改革是澳大利亚土著斗争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 件,它对后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管理土著事务、改善土著的地位以及对澳大利亚 社会的进步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影响。首先,1967年宪法改革是20世纪50)60年 代澳大利亚土著运动的高潮,成为这一时期土著事业进步的标志。20世纪50)60年 代是澳大利亚土著事业获得巨大进步的时代,土著逐步获得了选举权、公民权,其 社会地位得到了逐步的改善。1962年修改联邦选举法正式把联邦选举权扩大到了 所有土著,同年西澳州赋予土著选举权。1965年昆士兰州把选举权扩大到了土著。

1966年联邦仲裁法庭宣布,北方领土养牛场的一些土著工人获得与白人同样的工 资待遇。1948年5澳大利亚公民和公民权法6(1973年9月17日澳大利亚政府把该法 重新命名为51948年澳大利亚公民权法6)的实施,推动了各州和北部地区在20世纪 50)70年代初废除有关限制土著自由和权利的法律。这是一个土著运动高涨的时 代,虽然1967年的全民公决没有给予土著任何确切的权利,也没有结束从法律上对 土著的歧视,但是,人们往往把这个时代土著事业的进步都归功于宪法改革,在人 们的心目中,它成了这个时代土著事业进步的标志。究其原因,一是宪法是国家的 根本大法,宪法改革标志着澳大利亚整个国家和人民对土著态度的根本性改变,这 是同一个时代任何与土著进步事业有关的事件所不可比拟的;二是1967年宪法改 革是同一个时代延续时间长、规模最大的事件。澳大利亚有关土著问题的宪法改 革从开始倡导到完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同时,1967年宪法改革是以全民公决的 方式完成的,牵动了整个澳大利亚社会,涉及到所有澳大利亚人。此外,事前人们对 宪法改革寄予很高的希望,把它与土著地位的改善、土著的平等与公平联系在一 起,以至于宪法改革完成后即使没有带来这些实际效果,人们也把土著事业的进步 归功于它。其次,1967年宪法改革的完成为后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介入土著事务 提供了权力平台,成为其切实改善土著地位的基础。经过几年沉寂之后,1972年1 月26日,为抗议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土著土地权和种族歧视问题上止步不前,土著 在堪培拉国会大厦前的草坪上建立了帐篷大使馆0。由此,土著问题成为当年大选的焦点。工党向选民承诺,它将切实担负起1967年宪法改革赋予联邦政府的对土 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的责任。工党得到人们的支持,最终赢得选举,并上台执政。

惠特拉姆政府(1972)1975年)将原来的土著事务办公室提升为土著事务部(DAA), 开始使用1967年宪法改革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即联邦政府制定适用于土著的特 别法律和管理全国土著事务的权力,促进了土著事业的进步。其主要成就包括三 方面:一是实施了有利于土著的积极差别政策(positivelydiscriminate),制定和出台 了一系列政府计划,以使土著能够获得住房、贷款、紧急救助和高等教育津贴,增 加了对土著法律服务机构的资助,在全国建立了25个法律服务办公室;二是全面审 查和清理了各州对土著的歧视性法律,如1975年颁布的5反种族歧视法6就废除了 对土著的种族歧视;三是促进了土著土地权问题的解决。1972年澳大利亚联邦政 府组建了皇家北部地区土著地权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1975年联邦政府促 使众议院通过了土著理事会和协会法及土著土地法(北方领土),虽然直到议会解 散也没有获得参议院的批准,但为土著地权问题的解决打下了基础。弗雷泽政府 (1975)1983年)终于推动议会通过了1976年5土著理事会和委员会法6和1976年5土 著土地权法(北部地区)6,成为解决土著问题的开端。从此,土著进步事业不可逆转, 随后的历届政府都不得不顺应时代要求,改善土著的地位,从而促进了民族和解。

从这个意义上说,1967年宪法改革为后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管理土著事务提供了 广泛的权力,为一系列有关土著的法律的制定和颁布扫除了宪法性障碍,成为切实 改善土著地位和处境的基础。再次,以1967年宪法改革运动为代表的20世纪50)60 年代的土著变革运动促进了土著民族意识的觉醒,标志着土著开始作为一个民族 以集体的力量影响澳大利亚的社会生活。20世纪50)60年代澳大利亚土著的人口 得到了较快增长,教育状况有所改善。土著的组织机构相继建立起来,如澳大利亚 土著协会、联邦土著进步理事会以及后来的联邦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进步理事 会。土著的斗争如火如荼,罢工运动不断展开,要求废除歧视性法律,要求改善工作 条件,获得公平的工资待遇和平等的权利。这些斗争不仅促进了土著的团结,而且 锻炼了土著的政治参与能力,从前那些从未在公众场合开口说话的土著青年,现在 经常做客于电视或者电台的访谈节目,或者向教会、工会和工厂集会发表演讲0。

一大批杰出的土著人士涌现,如组织自由之行的查尔斯帕金斯,在20世纪50)60年 代的斗争中出现的两位杰出女性土著运动领袖费斯班德勒和帕尔吉布斯,她们和 著名白人土著事务活动家杰西斯特里一起,成为新南威尔士土著运动的领导核心。

二战后澳大利亚政府对土著实施同化政策,否认土著作为一个民族的存在和权利, 要求土著放弃自己的民族身份和传统文化,以个体的方式融入澳大利亚主流社会。

但澳大利亚土著并没有以失去自我的民族身份为代价换取他们的生存和对澳大 利亚白人社会的适应。在推动宪法改革的过程中,土著反同化、要求保持和发展自己独特文化身份的呼声越来越高。贝特格罗夫斯(BertGroves)等土著领袖指出, 同化政策是要消灭土著民族,以使土著问题随之消失。以同化方式获取公正和平 等就意味着土著作为一个独特的文化群体的消亡,即土著要想与其他澳大利亚人 过同样的生活,那么他们就必须作为一个文化群体而消亡。土著希望成为澳大利 亚社会的一部分,但同时又不丧失土著的身份。土著活动家帕尔吉布斯等强烈要 求土著作为一个民族的集体权利,而不是作为现代公民的个人权利。他们不愿意 以个人的身份融入澳大利亚社会,他们希望澳大利亚社会能够允许和支持土著社 区、文化和身份的继续存在。他们在斗争中要求土著作为一个文化群体的集体权 利,要求保留和传承自己的语言、文化和传统,要求保留和传承自己独特的民族身 份。土著要求作为一个民族(而不是作为个体)在澳大利亚社会获得承认和尊重, 这一点成为土著民族意识觉醒的重要标志。土著民族意识的觉醒为澳大利亚的土 著政策由同化转向一体化,乃至后来走向自我管理创造了先决条件。从此以后,土 著开始成为澳大利亚政治与社会生活中不可忽视的力量。最后,1967年宪法改革 促进了澳大利亚人内在良知的普遍觉醒,标志着澳大利亚民众民主意识的普遍提 高。1967年宪法改革促进了澳大利亚人对土著政策的反思,使他们认识到种族歧 视的错误,并对此深感愧疚。1967年霍尔特总理承认宪法第51条26款是对土著的 歧视,并认为这种有着深厚根基的歧视是十分错误的,这种错误造成了澳大利亚社 会近200年的不公正和不人道。现在的澳大利亚人应该对野蛮残暴地对待土著的 历史感到惭愧。这种对土著的负罪感激励着澳大利亚人正视和医治社会痼疾,废 除宪法第127条,把土著真正当人看待,使土著有权被认为是真正的澳大利亚人。正 如5悉尼先驱晨报6指出的那样,1967年全民公决就是关于土著地位的公决,就是关 于土著身份的公决。5墨尔本先驱报6也指出,1967年全民公决是决定对土著的歧 视是否应该结束的公决。1967年全民公决更是对澳大利亚自由和平等观念以及道 德情感的一次考验,正如1967年4月11日5时代报6指出的那样,宪法改革是一个基 本人权问题,是一部分人与另一部分人的平等问题。费斯班德勒呼吁选民伸出友 好之手,扫除澳大利亚的不公正和不人道。惠特拉姆要求澳大利亚人应该而且必 须以人道的名义支持公决。一份官方文件也写道,在这个种族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的世界上,人们的公正观念和良知都要求我们废除这些过时的宪法条款。宪法改 革运动深深地触动了澳大利亚人的心灵,他们感到该是公正和人道地对待土著的 时候了。一位普通选民就曾向记者说:我会投票支持土著问题的解决,土著是真正 的澳大利亚人。澳大利亚人也越来越对自己的国家因土著问题而在国际社会处于 尴尬境地表示焦虑,对国际社会的谴责变得更加敏感,因而急切地要求通过宪法改 革向世界表明,澳大利亚人信奉自由和平等等普遍的人权原则。在推进宪法改革 的过程中,类似创建自由和平等的澳大利亚0、为平等而投票0的宣传标语随处可见。1967年5月26日霍尔特在对选民的讲话中说,除非公决成功,否则在全世界坚信 公平、正义的人们的心目中,澳大利亚的形象和地位就会大打折扣。5时代报6也 称,公决失败将是对土著的残酷冷遇,也会给澳大利亚带来国际臭名声。5时代报6 还指出,公决是对澳大利亚国际形象的一次考验。5悉尼先驱晨报6也指出,应该努 力说服澳大利亚人支持公决,不要让全世界都认为澳大利亚这个国家热衷于种族 主义。如果宪法改革失败,种族主义的标签将挂在澳大利亚人的脖子上,使澳大利 亚在国际社会中抬不起头来。当时有一首宣传歌曲唱道:公决成功吧!澳大利亚! 成功吧!澳大利亚!全世界都在注视着我们!0全民公决的成功对澳大利亚人的道德 情感显得非常重要。公决失败对澳大利亚来说将是一场灾难,将使整个澳大利亚 民族蒙羞,将对整个民族造成巨大的心理创伤;公决失败将加重澳大利亚人对土著 的负罪感,成为澳大利亚人新的耻辱;公决失败对澳大利亚的国际形象将是致命打 击,将被永远打上种族主义的印记;公决失败将使土著对澳大利亚以及对白人的人 道主义、平等思想和道德观念丧失信心。从这个意义上讲,1967年宪法改革的全 民公决不仅是一个简单的政治事件,它还标志着澳大利亚将成为一个什么样的国 家民族,它意味着澳大利亚在培养什么样的自我观念,全民公决更是检验普通的澳 大利亚人内心潜在良知的一种尺度0。因此,宪法改革的成功使澳大利亚人在国家 层面上表达了对土著人的善意。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全民公决完成宪法改革表明澳 大利亚人有了良心发现0,显示出澳大利亚人内在良知和正义的普遍觉醒,以及澳 大利亚民众民主意识的普遍提高。

四、结论 在澳大利亚历史上,1967年宪法改革是一个来之不易的重要事件。自从 1788年白人踏上澳洲以来,土著惨遭屠杀、痛苦和屈辱,他们失望、迷茫和抗争, 终于在1967年通过宪法改革,赢得了国家对土著合法存在的承认。虽然澳大利亚 白人社会对于这个熟悉而又陌生的土著邻居还有些担心,还有些顾虑,但是他们毕 竟在全民公决中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宪法改革,这表明他们至少在道义上已经接受 了土著在澳大利亚社会的存在;虽然联邦政府重视国际压力胜过关心土著的生存 状态,但是其毕竟提出了改革方案并付诸全民公决,改革了宪法,这表明联邦政府 至少在法律上确认了土著在澳大利亚社会的合法地位。基于此,澳大利亚土著与 白人的关系开始发生转折,土著的生存状态、社会地位、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开 始出现转机,土著政策开始由同化转向一体化,为后来的种族和解开辟了道路。

1967年宪法改革的意义还远不止于此。在20世纪50)60年代争取土著地位、推动 宪法改革的运动中,土著这个长期散落在澳大利亚社会角落里的无奈群体开始觉 醒了。他们在宪法改革运动中开始以一个民族的名义要求在澳大利亚的集体权利,要求作为一个群体,而不是单个地存在于澳大利亚社会之中。就在土著民族集体 意识觉醒的同时,澳大利亚白人面对国际压力开始审视自己的国家曾经残酷对待 土著的历史,并对是否继续这种残酷历史做出抉择。这是个痛苦的抉择,在澳大利 亚白人心中,一方面是长期追求的种族纯洁与文化同质的建国理想,一方面是追求 种族纯洁与文化同质给土著带来的伤害和自己道德良心的煎熬。在宪法改革运动 中澳大利亚白人意识到:长期的种族主义政策伤害的不仅是土著,而且也深深地伤 害着澳大利亚这个国家,伤害着澳大利亚这个社会,伤害着澳大利亚人的公平与正 义。就在这种矛盾的心态下,澳大利亚白人做出了符合潮流的理智抉择。这表现 出澳大利亚人的民主意识和道德良知普遍提升,表现出澳大利亚人面向未来的勇 气和决心。在土著状况成为考察澳大利亚社会民主与自由的试金石0的今天,1967 年宪法改革所激发出来的民主意识和道德良知依然是澳大利亚社会健康发展的 动力和保障。